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美国的言论自由
看了《论美国的民主》中有关美国的出版自由的那一章,我想就我所知道的一些,以及能找到的一些资料,来谈一谈美国的言论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的:“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俗称“不得立法”之条款,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灵魂。
可能会有人落入俗套地认为,我在夸奖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得很重了,美国人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少数人的“潜在的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不能使用暴力和权力迫使别人服从自己思想意识,从而有效履行“真理越辩越明”的职责。
其实美国人的“言论自由”与中国的“言论自由”是大相径庭、风马牛不相及的啊!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作为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这跟发表言论的本人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还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小流氓、流浪汉根本就没有关系,他所发表的言论以及表达出来的思想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无关紧要,哪怕他所发表的言论和思想是彻头彻尾毫无逻辑的谬误,只要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力说出他的想法来的。他说出来自己的言论,是合法的。另外就是,他的言论与真理和正义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美国人把“言论自由”和“真理正义”活活地分开呢?
因为,一般来说,积极地发表自己言论的,都是少数牌、处于不利地位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尽管他们会非常推崇言论自由,因为他
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都是通过言论自由实现的。但是,美国人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事实上总是被或者仅仅被用作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而已,他们一旦获胜,“言论自由”就会被废止或抛弃。
所以,美国人把“真理”二字永远坚决地排除在在“言论自由”的概念之外。
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和宽松,还有就是,在美国几乎找不到地下政党,因为实在没有这个必要了。各路政党们发现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举着牌子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观点,就连主张组织起来对联邦政府进行“暴力革命”的美国共产党都能合法地生存。
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他们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可以任凭你“忽悠”,就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了。
反观中国呢,在新中国最初的三十年,由于大国的围追阻截,中国的国家安全形势严峻,人们的言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中国言论自由的程度不如美国,可能不会遇到太多的抗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如果说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比中国人高,我就会很不服。
在私下里,中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显然比美国人高。现在的中国人关起门来,什么都敢讲,骂骂哪个领导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媒体的层面上,即报纸,电视,娱乐等,中美两国都有审查。区别是审查人不同。中国是由政府审查,美国是由利益集团(也可以说是富人)审查。
纵观美国《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的实践,简洁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从打破种族偏见到弹劾克林顿,不断受到不同时代新事物的挑战,美国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总的来说,我还是觉得在言论自由方面,美国要比中国自由很多。
看了《论美国的民主》中有关美国的出版自由的那一章,我想就我所知道的一些,以及能找到的一些资料,来谈一谈美国的言论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的:“美
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俗称“不得立法”之条款,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灵魂。
可能会有人落入俗套地认为,我在夸奖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得很重了,美国人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少数人的“潜在的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不能使用暴力和权力迫使别人服从自己思想意识,从而有效履行“真理越辩越明”的职责。
其实美国人的“言论自由”与中国的“言论自由”是大相径庭、风马牛不相及的啊!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作为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这跟发表言论的本人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还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小流氓、流浪汉根本就没有关系,他所发表的言论以及表达出来的思想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无关紧要,哪怕他所发表的言论和思想是彻头彻尾毫无逻辑的谬误,只要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力说出他的想法来的。他说出来自己的言论,是合法的。另外就是,他的言论与真理和正义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美国人把“言论自由”和“真理正义”活活地分开呢?
因为,一般来说,积极地发表自己言论的,都是少数牌、处于不利地位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尽管他们会非常推崇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都是通过言论自由实现的。但是,美国人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事实上总是被或者仅仅被用作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而已,他们一旦获胜,“言论自由”就会被废止或抛弃。
所以,美国人把“真理”二字永远坚决地排除在在“言论自由”的概念之外。
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和宽松,还有就是,在美国几乎找不到地下政党,因为实在没有这个必要了。各路政党们发现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举着牌子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观点,就连主张组织起来对联邦政府进行“暴力革命”的美国共产党都能合法地生存。
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他们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可以任凭你“忽悠”,就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了。
反观中国呢,在新中国最初的三十年,由于大国的围追阻截,中国的国家安全形势严峻,人们的言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中国言论自由的程度不如美国,可能不会遇到太多的抗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如果说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比中国人高,我就会很不服。
在私下里,中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显然比美国人高。现在的中国人关起门来,什么都敢讲,骂骂哪个领导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媒体的层面上,即报纸,电视,娱乐等,中美两国都有审查。区别是审查人不同。中国是由政府审查,美国是由利益集团(也可以说是富人)审查。
纵观美国《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的实践,简洁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从打破种族偏见到弹劾克林顿,不断受到不同时代新事物的挑战,美国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总的来说,我还是觉得在言论自由方面,美国要比中国自由很多。
我看美国的言论自由
看了《论美国的民主》中有关美国的出版自由的那一章,我想就我所知道的一些,以及能找到的一些资料,来谈一谈美国的言论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的:“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俗称“不得立法”之条款,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灵魂。
可能会有人落入俗套地认为,我在夸奖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得很重了,美国人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少数人的“潜在的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不能使用暴力和权力迫使别人服从自己思想意识,从而有效履行“真理越辩越明”的职责。
其实美国人的“言论自由”与中国的“言论自由”是大相径庭、风马牛不相及的啊!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作为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这跟发表言论的本人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还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小流氓、流浪汉根本就没有关系,他所发表的言论以及表达出来的思想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无关紧要,哪怕他所发表的言论和思想是彻头彻尾毫无逻辑的谬误,只要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力说出他的想法来的。他说出来自己的言论,是合法的。另外就是,他的言论与真理和正义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美国人把“言论自由”和“真理正义”活活地分开呢?
因为,一般来说,积极地发表自己言论的,都是少数牌、处于不利地位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尽管他们会非常推崇言论自由,因为他
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都是通过言论自由实现的。但是,美国人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事实上总是被或者仅仅被用作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而已,他们一旦获胜,“言论自由”就会被废止或抛弃。
所以,美国人把“真理”二字永远坚决地排除在在“言论自由”的概念之外。
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和宽松,还有就是,在美国几乎找不到地下政党,因为实在没有这个必要了。各路政党们发现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举着牌子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观点,就连主张组织起来对联邦政府进行“暴力革命”的美国共产党都能合法地生存。
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他们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可以任凭你“忽悠”,就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了。
反观中国呢,在新中国最初的三十年,由于大国的围追阻截,中国的国家安全形势严峻,人们的言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中国言论自由的程度不如美国,可能不会遇到太多的抗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如果说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比中国人高,我就会很不服。
在私下里,中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显然比美国人高。现在的中国人关起门来,什么都敢讲,骂骂哪个领导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媒体的层面上,即报纸,电视,娱乐等,中美两国都有审查。区别是审查人不同。中国是由政府审查,美国是由利益集团(也可以说是富人)审查。
纵观美国《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的实践,简洁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从打破种族偏见到弹劾克林顿,不断受到不同时代新事物的挑战,美国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总的来说,我还是觉得在言论自由方面,美国要比中国自由很多。
看了《论美国的民主》中有关美国的出版自由的那一章,我想就我所知道的一些,以及能找到的一些资料,来谈一谈美国的言论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的:“美
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俗称“不得立法”之条款,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灵魂。
可能会有人落入俗套地认为,我在夸奖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得很重了,美国人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少数人的“潜在的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不能使用暴力和权力迫使别人服从自己思想意识,从而有效履行“真理越辩越明”的职责。
其实美国人的“言论自由”与中国的“言论自由”是大相径庭、风马牛不相及的啊!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作为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这跟发表言论的本人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还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小流氓、流浪汉根本就没有关系,他所发表的言论以及表达出来的思想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无关紧要,哪怕他所发表的言论和思想是彻头彻尾毫无逻辑的谬误,只要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力说出他的想法来的。他说出来自己的言论,是合法的。另外就是,他的言论与真理和正义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美国人把“言论自由”和“真理正义”活活地分开呢?
因为,一般来说,积极地发表自己言论的,都是少数牌、处于不利地位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尽管他们会非常推崇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都是通过言论自由实现的。但是,美国人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事实上总是被或者仅仅被用作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而已,他们一旦获胜,“言论自由”就会被废止或抛弃。
所以,美国人把“真理”二字永远坚决地排除在在“言论自由”的概念之外。
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和宽松,还有就是,在美国几乎找不到地下政党,因为实在没有这个必要了。各路政党们发现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举着牌子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观点,就连主张组织起来对联邦政府进行“暴力革命”的美国共产党都能合法地生存。
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他们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可以任凭你“忽悠”,就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了。
反观中国呢,在新中国最初的三十年,由于大国的围追阻截,中国的国家安全形势严峻,人们的言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中国言论自由的程度不如美国,可能不会遇到太多的抗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如果说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比中国人高,我就会很不服。
在私下里,中国人的言论自由程度显然比美国人高。现在的中国人关起门来,什么都敢讲,骂骂哪个领导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媒体的层面上,即报纸,电视,娱乐等,中美两国都有审查。区别是审查人不同。中国是由政府审查,美国是由利益集团(也可以说是富人)审查。
纵观美国《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的实践,简洁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从打破种族偏见到弹劾克林顿,不断受到不同时代新事物的挑战,美国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总的来说,我还是觉得在言论自由方面,美国要比中国自由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