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6]177号

各市、县财政局:

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开展,规范资金筹集和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追踪问效,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好用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项目专项资金拨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置换、截留、挤占和挪用。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审批,争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省级集中部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招标选择编制单位;项目实施工程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财政局公开招标选取施工单位。

第八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中由于不可预见等客观原因造成投资不足,由项目所在市、县从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资金解决。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国家和省级土地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市、县财政局。

第十条 土地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报账制会计核算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确定,

单独设帐,分项目核算。

第十一条 报账制资金拨付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发生的费用,逐项列出资金用途,向报账单位提出申请,报账单位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直接支会到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提供劳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大宗设备和材料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会资金时要提供下列资料: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文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施工、劳务合同;设备、材料清单;费用到出清单;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核时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内容,严格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不得允许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预算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项目资金支付时要按照项目总投资预留10%工程尾款,等项目初步验收后,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批复。项目结余资金留给项目所在市、县,继续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深入项目了解情况,加强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进纠正。

第十七条 建立土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市、县财政局要按季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土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另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土地项目的工程进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6]177号

各市、县财政局:

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开展,规范资金筹集和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追踪问效,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好用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项目专项资金拨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置换、截留、挤占和挪用。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审批,争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省级集中部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招标选择编制单位;项目实施工程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财政局公开招标选取施工单位。

第八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中由于不可预见等客观原因造成投资不足,由项目所在市、县从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资金解决。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国家和省级土地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市、县财政局。

第十条 土地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报账制会计核算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确定,

单独设帐,分项目核算。

第十一条 报账制资金拨付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发生的费用,逐项列出资金用途,向报账单位提出申请,报账单位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直接支会到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提供劳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大宗设备和材料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会资金时要提供下列资料: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文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施工、劳务合同;设备、材料清单;费用到出清单;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核时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内容,严格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不得允许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预算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项目资金支付时要按照项目总投资预留10%工程尾款,等项目初步验收后,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批复。项目结余资金留给项目所在市、县,继续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深入项目了解情况,加强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进纠正。

第十七条 建立土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市、县财政局要按季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土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另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土地项目的工程进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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