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2008-1-15 17:30 中国税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
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
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
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现行的方法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本文将举例分析奖金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年终奖金发放的个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
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
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20%-375=8
(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
2900×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20%-375=2205(元)。
由于现行年终奖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
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
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
此时,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000×15%-125=37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时,1至12月还是按正常计算个
税计算,但年终一次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正常月份的个税的计算
方法来操作计算个税,具体计算如下(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平
均成了每个月的应纳税额,平均成每个月的应纳税额是为了以此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全年的奖金乘以税率再减
去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全年奖金的应纳税额),如下例全年奖金为:
36000元。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2900×15%-
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
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见,在现行奖金计税政策下,“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
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9660-9390=27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9660-8995=665
(元)。于是,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在现行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
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差异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
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应纳税额
=14900×20%-375=260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
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605+2375=8390(元)。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
9390-839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995-8390=605(元);若与
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但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
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关键还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
看到,在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000元(24000÷12)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
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全额计税,从而使得
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
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
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除此以外,我们还想到了一种发放方式,即每月奖金与年终奖金都有发放。这种发放方式对节税有什
么帮助呢?以下通过方式五与方式六对比进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
奖金12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900×15%-125=610
(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2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12000/12=1000
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610×12+1175=8495(元)。
比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们看到,方式五较方式一到方式三节税,但仍比方式四多纳税105元(8495
-8390)。究其原因,是因为本例中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并未发生改变,而各月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金适用
税率,将奖金分摊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税负。如果我们稍微调整一下,情况会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
奖金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900×15%-125=460
(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
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600元(8495-7895),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
节税的,是最优的筹划方式,它较纳税最多的方式一少纳税1765元(9660-7895),节税效果相当明
显。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因其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
10%高),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
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
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
率。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
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三: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将年终奖金分出部分每月作为月奖发放,
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使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关于季度奖等其他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
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
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
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这里,临界值是
筹划的关键。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访问次数:
23277 信息来源:江苏省南京地税局、江苏省无锡地税局提供 字 体:【大 中 小】
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员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
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8500-3500)×20%-555=445元 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95=5140元。
案例二: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工作,2011年12月11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500×10%-105=4845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45+0=4845元
案例三: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2月份工资4000元,1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问李某
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50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得出每月奖金为4166.66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0000-555)÷(1-20%)=61806.25元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1806.25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个月收入为5150.52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为20%和55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806.25×20%-555=11806.29元
三、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看看这个可能对你有所帮助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
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
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
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
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
在重复课税现象。 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企业合理确定
股东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举例分析如下: 永发公司是
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
为9600元(每月收入相同),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
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年9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 我们可以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假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为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永发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3.6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0.96×5+268-53.6=219.2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72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3.84万元。 如果永发公司把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2800元,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388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均未改变,分别为400万元和132万元。此时永发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为388-132=256万元。每位股东分得红利51.2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24万元,就工资收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25]×12=2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0.45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11万元。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27万元,相应地税后净收入增加0.27万元。 可见,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但是否工资越高越好呢?我们接着进行测算。 按照相同的方法,可以测算出公司将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5800元时,每位股东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0.27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29万元;月工资额提至15800元时,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净收入额与月薪5800元时完全相同,节税效果是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45万元,税后净收入增加0.4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股东年薪为0.96万元时,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质在于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差额部分就是股东获得的节税利益。因为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我们可以抛开企业具体的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各级税率进行数学分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的税后净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假定永发公司税后净利润按规定需提取总比例为15%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假设增加的月工资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x,全年增加的工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x×(1-15%)=2.04x.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位于800元~1300元之间时,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税负差额为2.04x-0.6x=1.44x.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1300元~2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1.2x-300)=0.84x+300.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800元~5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1.8x-1500)=0.24x+1500.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5800元~20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2.4x-4500)=4500-0.36x.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当股东月薪为2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0.84×(2800-800)+300=0.198万元。股东月薪为5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0.24×(5800-800)+1500=0.27万元。股东月薪为15800元时,反而要多支出税款4500-0.36×(15800-800)=0.09万元。从以上公式可以推断出股东月薪位于800元~5800元之间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过了5800元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就越少。因此,5800元就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分界线,在该点上支付的税款最少,也就成为了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最佳月工资支付数。如果x等于
1.25万元,也就是月薪为1.33万元时,与月薪800元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根本无法获得节税额。如果超过该数额发放工资,股东的全年个人所得税负非但不能下降,反而
会增加。
解读: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2008-1-15 17:30 中国税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
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
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
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现行的方法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本文将举例分析奖金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年终奖金发放的个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
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
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20%-375=8
(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
2900×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20%-375=2205(元)。
由于现行年终奖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
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
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
此时,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000×15%-125=37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时,1至12月还是按正常计算个
税计算,但年终一次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正常月份的个税的计算
方法来操作计算个税,具体计算如下(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平
均成了每个月的应纳税额,平均成每个月的应纳税额是为了以此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全年的奖金乘以税率再减
去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全年奖金的应纳税额),如下例全年奖金为:
36000元。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2900×15%-
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
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见,在现行奖金计税政策下,“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
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9660-9390=27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9660-8995=665
(元)。于是,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在现行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
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差异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
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应纳税额
=14900×20%-375=260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
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605+2375=8390(元)。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
9390-839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995-8390=605(元);若与
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但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
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关键还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
看到,在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000元(24000÷12)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
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全额计税,从而使得
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
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
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除此以外,我们还想到了一种发放方式,即每月奖金与年终奖金都有发放。这种发放方式对节税有什
么帮助呢?以下通过方式五与方式六对比进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
奖金12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900×15%-125=610
(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2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12000/12=1000
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610×12+1175=8495(元)。
比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们看到,方式五较方式一到方式三节税,但仍比方式四多纳税105元(8495
-8390)。究其原因,是因为本例中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并未发生改变,而各月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金适用
税率,将奖金分摊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税负。如果我们稍微调整一下,情况会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
奖金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900×15%-125=460
(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
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600元(8495-7895),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
节税的,是最优的筹划方式,它较纳税最多的方式一少纳税1765元(9660-7895),节税效果相当明
显。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因其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
10%高),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
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
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
率。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
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三: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将年终奖金分出部分每月作为月奖发放,
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使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关于季度奖等其他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
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
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
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这里,临界值是
筹划的关键。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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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7 信息来源:江苏省南京地税局、江苏省无锡地税局提供 字 体:【大 中 小】
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员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
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8500-3500)×20%-555=445元 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95=5140元。
案例二: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工作,2011年12月11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500×10%-105=4845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45+0=4845元
案例三: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2月份工资4000元,1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问李某
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50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得出每月奖金为4166.66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0000-555)÷(1-20%)=61806.25元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1806.25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个月收入为5150.52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为20%和55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806.25×20%-555=11806.29元
三、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看看这个可能对你有所帮助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
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
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
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
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
在重复课税现象。 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企业合理确定
股东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举例分析如下: 永发公司是
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
为9600元(每月收入相同),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
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年9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 我们可以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假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为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永发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68万元。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3.6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0.96×5+268-53.6=219.2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72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3.84万元。 如果永发公司把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2800元,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388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均未改变,分别为400万元和132万元。此时永发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为388-132=256万元。每位股东分得红利51.2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24万元,就工资收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25]×12=2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0.45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11万元。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27万元,相应地税后净收入增加0.27万元。 可见,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但是否工资越高越好呢?我们接着进行测算。 按照相同的方法,可以测算出公司将股东的月工资额提高至5800元时,每位股东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0.27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29万元;月工资额提至15800元时,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净收入额与月薪5800元时完全相同,节税效果是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45万元,税后净收入增加0.4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股东年薪为0.96万元时,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质在于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差额部分就是股东获得的节税利益。因为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我们可以抛开企业具体的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各级税率进行数学分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的税后净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假定永发公司税后净利润按规定需提取总比例为15%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假设增加的月工资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x,全年增加的工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x×(1-15%)=2.04x.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位于800元~1300元之间时,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税负差额为2.04x-0.6x=1.44x.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1300元~2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1.2x-300)=0.84x+300.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800元~5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1.8x-1500)=0.24x+1500.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5800元~20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2.04x-(2.4x-4500)=4500-0.36x.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当股东月薪为2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0.84×(2800-800)+300=0.198万元。股东月薪为5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0.24×(5800-800)+1500=0.27万元。股东月薪为15800元时,反而要多支出税款4500-0.36×(15800-800)=0.09万元。从以上公式可以推断出股东月薪位于800元~5800元之间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过了5800元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就越少。因此,5800元就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分界线,在该点上支付的税款最少,也就成为了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最佳月工资支付数。如果x等于
1.25万元,也就是月薪为1.33万元时,与月薪800元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根本无法获得节税额。如果超过该数额发放工资,股东的全年个人所得税负非但不能下降,反而
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