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存在漏洞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类所得计算办法进行了细化。不过笔者认为,申报办法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建议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如果查出某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没有申报,但是事先税务机关没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处罚呢?所以在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准确掌握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群并给予通知时,不应该在准则中加大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二、《办法》中还应该对补税、退税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办法》中虽然对申报的依据、对象、内容、地点、期限、方式、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执行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办法》中却没有提到,那就是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只说明在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却没有提到何时补税或退税,在多长时期内结清税款,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补税或退税,是个人在申报时当场缴纳还是可以滞后一段时间等税务机关核对好申报表后再缴纳。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补交税款,滞纳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准则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否则在实际运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三、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12月20日的申报口径中明确指出,股票转让所得需要合计到年收入中,并且指出了计算的口径。笔者认为股票转让所得目前还不应该合并到收入总额中进行申报,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附属税制《办法》与其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有冲突。

(二)目前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时计算股票转让所得实际操作性不够。

(三)众所周知,我国的股市从2001年开始进入调整期后,直到今年行情才好转,大多数股民今年的收益与前几年的亏损比还是九牛一毛。

四、《办法》中应该规定免申报对象以及重点监控对象等条款

此次自主申报要求年收入达到12万元个人自主申报纳税。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很多,其中的一大部分是在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就职的白领阶层。这些单位的扣缴工作做得到位,如果要求他们在次年重新申报没有必要。

此外,在《办法》中还应该突出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对象,尤其是收入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这样就可以从法制的高度对这些人群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他们积极自主申报纳税。

五、在《办法》中应该明确隐性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在年收入高于12万元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有隐性收入的,而且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从税收的公平角度讲,这部分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对这部分收入往往不需要申报。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和《办法》中都不应该对这类敏感收入由于实际无法监管和操作而在准则中避而不谈。

六、在《办法》中应该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

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需要在正式《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自行纳税申报口径明确(新闻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 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国际金融报》 ( 2006-12-21 第02版 )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类所得计算办法进行了细化。不过笔者认为,申报办法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建议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如果查出某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没有申报,但是事先税务机关没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处罚呢?所以在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准确掌握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群并给予通知时,不应该在准则中加大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二、《办法》中还应该对补税、退税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办法》中虽然对申报的依据、对象、内容、地点、期限、方式、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执行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办法》中却没有提到,那就是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只说明在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却没有提到何时补税或退税,在多长时期内结清税款,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补税或退税,是个人在申报时当场缴纳还是可以滞后一段时间等税务机关核对好申报表后再缴纳。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补交税款,滞纳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准则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否则在实际运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三、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12月20日的申报口径中明确指出,股票转让所得需要合计到年收入中,并且指出了计算的口径。笔者认为股票转让所得目前还不应该合并到收入总额中进行申报,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附属税制《办法》与其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有冲突。

(二)目前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时计算股票转让所得实际操作性不够。

(三)众所周知,我国的股市从2001年开始进入调整期后,直到今年行情才好转,大多数股民今年的收益与前几年的亏损比还是九牛一毛。

四、《办法》中应该规定免申报对象以及重点监控对象等条款

此次自主申报要求年收入达到12万元个人自主申报纳税。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很多,其中的一大部分是在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就职的白领阶层。这些单位的扣缴工作做得到位,如果要求他们在次年重新申报没有必要。

此外,在《办法》中还应该突出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对象,尤其是收入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这样就可以从法制的高度对这些人群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他们积极自主申报纳税。

五、在《办法》中应该明确隐性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在年收入高于12万元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有隐性收入的,而且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从税收的公平角度讲,这部分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对这部分收入往往不需要申报。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和《办法》中都不应该对这类敏感收入由于实际无法监管和操作而在准则中避而不谈。

六、在《办法》中应该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

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需要在正式《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自行纳税申报口径明确(新闻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 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国际金融报》 ( 2006-12-21 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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