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企业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
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
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
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
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
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
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
影响。1991年最高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时过境迁,许多规定已不能
适应发展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
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
对民间借贷的主要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对此类案件产生
实质性的影响。下面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若干问题做简要解
答。
一、何谓借款约期利率的“三区两限”原则?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
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对约定期间的利率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
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
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
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
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
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
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
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所谓三区两限原则,即年利率24%以下是法律应予保护
的有效区;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
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法律不予保护的无效
区,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参考下图)
二、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一)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
(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约期逾期均未约定
利率的,逾期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有约期利率但无逾期利
率的,逾期利率按约期利率计。
(三)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对P2P网络借贷《规定》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规制?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
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
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
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
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法律规范缺失等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四、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规定》发布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民间借贷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
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既然无法遏制企业民间借贷的需求,不妨将借力疏通。最高法在制定《规定》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开篇第一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予以保护。如若企业以借贷为主业,而非短期偶然的资金周转,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企业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五、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规定》第六、第七和第八条将此类案件分为了三种情况处理: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何谓判断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会严格审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如果发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以企业名义借贷用于个人消费的现象,《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企业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均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施。一般来讲,按照法人的代表人制度理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企业行为。但是根据同一理论,鉴于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和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企业承受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其行使“代表行为”的情况下,具体表现为以法人的名义行为和在授权
的范围内行为。
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出借人利益,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也要看到,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为避免企业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对于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能够达到均衡保护企业和出借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标。
具体规定为:
(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
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九、什么样的内部职工集资是有效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职工集资,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2)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
(3)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
(4)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5)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条件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十、民间借贷证据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
借款人还了款,但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未还;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其他钱款,但不能提供真正用途的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借款已还。
如果借款人抗辩借贷关系,法院就要根据证据,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即认定合同是否履行。如果你想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就要收集好全部证据。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有: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现金的证据;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证据;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证据;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证据;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证据。
核心是要注意收集、保存借贷关系的证据。
十一、借贷合同中为何应明确诉讼管辖地?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既有借也有还,故对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的争议仍很大,如果你不想在诉讼管辖方面被动,最好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
十二、如何写欠条或者借条?
拿着欠条等债权凭证,不等于是当然的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就可能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写欠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称,如果是通过受让等方式获得债权的,更要明确记载债权资格
的形成过程。 具体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式两份:欠条最好一式两份,一份对方拿着,一份自己拿着,预防对方在欠条上加多了款项,那么你就要多还一笔钱了。
2、写清币种:人民币就写人民币的,美元就是美元的,预防借给人的是美元,到法院对方是说借的是人民币,那么法院只能按照人民币来判了。
3、大小写一致:关于借钱的数额不能随意,借多少写多少,大、小写都要写上,且大小写要一致。
4、借钱还钱时间:不管是借钱还是还款时间都要写明确。
5、借钱用途:借出去的钱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6、写明利率:(如何写请参考本文一、二)
7、当面写:如果别人给你写欠条,应该当你面让他写,防止对方不承认欠条是他所写。
另外,应注意诉讼时效,欠条自应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为2年,除非有中断、中止的情况。
解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企业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
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
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
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
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
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
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
影响。1991年最高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时过境迁,许多规定已不能
适应发展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
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
对民间借贷的主要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对此类案件产生
实质性的影响。下面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若干问题做简要解
答。
一、何谓借款约期利率的“三区两限”原则?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
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对约定期间的利率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
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
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
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
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
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
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
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所谓三区两限原则,即年利率24%以下是法律应予保护
的有效区;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
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法律不予保护的无效
区,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参考下图)
二、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一)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
(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约期逾期均未约定
利率的,逾期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有约期利率但无逾期利
率的,逾期利率按约期利率计。
(三)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对P2P网络借贷《规定》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规制?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
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
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
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
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法律规范缺失等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四、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规定》发布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民间借贷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
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既然无法遏制企业民间借贷的需求,不妨将借力疏通。最高法在制定《规定》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开篇第一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予以保护。如若企业以借贷为主业,而非短期偶然的资金周转,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企业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五、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规定》第六、第七和第八条将此类案件分为了三种情况处理: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何谓判断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会严格审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如果发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以企业名义借贷用于个人消费的现象,《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企业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均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施。一般来讲,按照法人的代表人制度理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企业行为。但是根据同一理论,鉴于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和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企业承受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其行使“代表行为”的情况下,具体表现为以法人的名义行为和在授权
的范围内行为。
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出借人利益,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也要看到,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为避免企业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对于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能够达到均衡保护企业和出借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标。
具体规定为:
(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
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九、什么样的内部职工集资是有效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职工集资,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2)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
(3)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
(4)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5)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条件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十、民间借贷证据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
借款人还了款,但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未还;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其他钱款,但不能提供真正用途的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借款已还。
如果借款人抗辩借贷关系,法院就要根据证据,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即认定合同是否履行。如果你想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就要收集好全部证据。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有: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现金的证据;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证据;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证据;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证据;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证据。
核心是要注意收集、保存借贷关系的证据。
十一、借贷合同中为何应明确诉讼管辖地?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既有借也有还,故对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的争议仍很大,如果你不想在诉讼管辖方面被动,最好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
十二、如何写欠条或者借条?
拿着欠条等债权凭证,不等于是当然的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就可能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写欠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称,如果是通过受让等方式获得债权的,更要明确记载债权资格
的形成过程。 具体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式两份:欠条最好一式两份,一份对方拿着,一份自己拿着,预防对方在欠条上加多了款项,那么你就要多还一笔钱了。
2、写清币种:人民币就写人民币的,美元就是美元的,预防借给人的是美元,到法院对方是说借的是人民币,那么法院只能按照人民币来判了。
3、大小写一致:关于借钱的数额不能随意,借多少写多少,大、小写都要写上,且大小写要一致。
4、借钱还钱时间:不管是借钱还是还款时间都要写明确。
5、借钱用途:借出去的钱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6、写明利率:(如何写请参考本文一、二)
7、当面写:如果别人给你写欠条,应该当你面让他写,防止对方不承认欠条是他所写。
另外,应注意诉讼时效,欠条自应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为2年,除非有中断、中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