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销售人员职级管理办法

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销售人员职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销售人员管理,进一步提升销售专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为薪酬核定、福利保障、职业发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总公司《销售人员职级管理指引》,结合宁波市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不同销售岗位的特点和价值贡献度,建立销售人员职级体系(以下简称“职级体系”)。

本办法所称“职级体系”包括各销售岗位所对应的职务及各层级职务所对应的职级。

第三条 销售人员职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价值原则。公司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业务渠道对销售人员的不同要求,从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能力素质、工作环境等维度,对各岗位进行价值评估,设置相应职级。

(二)业绩为先原则。各岗位职级设置以业绩为导向,各职级任职条件的确定、人员职级的调整按年度保费规模、绩效考核结果等指标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三)动态调整原则。公司对销售人员职级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量化考评和升降机制,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职级能上能下,不断改善提高销售队伍专业能力,保持队伍活力。

(四)灵活转换原则。在销售队伍不同岗位之间,以及销售岗位与其他非销售岗位之间建立灵活转换通道,为销售人员跨岗位横向发展提供畅通渠道,建立横向职业发展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含销售部门经理)中的总公司版本劳动合同工、地方版本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 职级体系

第五条 各销售岗位职级设置如下: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

销售部门经理岗职级从低到高设为9级(M1-M9)。

(二)直销展业岗

直销展业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5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客户经理(S1-S3)、客户经理(S4-S6)、中级客户经理(S7-S9)、高级客户经理(S10-S12)、资深客户经理(S13-S15)。资深客户经理细分为S13A-C、S14A-C、S15。

(三)中介展业岗

中介展业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2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中介专员(S1-S2)、中介专员(S3-S4)、中级中介专员(S5-S6)、高级中介专员(S7-S9)、资深中介专员(S10-S12)。资深中介专员细分为S10A-C、S11A-C、S12。

(四)组训岗

组训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0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组训(T1-T2)、组训(T3-T4)、中级组训(T5-T6)、高级组训(T7-T8)、资深组训(T9-T10)。

第六条 销售部门经理岗、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各职级定级标准主要按以下要素确定:

(一)折标保费

本办法所称折标保费指对不同险种、渠道的实收保费按一定折算系数进行折算汇总后的标准保费。

折标系数分渠道系数、险种系数两类。渠道系数是指根据不同销售渠道获取保费的难易而设定的用于折算标准保费的系数。险种系数是指根据不同险种展业的难易程度和经营效益而设定的用于折算标准保费的系数 。

渠道系数和险种系数由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状况统一调整发布。

折标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折标保费=∑(实收保费×折标系数)=∑(实收保费×渠道系数×险种系数)

(二)效益条件

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个人直销业务满期赔付率应低于分公司平均赔付率(或低于80%,也就是一个盈亏平衡点)。

(三)其他资历条件

其他资历条件包括学历和保险销售从业年限两项资历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资深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0年及以上; 资深中介专员应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0年及以上; 高级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5年及以上; 高级中介专员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5年及以上; 中级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3年及以上; 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年及以上;

见习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不做限制。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销售部门经理岗各职级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本人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本人具备中级客户经理或中级中介专员资格;

(五)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八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各职级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本人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

(三)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九条 组训岗各职级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多个部门共用一个组训的,按照折标保费最高的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担任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担任中级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担任高级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4年以上,担任资深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

(四)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现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所在部门上年度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二)新建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暂按本岗位最低职级折标保费标准确定,或按销售部门新建时部门成员自带业务、公司给予的其他业务计算确定。次年根据所在部门上年度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三)从同业引入的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引入销售部门自带业务计算确定,次年按所在部门上年度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四)现销售部门经理变化任职团队任职的,按新任职团队确定的折标保费低于其原团队折标保费,当年按原团队折标保费确定,次年按现任职团队上一年度完成实收保费确定。

第十二条 销售部门副经理折标保费原则上按所在部门折标保费的70%确定。销售部门副经理折标保费高于本岗位职级M4折标保费标准的,最高按M4确定职级;低于本岗位最低职级M1折标保费标准的,按最低职级M1确定职级。

第十三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的折标保费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现有销售人员折标保费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完成实收保费为基础计算。

(二)从同业引入的销售人员,折标保费以本人上年度自带保费为基础计算,次年以本人实际完成实收保费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人员转入销售岗位的,原则上按本岗位最低职级折标保费标准确定,本人有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相应业务资源的,折标保费可按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的业务资源计算,次年按实际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销售部门经理或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按上年度实际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折标保费时,上年度实际展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折标保费按年化后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转入销售岗位的人员,或从同业引入的新入司员工,其相关资历条件可参照公司同等资历销售人员确定。

第十七条 无同业从业经验的新入司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束后,按所在岗位最低职级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销售团队中销售部门经理岗、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

员,在计算折标保费时,非本人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量低于本人主要业务范围业务量的,按折算系数1折算;超出本人主要业务范围业务量以上的,不再计入折标保费。

第十九条 个人维护的公司资源业务、个人参与拓展的公司新增业务在计算折标保费时,折算系数统一为0.5,相应的折标保费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款计算的折标保费再加乘0.5。

第四章 职级职务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职级调整是指销售各岗位人员在本岗位范围内职级的晋级和下降。

第二十一条 销售部门经理职级的晋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现职级上任职满12个月;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达到拟晋升职级标准;

(四)符合本岗位所任职级其他资历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部门经理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职级;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降一个职级;

(三)具有本岗位职级下降的其他情形。

同一考核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数种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所在销售部门折标保费低于本岗位最低职级标准的,销售部门经理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所在销售部门折标保费仍不符合最低职级标准的,不再担任销售部门经理。

第二十三条 销售部门副经理职级参照销售部门经理职级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职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本人折标保费达到拟晋升职级标准;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符合本岗位所任职级其他资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本人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相应职级;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职级下降一级;

(三)具有本岗位职级下降的其他情形。

同一考核年度符合上述数种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职级下降至本岗位最低职级后,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仍不符合最低职级任职标准的,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用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组训岗职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现职级满12个月;

(二)达到或超过上一职级的最低要求;

(三)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训岗员工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职级;

(二)任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次年下降一个职级。

同一考核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职级下降至本岗位最低职级的,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不符合最低职级任职标准,或任职期间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用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门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组训岗等人员晋升销售部门经理、副经理岗位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销展业岗达到中级客户经理S7以上职级,中介展业岗达到高级中介专员S7以上职级,组训岗达到组训T4以上职级;

(二)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为销售人员提供系统、专业、规范的服务,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产能,提高增员成效及留存率。

第三十条 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教育培训部统一规划,组织教材,建立全省系统专兼职讲师队伍, 由销售管理部会同分公司各产品线、渠道部门共同策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销售人员培训一般包括岗前培训、晋级培训和专题培训。公司应保证销售人员年人均接受培训不低于60小时。晋升高级客户经理与资深客户经理人员,需进行晋级培训并晋级考试合格。

第六章 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确定: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各层级职务、职级的确定、晋升、下降;

(二)直销展业岗高级客户经理、中介展业岗高级中介专员、组训岗高级组训及以上职务、职级的确定、晋升与下降。

具体程序为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上报请示文件,经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交销售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调整由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销售管理部备案: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人员跨部门调动,不涉及职务、职级变化的;

(二)直销展业岗中级客户经理、中介展业岗中级中介专员、组训岗中级组训及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销售岗位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与下降原则上由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在年初集中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以下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员1-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按分公司销售人员保护期管理办法实行:

(一)转入销售岗位的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员工,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业务

资源较少或没有,需要公司给予一定保护期的;

(二)无同业从业经验的新入司员工。

第三十五条 对连续司龄25年以上且离退休不满5年的老员工,按本岗位定级条件确定相应职级后,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销售管理部批准,职级可再上调一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序列管理办法》中关于销售人员职级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销售人员职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销售人员管理,进一步提升销售专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为薪酬核定、福利保障、职业发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总公司《销售人员职级管理指引》,结合宁波市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不同销售岗位的特点和价值贡献度,建立销售人员职级体系(以下简称“职级体系”)。

本办法所称“职级体系”包括各销售岗位所对应的职务及各层级职务所对应的职级。

第三条 销售人员职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价值原则。公司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业务渠道对销售人员的不同要求,从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能力素质、工作环境等维度,对各岗位进行价值评估,设置相应职级。

(二)业绩为先原则。各岗位职级设置以业绩为导向,各职级任职条件的确定、人员职级的调整按年度保费规模、绩效考核结果等指标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三)动态调整原则。公司对销售人员职级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量化考评和升降机制,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职级能上能下,不断改善提高销售队伍专业能力,保持队伍活力。

(四)灵活转换原则。在销售队伍不同岗位之间,以及销售岗位与其他非销售岗位之间建立灵活转换通道,为销售人员跨岗位横向发展提供畅通渠道,建立横向职业发展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含销售部门经理)中的总公司版本劳动合同工、地方版本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 职级体系

第五条 各销售岗位职级设置如下: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

销售部门经理岗职级从低到高设为9级(M1-M9)。

(二)直销展业岗

直销展业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5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客户经理(S1-S3)、客户经理(S4-S6)、中级客户经理(S7-S9)、高级客户经理(S10-S12)、资深客户经理(S13-S15)。资深客户经理细分为S13A-C、S14A-C、S15。

(三)中介展业岗

中介展业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2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中介专员(S1-S2)、中介专员(S3-S4)、中级中介专员(S5-S6)、高级中介专员(S7-S9)、资深中介专员(S10-S12)。资深中介专员细分为S10A-C、S11A-C、S12。

(四)组训岗

组训岗职级由低到高设为10级,各层级职务对应的职级分别为:见习组训(T1-T2)、组训(T3-T4)、中级组训(T5-T6)、高级组训(T7-T8)、资深组训(T9-T10)。

第六条 销售部门经理岗、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各职级定级标准主要按以下要素确定:

(一)折标保费

本办法所称折标保费指对不同险种、渠道的实收保费按一定折算系数进行折算汇总后的标准保费。

折标系数分渠道系数、险种系数两类。渠道系数是指根据不同销售渠道获取保费的难易而设定的用于折算标准保费的系数。险种系数是指根据不同险种展业的难易程度和经营效益而设定的用于折算标准保费的系数 。

渠道系数和险种系数由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状况统一调整发布。

折标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折标保费=∑(实收保费×折标系数)=∑(实收保费×渠道系数×险种系数)

(二)效益条件

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个人直销业务满期赔付率应低于分公司平均赔付率(或低于80%,也就是一个盈亏平衡点)。

(三)其他资历条件

其他资历条件包括学历和保险销售从业年限两项资历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资深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0年及以上; 资深中介专员应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0年及以上; 高级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5年及以上; 高级中介专员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5年及以上; 中级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3年及以上; 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1年及以上;

见习客户经理应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销售从业年限不做限制。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销售部门经理岗各职级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本人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本人具备中级客户经理或中级中介专员资格;

(五)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八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各职级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本人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

(三)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九条 组训岗各职级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多个部门共用一个组训的,按照折标保费最高的部门上年度折标保费达到所任职级标准)

(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担任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担任中级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担任高级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4年以上,担任资深组训应至少为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

(四)符合所任职级其他任职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现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所在部门上年度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二)新建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暂按本岗位最低职级折标保费标准确定,或按销售部门新建时部门成员自带业务、公司给予的其他业务计算确定。次年根据所在部门上年度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三)从同业引入的销售部门经理,折标保费按引入销售部门自带业务计算确定,次年按所在部门上年度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四)现销售部门经理变化任职团队任职的,按新任职团队确定的折标保费低于其原团队折标保费,当年按原团队折标保费确定,次年按现任职团队上一年度完成实收保费确定。

第十二条 销售部门副经理折标保费原则上按所在部门折标保费的70%确定。销售部门副经理折标保费高于本岗位职级M4折标保费标准的,最高按M4确定职级;低于本岗位最低职级M1折标保费标准的,按最低职级M1确定职级。

第十三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的折标保费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现有销售人员折标保费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完成实收保费为基础计算。

(二)从同业引入的销售人员,折标保费以本人上年度自带保费为基础计算,次年以本人实际完成实收保费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人员转入销售岗位的,原则上按本岗位最低职级折标保费标准确定,本人有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相应业务资源的,折标保费可按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的业务资源计算,次年按实际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销售部门经理或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按上年度实际完成实收保费计算确定折标保费时,上年度实际展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折标保费按年化后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转入销售岗位的人员,或从同业引入的新入司员工,其相关资历条件可参照公司同等资历销售人员确定。

第十七条 无同业从业经验的新入司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束后,按所在岗位最低职级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销售团队中销售部门经理岗、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

员,在计算折标保费时,非本人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量低于本人主要业务范围业务量的,按折算系数1折算;超出本人主要业务范围业务量以上的,不再计入折标保费。

第十九条 个人维护的公司资源业务、个人参与拓展的公司新增业务在计算折标保费时,折算系数统一为0.5,相应的折标保费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款计算的折标保费再加乘0.5。

第四章 职级职务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职级调整是指销售各岗位人员在本岗位范围内职级的晋级和下降。

第二十一条 销售部门经理职级的晋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现职级上任职满12个月;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达到拟晋升职级标准;

(四)符合本岗位所任职级其他资历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部门经理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职级;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降一个职级;

(三)具有本岗位职级下降的其他情形。

同一考核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数种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所在销售部门折标保费低于本岗位最低职级标准的,销售部门经理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所在销售部门折标保费仍不符合最低职级标准的,不再担任销售部门经理。

第二十三条 销售部门副经理职级参照销售部门经理职级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职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本人折标保费达到拟晋升职级标准;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符合本岗位所任职级其他资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人员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本人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相应职级;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职级下降一级;

(三)具有本岗位职级下降的其他情形。

同一考核年度符合上述数种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职级下降至本岗位最低职级后,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仍不符合最低职级任职标准的,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用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组训岗职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现职级满12个月;

(二)达到或超过上一职级的最低要求;

(三)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训岗员工职级下降:

(一)上年度所在部门折标保费没有达到现任职级标准的,按上年度实际折标保费重新确定职级;

(二)任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次年下降一个职级。

同一考核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累计下降职级。

职级下降至本岗位最低职级的,保留最低职级一年,一年后不符合最低职级任职标准,或任职期间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用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门直销展业岗、中介展业岗、组训岗等人员晋升销售部门经理、副经理岗位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销展业岗达到中级客户经理S7以上职级,中介展业岗达到高级中介专员S7以上职级,组训岗达到组训T4以上职级;

(二)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为销售人员提供系统、专业、规范的服务,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产能,提高增员成效及留存率。

第三十条 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教育培训部统一规划,组织教材,建立全省系统专兼职讲师队伍, 由销售管理部会同分公司各产品线、渠道部门共同策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销售人员培训一般包括岗前培训、晋级培训和专题培训。公司应保证销售人员年人均接受培训不低于60小时。晋升高级客户经理与资深客户经理人员,需进行晋级培训并晋级考试合格。

第六章 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确定: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各层级职务、职级的确定、晋升、下降;

(二)直销展业岗高级客户经理、中介展业岗高级中介专员、组训岗高级组训及以上职务、职级的确定、晋升与下降。

具体程序为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上报请示文件,经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交销售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调整由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销售管理部备案:

(一)销售部门经理岗人员跨部门调动,不涉及职务、职级变化的;

(二)直销展业岗中级客户经理、中介展业岗中级中介专员、组训岗中级组训及以下职务、职级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销售岗位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与下降原则上由销售部门所属经营单位在年初集中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以下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员1-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按分公司销售人员保护期管理办法实行:

(一)转入销售岗位的公司其他非销售岗位员工,自带业务或公司给予业务

资源较少或没有,需要公司给予一定保护期的;

(二)无同业从业经验的新入司员工。

第三十五条 对连续司龄25年以上且离退休不满5年的老员工,按本岗位定级条件确定相应职级后,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销售管理部批准,职级可再上调一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序列管理办法》中关于销售人员职级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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