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小抄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系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答: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处理而被提出,尽管先决问题可以独立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也有单独适用的冲突规则,但在某类案件中,他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为主要问题而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它影响或制约着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两者有先后关系,先决问题未确定,主要问题不能解决,而主要问题对先决问题不存在制约关系,主要问题能否解决,根本不影响先决问题的判决。由于解决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才被引发出来,但两者的独立性是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条件规避了法律以后,仍与被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三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和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有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国家的国籍。(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由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由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3.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第一条规定,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即双方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2)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这种选择应该明示。(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时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除外。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 、我国住所冲突的解决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如果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2。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主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2、孤傲下全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

4、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管辖权。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3、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7、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8、存在互惠关系。

17、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CZ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执行令程序,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颁发执行令,交付执行;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和登记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用诉讼制度外,还采用登记制度,即英国法院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后,一般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登记并交付执行。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关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两者是彼此独立的。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论根据为:1、主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时的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1 、简述确定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不同方法。

答:1、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2、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4、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5、既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6、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7、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法律规范。特征有:(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特点是:(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须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

(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中央机关送达;(4)法院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

10、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确定合同准据法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意思自治的方式即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主要客观标志是:(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最密切联系说其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来寻找具体合同所运用的准据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11、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

13、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他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7、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C、以当事人国籍不同或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不同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以外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应视为国际仲裁。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

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 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

点有:(1)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

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2分)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2分)

(3)一目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境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窜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2分)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2分)

2.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分)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分)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2分)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2分)

3.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2分)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雁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分)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救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2分)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2分)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系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答: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处理而被提出,尽管先决问题可以独立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也有单独适用的冲突规则,但在某类案件中,他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为主要问题而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它影响或制约着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两者有先后关系,先决问题未确定,主要问题不能解决,而主要问题对先决问题不存在制约关系,主要问题能否解决,根本不影响先决问题的判决。由于解决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才被引发出来,但两者的独立性是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条件规避了法律以后,仍与被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三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和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有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国家的国籍。(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由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由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3.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第一条规定,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即双方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2)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这种选择应该明示。(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时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除外。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 、我国住所冲突的解决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如果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2。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主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2、孤傲下全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

4、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管辖权。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3、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7、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8、存在互惠关系。

17、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CZ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执行令程序,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颁发执行令,交付执行;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和登记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用诉讼制度外,还采用登记制度,即英国法院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后,一般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登记并交付执行。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关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两者是彼此独立的。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论根据为:1、主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时的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1 、简述确定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不同方法。

答:1、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2、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4、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5、既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6、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7、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法律规范。特征有:(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特点是:(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须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

(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中央机关送达;(4)法院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

10、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确定合同准据法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意思自治的方式即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主要客观标志是:(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最密切联系说其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来寻找具体合同所运用的准据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11、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

13、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他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7、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C、以当事人国籍不同或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不同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以外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应视为国际仲裁。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

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 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

点有:(1)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

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2分)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2分)

(3)一目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境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窜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2分)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2分)

2.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分)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分)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2分)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2分)

3.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2分)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雁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分)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救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2分)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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