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ICS 67.040

X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200x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

Additives

(征求意见稿)

200X- - 发布 200X-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和6.1);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和6.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6.3)。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零售或非零售方式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也包括向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171 香料香精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ound food additive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经物理混匀的食品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标签 food additive label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零售 sale by retail

面向个人的销售方式,不包括面向餐饮行业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也不包括用于再销售的销售方式。

3.4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使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可能仍然可以使用。

注:改写GB 7718-2004,定义3.7。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使用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

4.5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或者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相信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有联系。

4.6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6.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6.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7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8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使用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内外包装均需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5 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添加剂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1.1.2 除“食品添加剂”字样外,还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5.1.1.2.1 当GB2760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2 可以标示“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2.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3 当“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

5.1.1.2.4 当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的化学名称。

5.1.1.3 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识在GB2760中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3.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应根据GB2760按功能分类给予具体命名,一般可分类和命名为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食用香精、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等。

5.1.1.3.2 对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复合,则以该复合产品的功能及应用的食品名称命名,如:复合增稠乳化剂、冰淇淋稳定剂等。

5.1.1.3.3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清单。清单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占内容物含量的质量比例排列,含量最大的食品添加剂排在最前面。当一种或几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有规定的摄入量限制时,该添加剂的量或比例应声明。

5.1.1.3.4 如果单一或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食品配料,应在成分清单中按配料含量由大到小列出。

5.1.1.3.5 食用香精不必列出单体食用香料的名称。

5.1.1.3.6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

5.1.2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2.1 按GB7718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1.2.2 如果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特定贮藏条件。

5.1.3 净含量

5.1.3.1 按GB7718中5.1.4的规定标示。

5.1.3.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添加剂,除片剂形式以外,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添加剂,用质量或体积。

d. 片剂形式的食品添加剂,用质量和包装中的总片数。

5.1.4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4.1 按GB7718中5.1.5的规定标示。

5.1.4.2 如果食品添加剂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并改变其理化性质,标签中应将加工国作为原产国。

5.1.5 产品标准号

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1.7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或适用禁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5.1.8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8.1 辐照食品添加剂

5.1.8.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添加剂”。

5.1.8.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8.2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1.8.3 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5.1.8.4 批号

应标示产品的批号。

5.1.8.5 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免除。

6 非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所有非零售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含有6.1-6.3要求的信息,除以非零售容器包装用于工业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将6.1.1.1至6.1.1.3.2以及6.1.2之外的要求信息在与销售相关的文件中给出。

6.1强制标示内容

6.1.1 食品添加剂名称

6.1.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6.1.1.2 除“食品添加剂”字样外,还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6.1.1.2.1 当GB2760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6.1.1.2.2 可以标示“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6.1.1.2.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6.1.1.2.3 当“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

6.1.1.2.4 当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的化学名称。

6.1.1.3 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识在GB2760中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6.1.1.3.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应根据GB2760按功能分类给予具体命名,一般可分类和命名为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食用香精、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等。

6.1.1.3.2 对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复合,则以该复合产品的功能及应用的食品名称命名,如:复合增稠乳化剂、冰淇淋稳定剂等。

6.1.1.3.3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清单。清单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占内容物含量的质量比例排列,含量最大的食品添加剂排在最前面。当一种或几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有规定的摄入量限制时,该添加剂的量或比例应声明。

6.1.1.3.4 如果单一或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食品配料,应在成分清单中按配料含量由大到小列出。

6.1.1.3.5 食用香精不必列出单体食用香料的名称。

6.1.1.3.6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

6.1.2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6.1.2.1 按GB7718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1.2.2 如果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特定贮藏条件。

6.1.3 净含量

6.1.3.1 按GB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示。

6.1.3.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添加剂(包括片剂形式),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添加剂,用质量或体积。

6.1.4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6.1.4.1 按GB7718中5.1.5的规定标示。

6.1.4.2 如果食品添加剂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并改变其理化性质,标签中应将加工国作为原产国。

6.1.5 产品标准号

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6.1.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6.1.7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或适用禁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6.1.8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6.1.8.1 辐照食品添加剂

6.1.8.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添加剂”。

6.1.8.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6.1.8.2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6.1.8.3 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6.1.8.4 批号

应标示产品的批号。

6.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免除。

6.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ICS 67.040

X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200x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

Additives

(征求意见稿)

200X- - 发布 200X-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07-1981《食品添加剂销售时标签通则》。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和6.1);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和6.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6.3)。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零售或非零售方式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也包括向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171 香料香精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ound food additive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经物理混匀的食品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标签 food additive label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零售 sale by retail

面向个人的销售方式,不包括面向餐饮行业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也不包括用于再销售的销售方式。

3.4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使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可能仍然可以使用。

注:改写GB 7718-2004,定义3.7。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使用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

4.5 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或者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相信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有联系。

4.6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6.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6.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7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8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使用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内外包装均需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5 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添加剂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1.1.2 除“食品添加剂”字样外,还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5.1.1.2.1 当GB2760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2 可以标示“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2.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3 当“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

5.1.1.2.4 当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的化学名称。

5.1.1.3 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识在GB2760中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3.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应根据GB2760按功能分类给予具体命名,一般可分类和命名为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食用香精、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等。

5.1.1.3.2 对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复合,则以该复合产品的功能及应用的食品名称命名,如:复合增稠乳化剂、冰淇淋稳定剂等。

5.1.1.3.3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清单。清单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占内容物含量的质量比例排列,含量最大的食品添加剂排在最前面。当一种或几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有规定的摄入量限制时,该添加剂的量或比例应声明。

5.1.1.3.4 如果单一或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食品配料,应在成分清单中按配料含量由大到小列出。

5.1.1.3.5 食用香精不必列出单体食用香料的名称。

5.1.1.3.6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

5.1.2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2.1 按GB7718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1.2.2 如果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特定贮藏条件。

5.1.3 净含量

5.1.3.1 按GB7718中5.1.4的规定标示。

5.1.3.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添加剂,除片剂形式以外,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添加剂,用质量或体积。

d. 片剂形式的食品添加剂,用质量和包装中的总片数。

5.1.4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4.1 按GB7718中5.1.5的规定标示。

5.1.4.2 如果食品添加剂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并改变其理化性质,标签中应将加工国作为原产国。

5.1.5 产品标准号

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1.7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或适用禁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5.1.8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8.1 辐照食品添加剂

5.1.8.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添加剂”。

5.1.8.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8.2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1.8.3 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5.1.8.4 批号

应标示产品的批号。

5.1.8.5 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免除。

6 非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签要求

所有非零售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含有6.1-6.3要求的信息,除以非零售容器包装用于工业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将6.1.1.1至6.1.1.3.2以及6.1.2之外的要求信息在与销售相关的文件中给出。

6.1强制标示内容

6.1.1 食品添加剂名称

6.1.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6.1.1.2 除“食品添加剂”字样外,还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6.1.1.2.1 当GB2760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6.1.1.2.2 可以标示“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6.1.1.2.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6.1.1.2.3 当“真实化学名称的英文缩写”、“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

6.1.1.2.4 当食品添加剂真实的化学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添加剂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的化学名称。

6.1.1.3 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识在GB2760中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6.1.1.3.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应根据GB2760按功能分类给予具体命名,一般可分类和命名为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食用香精、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等。

6.1.1.3.2 对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复合,则以该复合产品的功能及应用的食品名称命名,如:复合增稠乳化剂、冰淇淋稳定剂等。

6.1.1.3.3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清单。清单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占内容物含量的质量比例排列,含量最大的食品添加剂排在最前面。当一种或几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有规定的摄入量限制时,该添加剂的量或比例应声明。

6.1.1.3.4 如果单一或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食品配料,应在成分清单中按配料含量由大到小列出。

6.1.1.3.5 食用香精不必列出单体食用香料的名称。

6.1.1.3.6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使用“天然”、“天然等同”、“合成”或这些字的组合来定性说明。

6.1.2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6.1.2.1 按GB7718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1.2.2 如果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特定贮藏条件。

6.1.3 净含量

6.1.3.1 按GB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示。

6.1.3.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添加剂(包括片剂形式),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添加剂,用质量或体积。

6.1.4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6.1.4.1 按GB7718中5.1.5的规定标示。

6.1.4.2 如果食品添加剂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并改变其理化性质,标签中应将加工国作为原产国。

6.1.5 产品标准号

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6.1.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6.1.7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或适用禁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6.1.8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6.1.8.1 辐照食品添加剂

6.1.8.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添加剂”。

6.1.8.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6.1.8.2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6.1.8.3 进口预包装食品添加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6.1.8.4 批号

应标示产品的批号。

6.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免除。

6.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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