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LED 照明节能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样本)》

为促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LED 照明改造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能耗基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2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甲方(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根据项目总目标和计划进度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 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由双方参照合同能源管理相关规定约定)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2 项目实施: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开始项

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具体负责对××范围内 进行LED 改造,包括投融资、灯具采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等。

3.3 验收标准:乙方应确保改造后的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且满足功能性验收标准。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的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能耗基准为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节电量/率) 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详见附件

三)。

4.2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效益款,应能补偿乙方投资成本,并给予适当投资回报。乙方投资成本包含: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节能效益款由甲方按4.2条的规定分期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从项目竣工验收日起,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确认的节能量(节能效益金额)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请求之后的日内,按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将相应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中涉及需要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同意或者批准的事项时,甲方应当按照责任目标要

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或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督促协调交通、市政、公安、环保、市容、城管等部门为乙方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检测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的协助。

5.4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7 甲方应妥善保管改造的LED 灯具,如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如灯具故障损坏和丢失系因甲方人为损坏、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更换的灯具费用由甲方承担。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 甲方应确保项目改造前灯具整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存在隐患或缺陷需要整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3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4 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和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并对有关施工的安全负责。

6.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项目效益分享期内,乙方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LED 照明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接到甲方关于LED 灯具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偿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按照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对拆卸的旧灯具进行处理,相关收益视灯具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6.9 乙方应确保项目改造路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灯具整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乙方应定期组织或配合第三方机构以及甲方对改造使用的LED 路灯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备查。

6.12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 进行一次

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具体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处理方式为: 。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每日按照 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

(b )相应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c )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d )赔偿乙方违约金(按照标准)。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日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如出现第11.4条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拆除、取回已安装的设备,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相应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 )同等时间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d )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拆除、取回已安装的设备,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b )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

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12.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1.3 保密期限: 。

14.1.4 泄密责任: 。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2.3 保密期限: 。

14.2.4 泄密责任: 。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5.1 调解/诉讼/仲裁

(a ) 任何一方均可向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 )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15.2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6 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 所有, 享有就该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的权利。

......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18.4 改造灯具的日常巡视维护由负责,费用由 承担。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踪。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9.9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LED 照明节能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样本)》

为促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LED 照明改造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能耗基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2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甲方(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根据项目总目标和计划进度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 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由双方参照合同能源管理相关规定约定)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2 项目实施: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开始项

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具体负责对××范围内 进行LED 改造,包括投融资、灯具采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等。

3.3 验收标准:乙方应确保改造后的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且满足功能性验收标准。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的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能耗基准为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节电量/率) 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详见附件

三)。

4.2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效益款,应能补偿乙方投资成本,并给予适当投资回报。乙方投资成本包含: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节能效益款由甲方按4.2条的规定分期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从项目竣工验收日起,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确认的节能量(节能效益金额)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请求之后的日内,按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将相应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中涉及需要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同意或者批准的事项时,甲方应当按照责任目标要

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或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督促协调交通、市政、公安、环保、市容、城管等部门为乙方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检测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的协助。

5.4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7 甲方应妥善保管改造的LED 灯具,如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如灯具故障损坏和丢失系因甲方人为损坏、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更换的灯具费用由甲方承担。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 甲方应确保项目改造前灯具整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存在隐患或缺陷需要整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3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4 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和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并对有关施工的安全负责。

6.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项目效益分享期内,乙方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LED 照明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接到甲方关于LED 灯具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偿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按照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对拆卸的旧灯具进行处理,相关收益视灯具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6.9 乙方应确保项目改造路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灯具整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乙方应定期组织或配合第三方机构以及甲方对改造使用的LED 路灯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备查。

6.12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 进行一次

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具体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处理方式为: 。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每日按照 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

(b )相应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c )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d )赔偿乙方违约金(按照标准)。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日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如出现第11.4条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拆除、取回已安装的设备,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相应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 )同等时间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d )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拆除、取回已安装的设备,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b )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

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12.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1.3 保密期限: 。

14.1.4 泄密责任: 。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4.2.3 保密期限: 。

14.2.4 泄密责任: 。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5.1 调解/诉讼/仲裁

(a ) 任何一方均可向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 )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15.2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6 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 所有, 享有就该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的权利。

......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18.4 改造灯具的日常巡视维护由负责,费用由 承担。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踪。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9.9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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