合同编号:##############
厂前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协议书
鉴于发包人为进行进厂路区域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的投标书,现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承包人全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一方于2011年8月15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承包人中标发包人的进厂路区域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绿化范围)和施工(施工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以及完成这些工程并修复缺陷。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补遗;
(6)投标书
(7)投标报价清单
(8)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图纸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1609474元)。(苗木固定单位,暂定总价)
5. 履约保函:无
6.预付款:施工队伍进场后10日,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
7.鉴于发包人按本协议书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8.作为对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2011年08月20日开工至2011年10月20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正式通知为准。
10. 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
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发包人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管养期限:本绿化工程管理养护期为1年,景观照明质保期为2年,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12.本协议书一式六分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合同条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补遗;
(6)投标文件
(7)投标报价清单
(8)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图纸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商洽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平面图,该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
提供厂前区箱式变压器至各主配电箱(APL1、APL2)的电缆、主配电箱(APL1、APL2)、所有灯具(包含景观水池内灯具及其分配器)。
在工程施工期间及绿化工程养护期间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收取相关费用(收费详见第12条结算)。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管养及维护工作。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发包人所供设备材料的保管,施工期间发生的二次搬运、倒运等。费用自理。
3.2 承包人未能履行3.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4.开工和完工
详见技术协议。
5.进度计划
5.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3天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
5.2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6.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检查和返工
7.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现行的绿化施工规范和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2苗木规格达不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绿化行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7.3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代表,否则,对于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代表验收的工程,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露检查,其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8.安全文明施工(另行签订)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的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绿化验收
9.1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实际绿化平面示意图、工程竣工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进行工程结算。
9.2验收办法
(一)、术语
(1)、地径(D):指苗木主干在地表面处的直径。
(2)、胸径或干径(d):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篷径(P):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4)、高度(H):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5)、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二)、土方工程
(1)、土方来源和土质由承包人确定:绿化用土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必须确保挖运土质满足绿化植物生长的土,由于土质问题导致植物生长在缺陷期满后达不到设计目的,承包人承担合同条款第12.1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2)、土方工程验收时间:承包人完成了土方工程平整工作3天内通知发包人进行土方工程的验收。
(3)、土方工程量验收:土方厚度以松铺厚度为准,加铺土方按照实际发生面积丈量,填土厚度按1坑/100m的频率挖坑检测,点位由发包人随机布置,厚度按照所测点位的平均深度计算。
(三)、草本、灌木植物工程
(1)、草皮按栽种的实际面积丈量。草皮的成活覆盖率的计算方法:由发包人进行随机抽检,每处抽样面积不得少于50m,抽样面积内成活草皮占抽样面积的百分数即为该样本的成活覆盖率。各样本的成活覆盖率之平均值即为验收草皮的成活覆盖率。抽检面积不得少于验收总面积的70%,裸露面积记入死亡面积内。
(2)、灌木植物栽种的株数以实际计算为主,大面积点株困难的,参照草皮随机抽样的方式;灌木的成活率,以点株计算单个样本成活率,各样本成活率之平均值为验收面积成活率。抽样面积不得少于相对应验收面积的30%,灌木的规格验收同成活率的验收。草本植物,参照本条款执行。
(四)、乔木植物
(1)、乔木植物的株数为实际成活的株数。
(2)、乔木植物的规格验收参照相关标准。
(3)、乔木植物栽种前必须挖基坑,根据植物的高度和胸径,基坑深度和直径在60-100CM甚至更大(承包人根据树种选择并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挖好基坑经验收后,再施基肥和换填腐殖土栽种。
(五)、外观效果
(1)、要求树木生长较好,树干直立、树冠完整,无明显偏冠。如发现树干歪斜超过10度,则以每四株作为一株死亡验收。
22
(2)、草皮及造型灌木要求修剪合理,线直面平,无枯枝碰线枝。如发现修剪未及时到位,则以每3m作为1m死亡验收。
(3)、要求绿化长势旺盛,无病虫害。如绿化单位未认真及时做好病虫防治工作,出现严重病虫害,每3m草皮及造型灌木枝叶枯黄、病虫面积计1m的死亡面积;每3株枝叶枯黄、病虫的乔、灌木计一株死亡。
9.3 验收标准:绿地内栽植的单株植物要求成活率、保存率100%。群植的花灌木成活率、保存率要求96%以上。播种类草本植物出苗率较高,无斑秃,且分布均匀,达到有关绿化标准,第二年生长季节覆盖度达95%以上。
9.4苗木工程验收时间:
(1)、2011年10月初验栽植质量、苗木数量和成活率。
(2)、2012年03月根据绿化有关标准检查养护质量(质量要求同初验),复验成活率。
(3)、2012年09月竣工验收保存率、覆盖度。
10.电气、用水工程的验收:
按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详见技术协议)。
11.合同价款
11.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1609474元),除发生以下情况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11.2变更
11.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变更而改变。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合同内已有的综合单价依据增减数量进行合同价款变更。
11.2.2 发包人另行委托、现场签证、承包范围变化等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WT=YS×(1- K)(单位:元)
WT:调整价款
YS:执行现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期《莱州市城区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40元计入,工程类别执行Ⅲ类;地材价格执行施工期《莱州市城区价目表》平均价,主要材料价格执行发包人、监理方共同考察市场后确认的价格,其他材料价格执行《莱州市城区价目表》中的价格。
K:调整系数,为8%的下浮系数。
2222
11.2.3苗木部分实际数量发生变化时,可据实进行费用增减,但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结算
12.1 苗木:初步验收合格后付绿化部分价款的50%,半年后验收合格再付20%,一年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绿化项目价款说明:
(1)、初验及竣工验收的计量支付款额分别以该次验收实际成活苗木数乘以苗木单价为准。如出现验收工程量大于设计工程量导致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计量支付。如验收规格达不到设计规格时,采取以下方式核减苗木单价: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10%-20%时,按合同单价的80%进行核价支付;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20%-30%时,按合同单价的50%进行核价支付;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30%以上时,该部分工程量不予以计量支付。
(2)、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管护不善出现死亡后补种的苗木管护期仍为一年。发包人为提高苗木成活率,达到绿化景观效果,对承包人初验及竣工验收前突击补种的苗木直接按比例进行扣款惩罚,即初验验时按补种苗木款的10%予以扣除,竣工验收时按补种苗木款的20%予以扣除,扣款不返还。
(3)、承包人必须确保土质满足绿化植物生长的要求,由于土质问题导致植物生长在缺陷期满后达不到设计目的,承包人承担合同苗木部分总价3%的违约金。
12.2土方、电气、用水工程
12.2.1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1日前。
12.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2.2.1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即实行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根据工程施工实际形象进度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已完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2.2.2.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12.2.2.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2.4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土方、电气、用水工程合同价的90%,等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拨至土方、电气、用水工程合同价的95%,预留5%工程保修金,按双方签订的保修书规定支付。
12.3 水电费:单价执行市场价,具体按《施工用水、用电结算管理规定》莱电筹建经
[2008]131号文的规定进行结算即以实际用量为基础上另加相应损耗,并收取5%管理费。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4竣工决算
12.4.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 4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人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
12.4.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书后 20 日内,聘请有资质的独立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期间,发包人组织由承包人参加的结算谈判会议,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算谈判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以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12.4.3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人已经接受了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13.合同生效与终止
1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3.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4.民工工资的支付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未履行其应支付的劳务工资义务时,可以直接动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工程保留金用于其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或材料款的支付。
15.合同份数
本合同六份,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
16.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比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后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返工、补种等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的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17.争议
17.1合同双方如果发生了争端,这些争议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双方应以书面通知进行。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通知5天内,做出回应。
17.2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对争端达成一致,双方可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3友好解决: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发出后的第10 天以后方可开始。
17.4 仲裁
17.4.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述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
17.4.2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合同双方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责任方承担。
附件一:
报价汇总 单价(元)
单价(元) 10
附件二:技术协议(另附)
1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进厂路区域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范围内除苗木外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土方、电气、用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质量保修金为土方、电气、用水工程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此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证书二年后,将扣除有关补偿、赔偿费用后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六、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12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3
合同编号:##############
厂前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协议书
鉴于发包人为进行进厂路区域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的投标书,现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承包人全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一方于2011年8月15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承包人中标发包人的进厂路区域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绿化范围)和施工(施工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以及完成这些工程并修复缺陷。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补遗;
(6)投标书
(7)投标报价清单
(8)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图纸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1609474元)。(苗木固定单位,暂定总价)
5. 履约保函:无
6.预付款:施工队伍进场后10日,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
7.鉴于发包人按本协议书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8.作为对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2011年08月20日开工至2011年10月20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正式通知为准。
10. 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
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发包人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管养期限:本绿化工程管理养护期为1年,景观照明质保期为2年,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12.本协议书一式六分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合同条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补遗;
(6)投标文件
(7)投标报价清单
(8)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图纸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商洽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平面图,该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
提供厂前区箱式变压器至各主配电箱(APL1、APL2)的电缆、主配电箱(APL1、APL2)、所有灯具(包含景观水池内灯具及其分配器)。
在工程施工期间及绿化工程养护期间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收取相关费用(收费详见第12条结算)。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管养及维护工作。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发包人所供设备材料的保管,施工期间发生的二次搬运、倒运等。费用自理。
3.2 承包人未能履行3.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4.开工和完工
详见技术协议。
5.进度计划
5.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3天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
5.2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6.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检查和返工
7.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现行的绿化施工规范和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2苗木规格达不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绿化行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7.3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代表,否则,对于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代表验收的工程,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露检查,其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8.安全文明施工(另行签订)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的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绿化验收
9.1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实际绿化平面示意图、工程竣工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进行工程结算。
9.2验收办法
(一)、术语
(1)、地径(D):指苗木主干在地表面处的直径。
(2)、胸径或干径(d):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篷径(P):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4)、高度(H):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5)、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二)、土方工程
(1)、土方来源和土质由承包人确定:绿化用土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必须确保挖运土质满足绿化植物生长的土,由于土质问题导致植物生长在缺陷期满后达不到设计目的,承包人承担合同条款第12.1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2)、土方工程验收时间:承包人完成了土方工程平整工作3天内通知发包人进行土方工程的验收。
(3)、土方工程量验收:土方厚度以松铺厚度为准,加铺土方按照实际发生面积丈量,填土厚度按1坑/100m的频率挖坑检测,点位由发包人随机布置,厚度按照所测点位的平均深度计算。
(三)、草本、灌木植物工程
(1)、草皮按栽种的实际面积丈量。草皮的成活覆盖率的计算方法:由发包人进行随机抽检,每处抽样面积不得少于50m,抽样面积内成活草皮占抽样面积的百分数即为该样本的成活覆盖率。各样本的成活覆盖率之平均值即为验收草皮的成活覆盖率。抽检面积不得少于验收总面积的70%,裸露面积记入死亡面积内。
(2)、灌木植物栽种的株数以实际计算为主,大面积点株困难的,参照草皮随机抽样的方式;灌木的成活率,以点株计算单个样本成活率,各样本成活率之平均值为验收面积成活率。抽样面积不得少于相对应验收面积的30%,灌木的规格验收同成活率的验收。草本植物,参照本条款执行。
(四)、乔木植物
(1)、乔木植物的株数为实际成活的株数。
(2)、乔木植物的规格验收参照相关标准。
(3)、乔木植物栽种前必须挖基坑,根据植物的高度和胸径,基坑深度和直径在60-100CM甚至更大(承包人根据树种选择并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挖好基坑经验收后,再施基肥和换填腐殖土栽种。
(五)、外观效果
(1)、要求树木生长较好,树干直立、树冠完整,无明显偏冠。如发现树干歪斜超过10度,则以每四株作为一株死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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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皮及造型灌木要求修剪合理,线直面平,无枯枝碰线枝。如发现修剪未及时到位,则以每3m作为1m死亡验收。
(3)、要求绿化长势旺盛,无病虫害。如绿化单位未认真及时做好病虫防治工作,出现严重病虫害,每3m草皮及造型灌木枝叶枯黄、病虫面积计1m的死亡面积;每3株枝叶枯黄、病虫的乔、灌木计一株死亡。
9.3 验收标准:绿地内栽植的单株植物要求成活率、保存率100%。群植的花灌木成活率、保存率要求96%以上。播种类草本植物出苗率较高,无斑秃,且分布均匀,达到有关绿化标准,第二年生长季节覆盖度达95%以上。
9.4苗木工程验收时间:
(1)、2011年10月初验栽植质量、苗木数量和成活率。
(2)、2012年03月根据绿化有关标准检查养护质量(质量要求同初验),复验成活率。
(3)、2012年09月竣工验收保存率、覆盖度。
10.电气、用水工程的验收:
按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详见技术协议)。
11.合同价款
11.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1609474元),除发生以下情况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11.2变更
11.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变更而改变。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合同内已有的综合单价依据增减数量进行合同价款变更。
11.2.2 发包人另行委托、现场签证、承包范围变化等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WT=YS×(1- K)(单位:元)
WT:调整价款
YS:执行现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期《莱州市城区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40元计入,工程类别执行Ⅲ类;地材价格执行施工期《莱州市城区价目表》平均价,主要材料价格执行发包人、监理方共同考察市场后确认的价格,其他材料价格执行《莱州市城区价目表》中的价格。
K:调整系数,为8%的下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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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苗木部分实际数量发生变化时,可据实进行费用增减,但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结算
12.1 苗木:初步验收合格后付绿化部分价款的50%,半年后验收合格再付20%,一年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绿化项目价款说明:
(1)、初验及竣工验收的计量支付款额分别以该次验收实际成活苗木数乘以苗木单价为准。如出现验收工程量大于设计工程量导致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计量支付。如验收规格达不到设计规格时,采取以下方式核减苗木单价: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10%-20%时,按合同单价的80%进行核价支付;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20%-30%时,按合同单价的50%进行核价支付;
验收规格与设计规格相比偏差30%以上时,该部分工程量不予以计量支付。
(2)、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管护不善出现死亡后补种的苗木管护期仍为一年。发包人为提高苗木成活率,达到绿化景观效果,对承包人初验及竣工验收前突击补种的苗木直接按比例进行扣款惩罚,即初验验时按补种苗木款的10%予以扣除,竣工验收时按补种苗木款的20%予以扣除,扣款不返还。
(3)、承包人必须确保土质满足绿化植物生长的要求,由于土质问题导致植物生长在缺陷期满后达不到设计目的,承包人承担合同苗木部分总价3%的违约金。
12.2土方、电气、用水工程
12.2.1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1日前。
12.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2.2.1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即实行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根据工程施工实际形象进度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已完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2.2.2.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12.2.2.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2.4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土方、电气、用水工程合同价的90%,等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拨至土方、电气、用水工程合同价的95%,预留5%工程保修金,按双方签订的保修书规定支付。
12.3 水电费:单价执行市场价,具体按《施工用水、用电结算管理规定》莱电筹建经
[2008]131号文的规定进行结算即以实际用量为基础上另加相应损耗,并收取5%管理费。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4竣工决算
12.4.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 4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人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
12.4.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书后 20 日内,聘请有资质的独立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期间,发包人组织由承包人参加的结算谈判会议,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算谈判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以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12.4.3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人已经接受了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13.合同生效与终止
1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3.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4.民工工资的支付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未履行其应支付的劳务工资义务时,可以直接动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工程保留金用于其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或材料款的支付。
15.合同份数
本合同六份,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
16.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比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后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返工、补种等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的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17.争议
17.1合同双方如果发生了争端,这些争议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双方应以书面通知进行。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通知5天内,做出回应。
17.2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对争端达成一致,双方可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3友好解决: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发出后的第10 天以后方可开始。
17.4 仲裁
17.4.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述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
17.4.2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合同双方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责任方承担。
附件一:
报价汇总 单价(元)
单价(元) 10
附件二:技术协议(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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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进厂路区域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范围内除苗木外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土方、电气、用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质量保修金为土方、电气、用水工程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此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证书二年后,将扣除有关补偿、赔偿费用后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六、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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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