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调整的可能性

浅析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调整的可能性 作者:张孝兵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9期

[摘 要]文章主要是针对社会中存在的人情冷漠现象,使用法律的手段来教育指引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对确立救助他人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救助义务;侵权;责任

一、救助义务概述

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并不是一般性的救助义务,强制一个人在对其自身没有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另一个人,就是将道德品质的崇高作为法律上的标准而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救助义务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救助义务,并不是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的救助义务都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制,那是不现实的也是没必要的,法律确认和强制的只是特殊情形下的救助义务,此种情形下的救助义务的法律强制是与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救助义务能够纳入侵权法体系调整的法理基础

第一,救助他人行为无法在合同和其他债法中予以解决。一般来说,救助他人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在合同约定之中,因此,自然不会出现违约性,另外,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特殊债法中,也很难产生法定义务。对于需要被救助的人来说,可以选择是否让那些对自己负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人通过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也以此教育和指引其他人的行为。

第二,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体系是由侵权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侵权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法具有一般民法所具有的私法性质,但同时具有公法的性质。侵权法是一种私法,因为它集中关注私人的利益,关注私人之间彼此所承担的权利;它又是一种公法,因为它关系到公共利益,其影响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每一角度,进入所有人的生活领域,反映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三,侵权法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在过错侵权责任中,除了平衡行为人和被救助者的利益之外,法律还要考虑当事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因此,不履行救助他人的行为可以在侵权法中调整。

三、 侵权法调整救助义务的前提

(一)救助义务的确立

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体系进行调整,首先就是要肯定处于明显而危险之中的人具有接受救助的法律权利,就是要确定在特定环境中特定主体的救助义务。在侵权法中对救助义务的确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根据的。其次,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上的原则。即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人们仅就其所从事的积极行为或所导致的损害对他人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而不对他没有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没有加以阻止的行为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这一原则不是绝对适用的,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合同规定的义务、制定法和非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基于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和行为人基于职责的自愿承担。因此在侵权法中确定救助义务,就构成了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其不作为就成为承担侵权法上责任的行为依据。

(二)救助义务的主体

救助义务主体,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人的界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确定了救助义务存在的情形,其主体范围和承担救助义务的条件就可以在法律中限定。

第一,行为人和被救助者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为人只是在符合特定救助义务情形而成为履行救助义务的主体。这样就排除了对受害人造成“首次侵害”的责任人和基于其他法律规定而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比如:夫妻间相互救助义务)的责任人。第二,对于负有救助义务职责的特殊身份主体如医生、警察等,他们在岗位时对需要救助的人救助是职责要求,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合理履行职责会受到相应的刑法或者行政法的惩罚;而对于其脱岗时他就没有履行职责的强制要求,对于救助义务的履行只能说是履行能力比一般主体要强,但不能要求其对不履行救助义务而承担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责任,所以救助义务的主体没有一般主体和特殊身份主体之分。第三,需要救助者的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可能是由意外事故造成。对于发生救助义务的场所如超市、市场等,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对由于他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除了法定的保护义务外,符合特定救助义务情形的应承担救助义务。

此外,负有救助义务的主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救助的弱者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一般来说,危险的紧迫性越高,予以救助的义务要求就越强,承担的救助责任就越大,这里的危险往往威胁着弱者的生命与健康。

(2)弱者对该人的救助具有极强的依赖关系。即只有该人可以给予救助,而其他人又不可能出手救助的情况下,弱者对他的依赖性就强。反之,如果存在其他可以被弱者依赖的主体,则该主体的救助责任就可能由此被分散。

(3)该人必须具备足够的救助能力。如果救助主体没有能力去履行救助义务,要求他承担自己能力范围外的救助责任是不公平的,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浅析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调整的可能性 作者:张孝兵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9期

[摘 要]文章主要是针对社会中存在的人情冷漠现象,使用法律的手段来教育指引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对确立救助他人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救助义务;侵权;责任

一、救助义务概述

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并不是一般性的救助义务,强制一个人在对其自身没有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另一个人,就是将道德品质的崇高作为法律上的标准而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救助义务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救助义务,并不是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的救助义务都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制,那是不现实的也是没必要的,法律确认和强制的只是特殊情形下的救助义务,此种情形下的救助义务的法律强制是与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救助义务能够纳入侵权法体系调整的法理基础

第一,救助他人行为无法在合同和其他债法中予以解决。一般来说,救助他人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在合同约定之中,因此,自然不会出现违约性,另外,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特殊债法中,也很难产生法定义务。对于需要被救助的人来说,可以选择是否让那些对自己负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人通过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也以此教育和指引其他人的行为。

第二,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体系是由侵权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侵权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法具有一般民法所具有的私法性质,但同时具有公法的性质。侵权法是一种私法,因为它集中关注私人的利益,关注私人之间彼此所承担的权利;它又是一种公法,因为它关系到公共利益,其影响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每一角度,进入所有人的生活领域,反映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三,侵权法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在过错侵权责任中,除了平衡行为人和被救助者的利益之外,法律还要考虑当事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因此,不履行救助他人的行为可以在侵权法中调整。

三、 侵权法调整救助义务的前提

(一)救助义务的确立

将救助义务纳入侵权法体系进行调整,首先就是要肯定处于明显而危险之中的人具有接受救助的法律权利,就是要确定在特定环境中特定主体的救助义务。在侵权法中对救助义务的确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根据的。其次,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上的原则。即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人们仅就其所从事的积极行为或所导致的损害对他人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而不对他没有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没有加以阻止的行为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这一原则不是绝对适用的,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合同规定的义务、制定法和非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基于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和行为人基于职责的自愿承担。因此在侵权法中确定救助义务,就构成了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其不作为就成为承担侵权法上责任的行为依据。

(二)救助义务的主体

救助义务主体,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人的界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确定了救助义务存在的情形,其主体范围和承担救助义务的条件就可以在法律中限定。

第一,行为人和被救助者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为人只是在符合特定救助义务情形而成为履行救助义务的主体。这样就排除了对受害人造成“首次侵害”的责任人和基于其他法律规定而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比如:夫妻间相互救助义务)的责任人。第二,对于负有救助义务职责的特殊身份主体如医生、警察等,他们在岗位时对需要救助的人救助是职责要求,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合理履行职责会受到相应的刑法或者行政法的惩罚;而对于其脱岗时他就没有履行职责的强制要求,对于救助义务的履行只能说是履行能力比一般主体要强,但不能要求其对不履行救助义务而承担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责任,所以救助义务的主体没有一般主体和特殊身份主体之分。第三,需要救助者的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可能是由意外事故造成。对于发生救助义务的场所如超市、市场等,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对由于他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除了法定的保护义务外,符合特定救助义务情形的应承担救助义务。

此外,负有救助义务的主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救助的弱者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一般来说,危险的紧迫性越高,予以救助的义务要求就越强,承担的救助责任就越大,这里的危险往往威胁着弱者的生命与健康。

(2)弱者对该人的救助具有极强的依赖关系。即只有该人可以给予救助,而其他人又不可能出手救助的情况下,弱者对他的依赖性就强。反之,如果存在其他可以被弱者依赖的主体,则该主体的救助责任就可能由此被分散。

(3)该人必须具备足够的救助能力。如果救助主体没有能力去履行救助义务,要求他承担自己能力范围外的救助责任是不公平的,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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