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5月18日晚,王某为帮其朋友索要被潘某借走的MD机,将潘某骗至其开办的2046音乐酒吧,不但指使手下刘某、钟某、张某、牟某等人用木棍对潘某轮番殴打,而且(王某)持刀割掉潘某的右耳。次日凌晨,王某指示刘某、牟某、张某三人驾车将奄奄一息的潘某拉到荒郊野外,扒光潘某的衣服将其扔到路边的水沟内,致潘某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等人全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处牟某有其徒刑十年。
注:以下是葛显光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受被告王某之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王某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间接故意,相比较有预谋、有计划的直接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要回被潘某借去的MD机,王某等人开始对潘某只是拳打脚踢,在无法追回MD机的情况下才对其棍棒相加。在将潘某打得遍体鳞伤后,王某指示刘某等人用车将潘某拉到郊外时,潘某并没有死,刘某等虽然扒掉了潘某的衣服,但其目的不是想置潘某于死地,而是怕潘某去报警(见卷宗第2页)。也就是说,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只是放任了潘某死亡这一结果,其行为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
二、受害人潘某自身也有过错,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其被打、被杀的直接原因!潘某原也是2046音乐酒吧的歌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借了别人的钱物赖着不还(见卷宗第27页),可见潘某的品行极差!潘某在最后一次借了别人价值1000元的MD机后便消失了,后一同事在大街上遇见他并将其诱骗至2046音乐酒吧时,王某等人只是借机向他索要被其借的钱和MD机,并没有殴打他的意思。如果不是他蛮不讲理地说“你们给我找份工作,我挣了钱还你们”(见卷宗第27页),也不至于招致王某等人的殴打,更不至于导致其死亡。所以说,潘某对自己的死亡也存有过错,应减轻对王某等人的责任!
三、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也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有悔过之心!
综上,王某等人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这一事件是突发的、偶然的,其社会危害性相比较直接故意要小得多,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以上情况及王某有悔过之心,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无期或无期以下的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葛显光
2006年12月4日
注: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本文对当事人的名称及涉案时间等事项已做了技术性处理。
律师简介:葛显光律师,生于1964年4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拥有中国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资格。目前,葛显光律师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烟台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理事(法律顾问)、山东省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烟台市个私企业协会理事等职务。
擅长领域
建筑房地产、纳税策划、国际商贸、海事海商、涉外诉讼与仲裁;
执业经历
葛显光律师执业于1994年1月,执业前曾从事企业管理、政府法制等工作,并曾兼任青岛某集团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职务;2000年-2002年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班进修民商法,2007年在中国策划学院专修企业税务策划,同年取得中国税务策划师资格,并获得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资格认证;2007年6月,葛显光被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入中国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名录;2009年9月被中顾网和《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杂志作为知名律师向社会各界推荐。
十几年来,葛显光律师共办理刑事、行政、民商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上千件,其承办的部分案件作为经典案例被编入《中国当代律师》,其主办的“郑某诉某市公安局滥用职权案”、“孙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烟台某开发公司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国家赔偿纠纷案”、“李某不服烟台市某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案”、“高某与农行某市分行资产处置纠纷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烟台某农村信用社与王某房屋确权纠纷案”、“烟台市某防水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济南市某工程公司诉某省警察学院工程合同纠纷案”、“徐某诉烟台市某村委会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烟台某合资企业申请不当注册商标案”、“烟台某外资企业与马来西亚某公司进口糖醚合同纠纷案”、“钟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案”、“11.12威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王某故意杀人案”等案件曾被多家媒体关注和报道!
近几年来,葛显光律师曾为有关大中型企业、房地产商会、其他行业协会举办过《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工程签证管理与索赔实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风险控制与防范》、《税务策划理论研究与操作实务》等知识讲座二十余场次,深受社会各界人士好评!
部分著作
《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
部分论文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规避》、《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成本探讨》
案情简介:2006年5月18日晚,王某为帮其朋友索要被潘某借走的MD机,将潘某骗至其开办的2046音乐酒吧,不但指使手下刘某、钟某、张某、牟某等人用木棍对潘某轮番殴打,而且(王某)持刀割掉潘某的右耳。次日凌晨,王某指示刘某、牟某、张某三人驾车将奄奄一息的潘某拉到荒郊野外,扒光潘某的衣服将其扔到路边的水沟内,致潘某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等人全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处牟某有其徒刑十年。
注:以下是葛显光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受被告王某之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王某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间接故意,相比较有预谋、有计划的直接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要回被潘某借去的MD机,王某等人开始对潘某只是拳打脚踢,在无法追回MD机的情况下才对其棍棒相加。在将潘某打得遍体鳞伤后,王某指示刘某等人用车将潘某拉到郊外时,潘某并没有死,刘某等虽然扒掉了潘某的衣服,但其目的不是想置潘某于死地,而是怕潘某去报警(见卷宗第2页)。也就是说,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只是放任了潘某死亡这一结果,其行为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
二、受害人潘某自身也有过错,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其被打、被杀的直接原因!潘某原也是2046音乐酒吧的歌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借了别人的钱物赖着不还(见卷宗第27页),可见潘某的品行极差!潘某在最后一次借了别人价值1000元的MD机后便消失了,后一同事在大街上遇见他并将其诱骗至2046音乐酒吧时,王某等人只是借机向他索要被其借的钱和MD机,并没有殴打他的意思。如果不是他蛮不讲理地说“你们给我找份工作,我挣了钱还你们”(见卷宗第27页),也不至于招致王某等人的殴打,更不至于导致其死亡。所以说,潘某对自己的死亡也存有过错,应减轻对王某等人的责任!
三、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也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有悔过之心!
综上,王某等人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这一事件是突发的、偶然的,其社会危害性相比较直接故意要小得多,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以上情况及王某有悔过之心,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无期或无期以下的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葛显光
2006年12月4日
注: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本文对当事人的名称及涉案时间等事项已做了技术性处理。
律师简介:葛显光律师,生于1964年4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拥有中国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资格。目前,葛显光律师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烟台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理事(法律顾问)、山东省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烟台市个私企业协会理事等职务。
擅长领域
建筑房地产、纳税策划、国际商贸、海事海商、涉外诉讼与仲裁;
执业经历
葛显光律师执业于1994年1月,执业前曾从事企业管理、政府法制等工作,并曾兼任青岛某集团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职务;2000年-2002年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班进修民商法,2007年在中国策划学院专修企业税务策划,同年取得中国税务策划师资格,并获得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资格认证;2007年6月,葛显光被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入中国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名录;2009年9月被中顾网和《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杂志作为知名律师向社会各界推荐。
十几年来,葛显光律师共办理刑事、行政、民商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上千件,其承办的部分案件作为经典案例被编入《中国当代律师》,其主办的“郑某诉某市公安局滥用职权案”、“孙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烟台某开发公司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国家赔偿纠纷案”、“李某不服烟台市某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案”、“高某与农行某市分行资产处置纠纷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烟台某农村信用社与王某房屋确权纠纷案”、“烟台市某防水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济南市某工程公司诉某省警察学院工程合同纠纷案”、“徐某诉烟台市某村委会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烟台某合资企业申请不当注册商标案”、“烟台某外资企业与马来西亚某公司进口糖醚合同纠纷案”、“钟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案”、“11.12威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王某故意杀人案”等案件曾被多家媒体关注和报道!
近几年来,葛显光律师曾为有关大中型企业、房地产商会、其他行业协会举办过《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工程签证管理与索赔实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风险控制与防范》、《税务策划理论研究与操作实务》等知识讲座二十余场次,深受社会各界人士好评!
部分著作
《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
部分论文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规避》、《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成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