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徐 真 曾亚妮

2016/1/21 9:34:41 点击率[23] 评论[0] 分享到 ∨

【法宝引证码】CLI.A.094776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年01月21日

【写作时间】2016年

【中文关键字】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侵权

【全文】

【案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中国享有“PRAD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2月,被告重庆某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开业,其在一层中庭用玻璃墙划定了一片独立的销售区域开设有欧洲精品店,销售GUCCI、PRADA、BV等八个品牌服装、箱包等商品。该购物中心入口处有若干灯箱广告,其中一个灯箱广告的左下角竖向排列着GUCCI、PRADA、BV等8个商标标识。欧洲精品店有三扇透明玻璃门可以通行,在玻璃门及玻璃墙中部以固定的间隔罗列式地横向贴有前述8个商标,精品店内外的广告牌上亦竖向罗列着该8个商标标识。

2014年12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其开设的购物中心显著地、突出地使用“PRADA”文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分歧】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所销售的标有“PRADA”标识的衣服系“PRADA”正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为经销商在其经营的购物中心入口处的灯箱广告上以及欧洲精品店的玻璃墙、玻璃门、精品店内外的广告牌上使用“PRADA”商标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其购物中心入口处的灯箱广告上以及精品店的玻璃墙、店内外的广告牌等处显著、突出地使用“PRADA”商标,会让消费者和潜在的进驻者误认为普拉达公司是该精品店的经营者,已经进驻该商场,造成消费者和潜在进驻者的混淆,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使用“PRADA”商标是为了向公众说明自己商品的来源,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这种使用没有超出经销商使用商标的合理限度,其行为未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关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问题,虽然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使用目的正当,即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出于善意

本案中,被告所出售的“PRADA”品牌衣服来源于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合法分销商天津某贸易公司,是“PRADA”正品。其利用广告等手段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属正常商业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

2.使用尺度适当,即商标使用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

被告在每个广告牌上采用上下排列结构罗列了不同的商标,在商场中间用玻璃门隔出了一个空间,在玻璃门上横向贴有不同的商标,涉案的“PRADA”商标与GUCCI等其他七个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无显著差异,为的是客观说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看到广告就会联想到在购物中心欧洲精品店内有“PRADA”等8个世界知名品牌商品在销售。由此看来,被告并未特别强调涉案“PRADA”商标,使用尺度适当。

3.使用结果非混淆,即商标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使用会让消费者和潜在的进驻者误认为原告是精品店的经营者,已经进驻该商场,造成消费者和潜在进驻者的混淆。但实际上被告未将涉案“PRADA”商标作为精品店的营业招牌,被告的前述使用方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原告在该购物中心内开设了专卖店的想法。因此,该种使用方式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或者混淆。

综上,被告购物中心为表明所销售的商品的具体信息而善意地使用“PRADA”公司的注册商标,未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没有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围,故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作者简介】

徐真,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曾亚妮,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徐 真 曾亚妮

2016/1/21 9:34:41 点击率[23] 评论[0] 分享到 ∨

【法宝引证码】CLI.A.094776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年01月21日

【写作时间】2016年

【中文关键字】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侵权

【全文】

【案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中国享有“PRAD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2月,被告重庆某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开业,其在一层中庭用玻璃墙划定了一片独立的销售区域开设有欧洲精品店,销售GUCCI、PRADA、BV等八个品牌服装、箱包等商品。该购物中心入口处有若干灯箱广告,其中一个灯箱广告的左下角竖向排列着GUCCI、PRADA、BV等8个商标标识。欧洲精品店有三扇透明玻璃门可以通行,在玻璃门及玻璃墙中部以固定的间隔罗列式地横向贴有前述8个商标,精品店内外的广告牌上亦竖向罗列着该8个商标标识。

2014年12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其开设的购物中心显著地、突出地使用“PRADA”文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分歧】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所销售的标有“PRADA”标识的衣服系“PRADA”正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为经销商在其经营的购物中心入口处的灯箱广告上以及欧洲精品店的玻璃墙、玻璃门、精品店内外的广告牌上使用“PRADA”商标是否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其购物中心入口处的灯箱广告上以及精品店的玻璃墙、店内外的广告牌等处显著、突出地使用“PRADA”商标,会让消费者和潜在的进驻者误认为普拉达公司是该精品店的经营者,已经进驻该商场,造成消费者和潜在进驻者的混淆,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使用“PRADA”商标是为了向公众说明自己商品的来源,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这种使用没有超出经销商使用商标的合理限度,其行为未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关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问题,虽然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使用目的正当,即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出于善意

本案中,被告所出售的“PRADA”品牌衣服来源于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合法分销商天津某贸易公司,是“PRADA”正品。其利用广告等手段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属正常商业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

2.使用尺度适当,即商标使用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

被告在每个广告牌上采用上下排列结构罗列了不同的商标,在商场中间用玻璃门隔出了一个空间,在玻璃门上横向贴有不同的商标,涉案的“PRADA”商标与GUCCI等其他七个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无显著差异,为的是客观说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看到广告就会联想到在购物中心欧洲精品店内有“PRADA”等8个世界知名品牌商品在销售。由此看来,被告并未特别强调涉案“PRADA”商标,使用尺度适当。

3.使用结果非混淆,即商标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使用会让消费者和潜在的进驻者误认为原告是精品店的经营者,已经进驻该商场,造成消费者和潜在进驻者的混淆。但实际上被告未将涉案“PRADA”商标作为精品店的营业招牌,被告的前述使用方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原告在该购物中心内开设了专卖店的想法。因此,该种使用方式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或者混淆。

综上,被告购物中心为表明所销售的商品的具体信息而善意地使用“PRADA”公司的注册商标,未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没有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围,故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作者简介】

徐真,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曾亚妮,单位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相关内容

  • 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的构建
  • 作者:童卫华[1]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采用列举模式,但列举的侵权情形不一定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非商标权人为说明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标,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的范围内不会损害商标权人或相关公众在商标法上的利益,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

  •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 摘要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一一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入原商标进行判断. 关键词商标性 侵权 ...

  • 商标侵权听证代理意见
  • 听证代理意见 尊敬的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 安徽AA 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辩人AAA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AA 未经许可使用'lenovo 联想'注册商标侵权一案"的听证代理人,依法参加AA 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活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使本案得以公平.公正.合理 ...

  •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 ...

  • 商标权法资料整理
  • 第十六章 商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 (一)概念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一)特征 由商标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 商标与商品紧密联系. 传统的商标仅限于商品,随着第三产业的 ...

  • 广告词侵权
  • 篇一:广告的抄袭.模仿侵权 浅谈 广告的抄袭.模仿侵权 作者简介:张丹青 (1992-),女,安徽合肥人,在读本科,研究方向:广告学. [摘要]当代,中 国的广告市场上抄袭和模仿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借鉴"仿佛成为了业界的潜规则,很多公 司和个人以为适当的改动就可以规避侵权的嫌疑 ...

  • 2015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
  • 卷三 2015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 ...

  • 版权保护资料
  • 商标与版权交叉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同一种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版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无须履行法律手续,这些作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注册,一旦这些作品作为 ...

  •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
  •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 知识产权法渊源--知识产权发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是用以表彰整个经营者的营业的,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它是由纯文字构成的.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