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与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摘 要:2012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央行在两次降息的同时,扩大了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首次允许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的下限放宽至0.7倍。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改革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将对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盈利增长和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探讨了银行业迎接利率市场化的路径,并提出了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15-04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影响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1、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于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应当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从而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   2、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增强银行、企业和居民的利率敏感性,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顺畅、有效,有利于央行通过市场化手段实施干预和调控,增强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活跃金融市场。市场化改革后,利率将成为很多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基准。市场化机制的确立将使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定价更趋合理。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对银行业产生强烈冲击   1、自主定价权的提高将使银行同业竞争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后,客户的选择权更加充分,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也可“货比三家”。特别是在国内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较强的环境中,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更容易采取价格战等竞争手段,使同业竞争形势日趋激烈。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不少优质客户和收益敏感型客户都对银行提出了存款利率上浮到顶和贷款利率下浮到底的要求。尽管五大行和邮储银行仍实行统一的存款定价,但不少中小银行存款挂牌利率均一浮到顶,同业差异化定价的态势开始显现。如招行、民生等股份制银行将1年期及以下的存款利率上浮至1.1倍;宁波银行、青岛银行等城商行更为“激进”,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均一浮到顶。   2、利差将显著收窄,并拉低银行业利润增速。我国这次选择在社会总需求不足、银行存款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与不对称降息同步调整利率浮动政策,必然带来银行利差的实际收窄。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推高存款成本。在央行两次降息中,存款基准利率虽然下降,但各行基本都进行了上浮。另一方面,在中长期信贷需求不足和集团资金运作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大型企业对银行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将成为这些企业选择主办行的主要依据。存款付息率的提高和贷款收益率的下降将使银行存贷利差收窄,如果考虑到利率下调将使债券投资收益率和存贷款增长稳定性下降等因素,则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更大。我们判断,此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速推进将使今年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下滑,而2013年受重定价因素影响下滑幅度还会进一步扩大,并将大幅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   3、对银行的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带来更大挑战。从定价方面看,以前各行存款均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定价相对容易。而存款利率上限扩大后,同业定价各不相同,市场竞争瞬息万变,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利率变动情况会更加复杂,商业银行需要紧密结合同业价格和本行资金运作情况及时做出反应。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改变以往被动的利率定价机制,建立更灵敏、更灵活的内外部资金价格体系。从风险管理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波动更加频繁,不确定因素更加突出。由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加大,从而对银行利率风险的计量与防控带来更大挑战。同时,利率市场化后,客户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稳定性都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对利息收入依赖更强的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与盈利挑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加快经营转型。与大银行相比,中小银行的转型步伐相对较慢。从收入结构看,2012年一季度,五家大型银行净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74%,而中型股份制银行占比高达83%,多数城商行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度更高,甚至有些银行90%以上的营业收入都来自利息收入。因此,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净利息收入减少将对中小银行的盈利产生更大影响。为弥补利润缺口,一些盈利结构较为单一的中小银行可能会加大对高风险、高收益类贷款或资产的投资,从而面临资产质量下滑、整体经营风险增加的局面。   二、积极迎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探析   (一)微观层面——商业银行:苦练内功,加快转型   1、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加大经营转型力度。在资产结构方面,既要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比重,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收益率水平;又要增加非信贷资产占比,改善整体资产结构,降低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在负债结构方面,应加快替代型负债产品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夯实客户基础,促进客户资金在银行体内循环。在收入结构方面,需进一步提高手续费及佣金、保险等非息收入的比重,拓展多元化利润来源。   2、应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精细化管理水平。随着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银行业的定价自主权也随之增加。为用好浮动定价权限、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的市场形势变化,做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外部利率定价标准的调整,构建更加精细化、富有弹性的利率管理体系,实行针对优质客户、重点产品的差别定价方式,增强定价管理的针对性和市场适应性。   3、应进一步增强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应对利率波动幅度的加大,商业银行应根据所处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利率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利率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模型,及时通过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调整利率风险缺口,提高利率风险控制和对冲能力,尽可能降低利率波动对利息收入的不利影响。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强化市场跟踪分析,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   (二)宏观层面——监管部门:营造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   1、放宽综合经营政策限制,支持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综合经营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建议监管部门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适当放宽综合经营的有关政策限制,使商业银行有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来弥补利润缺口。从国际经验看,德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之所以较为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熟的综合化经营体系使金融机构多元化盈利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显著增强。   2、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商业银行产品创新。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盈利挑战,商业银行要通过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探索非利差型产品和服务。建议监管部门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产品创新自主权,并允许适度的创新试错。对法律法规范围内、且风险可控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可以实行各银行总行审批、“一行三会”报备制。   3、推动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在价格体系中,很多价格相互关联。如果这一体系中有些价格是由政府管制的,有些是市场化的,企业就难以真正进行自主定价。同样,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不仅需要进行存贷款定价,还要考虑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少中间业务收费还由发改委统一定价。倘若利率名义上市场化了,而中间业务定价却不放开,则会出现新的价格扭曲。因此,在放开利率管制的同时,有必要给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自主权,从而逐步实现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   4、预防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影响银行正常定价。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但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失,民间借贷频繁出现企业倒闭、老板跑路、借贷资金价格高居不下等诸多问题,对金融稳定与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特别是针对市场资金紧张时,民间借贷市场容易发生哄抬价格的现象,监管部门应制定充分的预案,以免利率市场化后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利率定价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探索建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一)建立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国际经验看,这种机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间的定价协调机制,它既能保证各成员银行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又可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1、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在竞争客户存款方面,为扩大吸储规模,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方面,各银行为争夺客户,可能会竞相压低贷款利率。激烈的价格竞争最终可能导致一些高度依赖信贷资产和利差收入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破产,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局部或全局性金融危机。而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差水平,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缓冲期,来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2、从国内现状看,不少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普遍,容易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还不长,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同时,银行经营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较多,市场秩序容易“一放就乱”。建立一个有效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对于抑制金融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十分必要。   3、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基准利率体系和传导机制等利率市场化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更需要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但改革仍缺少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基准利率体系的完善。一方面,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未建立,而对比同样在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印度,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62年,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20年,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和风险的防控提供了重要保障。另一方面,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仍是我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无论是Shibor,还是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所发挥的作用依然较为有限。特别是我国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Shibor,在金融市场产品定价、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仍待强化。在以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来实现平稳过渡。   (二)国外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经验   从美国、日本、香港等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尽管其金融市场高度自由、基准利率体系健全、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也不乏显性或隐性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例如美国的最优贷款利率,它起源于1933年大萧条时期,当时美国银行业资金相对充裕,但缺少信誉良好的贷款对象。为防止恶性竞争,《华尔街日报》倡导推动形成统一的贷款最低利率,主要用于信誉良好的商业、农业浮动利率贷款。目前,《华尔街日报》仍定期公布最优贷款利率(WSJ Prime Rate),该利率是根据美国资产总额排名前30位的商业银行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而形成的,若有75%的银行改变这一利率,那么《华尔街日报》也会相应更改。历史数据表明,多年来WSJ最优贷款利率始终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同步自发性联动,基本上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基点。可见,WSJ最优贷款利率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共同确定的一个非强制的市场底线,在美国银行业市场上发挥着风向标的作用,是同业定价协调的重要方式。   日本利率市场化后,货币管理当局对于面向公众的存贷款利率仍施加一定的限制。如存款利率决定中,3年期小额货币市场存单(MMC)利率的确定是以长期国债利率为基准,其余以大额可转让存单(CD)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货币管理当局明确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品种上要按统一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尽管这种较强的同业协调性会削弱一些竞争,但本质上并未损害客户利益。   香港银行同业间不存在显性的利率协调机制,存贷款利率均由各行自主决定。但从长期利率协调的历史看,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作为三家发钞行起到了定价中枢和市场风向标的作用,其他银行的定价一般都参照这三家行的标准进行微调,保持了整个银行体系利率水平的平稳。正是这种隐性利率协调机制的存在,使得香港在放开利率管制后,没有出现利率混乱和竞争无序的情况。   (三)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1、协调方式。我国银行同业定价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发挥大型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   2、协调主体。定价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数以10~20个为宜。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3、协调内容。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小额的界限暂可设为600万元以下(银监会2011年明确私人银行的门槛是600万元金融资产)。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也应纳入到协调范围。   4、协调价格的设定与动态调整。最优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应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   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   在主导利率调整之后,协调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触发利率调整,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当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性的情形时,协调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调整同业利率,以降低冲击程度和维持稳定。   参考文献   [1]戴国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高帅.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与应对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2,(1):102-103。   [3]黄杰.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业的发展[J].中国国情力,2012,(1):21-24。   [4]龙丽红.关于利率市场化中基准利率的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4):100-101。   [5]薛燕.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J].经营与管理,2012,(3):45-46。

  摘 要:2012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央行在两次降息的同时,扩大了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首次允许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的下限放宽至0.7倍。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改革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将对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盈利增长和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探讨了银行业迎接利率市场化的路径,并提出了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15-04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影响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1、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于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应当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从而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   2、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增强银行、企业和居民的利率敏感性,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顺畅、有效,有利于央行通过市场化手段实施干预和调控,增强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活跃金融市场。市场化改革后,利率将成为很多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基准。市场化机制的确立将使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定价更趋合理。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对银行业产生强烈冲击   1、自主定价权的提高将使银行同业竞争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后,客户的选择权更加充分,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也可“货比三家”。特别是在国内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较强的环境中,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更容易采取价格战等竞争手段,使同业竞争形势日趋激烈。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不少优质客户和收益敏感型客户都对银行提出了存款利率上浮到顶和贷款利率下浮到底的要求。尽管五大行和邮储银行仍实行统一的存款定价,但不少中小银行存款挂牌利率均一浮到顶,同业差异化定价的态势开始显现。如招行、民生等股份制银行将1年期及以下的存款利率上浮至1.1倍;宁波银行、青岛银行等城商行更为“激进”,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均一浮到顶。   2、利差将显著收窄,并拉低银行业利润增速。我国这次选择在社会总需求不足、银行存款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与不对称降息同步调整利率浮动政策,必然带来银行利差的实际收窄。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推高存款成本。在央行两次降息中,存款基准利率虽然下降,但各行基本都进行了上浮。另一方面,在中长期信贷需求不足和集团资金运作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大型企业对银行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将成为这些企业选择主办行的主要依据。存款付息率的提高和贷款收益率的下降将使银行存贷利差收窄,如果考虑到利率下调将使债券投资收益率和存贷款增长稳定性下降等因素,则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更大。我们判断,此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速推进将使今年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下滑,而2013年受重定价因素影响下滑幅度还会进一步扩大,并将大幅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   3、对银行的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带来更大挑战。从定价方面看,以前各行存款均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定价相对容易。而存款利率上限扩大后,同业定价各不相同,市场竞争瞬息万变,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利率变动情况会更加复杂,商业银行需要紧密结合同业价格和本行资金运作情况及时做出反应。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改变以往被动的利率定价机制,建立更灵敏、更灵活的内外部资金价格体系。从风险管理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波动更加频繁,不确定因素更加突出。由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加大,从而对银行利率风险的计量与防控带来更大挑战。同时,利率市场化后,客户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稳定性都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对利息收入依赖更强的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与盈利挑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加快经营转型。与大银行相比,中小银行的转型步伐相对较慢。从收入结构看,2012年一季度,五家大型银行净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74%,而中型股份制银行占比高达83%,多数城商行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度更高,甚至有些银行90%以上的营业收入都来自利息收入。因此,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净利息收入减少将对中小银行的盈利产生更大影响。为弥补利润缺口,一些盈利结构较为单一的中小银行可能会加大对高风险、高收益类贷款或资产的投资,从而面临资产质量下滑、整体经营风险增加的局面。   二、积极迎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探析   (一)微观层面——商业银行:苦练内功,加快转型   1、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加大经营转型力度。在资产结构方面,既要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比重,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收益率水平;又要增加非信贷资产占比,改善整体资产结构,降低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在负债结构方面,应加快替代型负债产品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夯实客户基础,促进客户资金在银行体内循环。在收入结构方面,需进一步提高手续费及佣金、保险等非息收入的比重,拓展多元化利润来源。   2、应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精细化管理水平。随着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银行业的定价自主权也随之增加。为用好浮动定价权限、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的市场形势变化,做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外部利率定价标准的调整,构建更加精细化、富有弹性的利率管理体系,实行针对优质客户、重点产品的差别定价方式,增强定价管理的针对性和市场适应性。   3、应进一步增强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应对利率波动幅度的加大,商业银行应根据所处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利率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利率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模型,及时通过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调整利率风险缺口,提高利率风险控制和对冲能力,尽可能降低利率波动对利息收入的不利影响。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强化市场跟踪分析,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   (二)宏观层面——监管部门:营造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   1、放宽综合经营政策限制,支持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综合经营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建议监管部门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适当放宽综合经营的有关政策限制,使商业银行有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来弥补利润缺口。从国际经验看,德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之所以较为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熟的综合化经营体系使金融机构多元化盈利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显著增强。   2、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商业银行产品创新。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盈利挑战,商业银行要通过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探索非利差型产品和服务。建议监管部门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产品创新自主权,并允许适度的创新试错。对法律法规范围内、且风险可控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可以实行各银行总行审批、“一行三会”报备制。   3、推动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在价格体系中,很多价格相互关联。如果这一体系中有些价格是由政府管制的,有些是市场化的,企业就难以真正进行自主定价。同样,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不仅需要进行存贷款定价,还要考虑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少中间业务收费还由发改委统一定价。倘若利率名义上市场化了,而中间业务定价却不放开,则会出现新的价格扭曲。因此,在放开利率管制的同时,有必要给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自主权,从而逐步实现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   4、预防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影响银行正常定价。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但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失,民间借贷频繁出现企业倒闭、老板跑路、借贷资金价格高居不下等诸多问题,对金融稳定与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特别是针对市场资金紧张时,民间借贷市场容易发生哄抬价格的现象,监管部门应制定充分的预案,以免利率市场化后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利率定价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探索建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一)建立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国际经验看,这种机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间的定价协调机制,它既能保证各成员银行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又可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1、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在竞争客户存款方面,为扩大吸储规模,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方面,各银行为争夺客户,可能会竞相压低贷款利率。激烈的价格竞争最终可能导致一些高度依赖信贷资产和利差收入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破产,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局部或全局性金融危机。而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差水平,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缓冲期,来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2、从国内现状看,不少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普遍,容易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还不长,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同时,银行经营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较多,市场秩序容易“一放就乱”。建立一个有效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对于抑制金融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十分必要。   3、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基准利率体系和传导机制等利率市场化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更需要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但改革仍缺少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基准利率体系的完善。一方面,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未建立,而对比同样在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印度,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62年,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20年,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和风险的防控提供了重要保障。另一方面,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仍是我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无论是Shibor,还是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所发挥的作用依然较为有限。特别是我国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Shibor,在金融市场产品定价、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仍待强化。在以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来实现平稳过渡。   (二)国外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经验   从美国、日本、香港等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尽管其金融市场高度自由、基准利率体系健全、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也不乏显性或隐性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例如美国的最优贷款利率,它起源于1933年大萧条时期,当时美国银行业资金相对充裕,但缺少信誉良好的贷款对象。为防止恶性竞争,《华尔街日报》倡导推动形成统一的贷款最低利率,主要用于信誉良好的商业、农业浮动利率贷款。目前,《华尔街日报》仍定期公布最优贷款利率(WSJ Prime Rate),该利率是根据美国资产总额排名前30位的商业银行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而形成的,若有75%的银行改变这一利率,那么《华尔街日报》也会相应更改。历史数据表明,多年来WSJ最优贷款利率始终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同步自发性联动,基本上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基点。可见,WSJ最优贷款利率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共同确定的一个非强制的市场底线,在美国银行业市场上发挥着风向标的作用,是同业定价协调的重要方式。   日本利率市场化后,货币管理当局对于面向公众的存贷款利率仍施加一定的限制。如存款利率决定中,3年期小额货币市场存单(MMC)利率的确定是以长期国债利率为基准,其余以大额可转让存单(CD)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货币管理当局明确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品种上要按统一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尽管这种较强的同业协调性会削弱一些竞争,但本质上并未损害客户利益。   香港银行同业间不存在显性的利率协调机制,存贷款利率均由各行自主决定。但从长期利率协调的历史看,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作为三家发钞行起到了定价中枢和市场风向标的作用,其他银行的定价一般都参照这三家行的标准进行微调,保持了整个银行体系利率水平的平稳。正是这种隐性利率协调机制的存在,使得香港在放开利率管制后,没有出现利率混乱和竞争无序的情况。   (三)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1、协调方式。我国银行同业定价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发挥大型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   2、协调主体。定价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数以10~20个为宜。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3、协调内容。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小额的界限暂可设为600万元以下(银监会2011年明确私人银行的门槛是600万元金融资产)。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也应纳入到协调范围。   4、协调价格的设定与动态调整。最优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应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   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   在主导利率调整之后,协调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触发利率调整,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当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性的情形时,协调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调整同业利率,以降低冲击程度和维持稳定。   参考文献   [1]戴国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高帅.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与应对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2,(1):102-103。   [3]黄杰.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业的发展[J].中国国情力,2012,(1):21-24。   [4]龙丽红.关于利率市场化中基准利率的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4):100-101。   [5]薛燕.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J].经营与管理,2012,(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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