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鉴定和咨询信息月报(5月)
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06-18
一、危险货物分类及专项检测
5月(截至25日),研究中心接受外部机构委托共开展包装货物分类检测32例,其中经鉴定确认为危险货物的有20例,占62.5%,详细结果见下表。
开展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粘度检测3例。鉴定结果如下:
二、 “重芳烃” 散装运输研究工作进展
“重芳烃”作为石油研制过程中的产物,组分复杂,而且由于来源、炼制方法不同,每一公司生产的“重芳烃”的成分也不尽相同。按经修订的MARPOL 73/78附则II和IBC规则,该混合物为未分类的有毒有害液体物质,在我国的青岛、大连、江苏、天津等地均有运输。一直以来,这种物质的污染类别、运输船舶类型及相应的运输条件,都没有明确地说法。甚至,其正确运输名称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时而采用“重芳烃”;时而采用“C9芳烃”,为海事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为事故埋下了隐患。依据MARPOL 73/78附则II和我国2007年发布的《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此类货物在提交船舶运输前,须由主管机关进行评估,并判定污染类别、适运船型及相应的运输条件等。
5月21日下午,研究中心接到天津鲁华化工有限公司关于“重芳烃”分类评估的申请。由于该货物在本月的28日急需出口,考虑到船期紧迫,为避免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研究中心立即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就其提供的成分进行
了预评估,并为其讲解了MARPOL 73/78附则II、IBC规则及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运输要求,为其分类评估程序及该类货物的正确运输提供了合理化的建议。
此前,研究中心已对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芳烃”的进行了分类评估,确定了运输条件。
下一阶段,研究中心将继续对此类货物进行跟踪研究,为此类货物的运输提供技术保障,以规范此类货物的运输。
三、关于对《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四类条目的理解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条目分为以下四种:
1、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
2、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
3、未另列明的特定条目,包括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品。
4、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包括符合一类或多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经研究讨论,我中心对以上四个条目的理解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第3类和第4类理解比较容易,这两类属未另列明的条目,该条目明显特征是在其正确运输名称中含有“未另列明的”字样。《国际危规》附录A中已列举出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有未另列明条目。
第1类条目,是指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单一条目”,该条目下的货物应理解为仅指一种物质或物品。
第2类条目,是指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英文为generic entries for well-defined groups of substances or articles,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groups of”。因此,该条目下的货物应理解为与正确运输名称相符的一类物质或物品,划入该条目的物质或物品在数量上应超过一种,如UN1266,香水产品;UN2757,氨基甲酸脂农药,固体的,有毒的;UN3101,有机过氧化物,B型,液体的。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有大量的“**类”条目,按照前面理解,由于该条目不仅限于一种物质或物品,因此应属于第2类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的危险货物在名称、成分和性质方面与《国际危规》一览表中“**类”条目所对应的“正确运输名称”或“特性与注意事项”的描述相符,我们建议该货物可直接划入此条目,而无需对其进行分类试验。如:
危险货物鉴定和咨询信息月报(5月)
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06-18
一、危险货物分类及专项检测
5月(截至25日),研究中心接受外部机构委托共开展包装货物分类检测32例,其中经鉴定确认为危险货物的有20例,占62.5%,详细结果见下表。
开展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粘度检测3例。鉴定结果如下:
二、 “重芳烃” 散装运输研究工作进展
“重芳烃”作为石油研制过程中的产物,组分复杂,而且由于来源、炼制方法不同,每一公司生产的“重芳烃”的成分也不尽相同。按经修订的MARPOL 73/78附则II和IBC规则,该混合物为未分类的有毒有害液体物质,在我国的青岛、大连、江苏、天津等地均有运输。一直以来,这种物质的污染类别、运输船舶类型及相应的运输条件,都没有明确地说法。甚至,其正确运输名称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时而采用“重芳烃”;时而采用“C9芳烃”,为海事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为事故埋下了隐患。依据MARPOL 73/78附则II和我国2007年发布的《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此类货物在提交船舶运输前,须由主管机关进行评估,并判定污染类别、适运船型及相应的运输条件等。
5月21日下午,研究中心接到天津鲁华化工有限公司关于“重芳烃”分类评估的申请。由于该货物在本月的28日急需出口,考虑到船期紧迫,为避免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研究中心立即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就其提供的成分进行
了预评估,并为其讲解了MARPOL 73/78附则II、IBC规则及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运输要求,为其分类评估程序及该类货物的正确运输提供了合理化的建议。
此前,研究中心已对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芳烃”的进行了分类评估,确定了运输条件。
下一阶段,研究中心将继续对此类货物进行跟踪研究,为此类货物的运输提供技术保障,以规范此类货物的运输。
三、关于对《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四类条目的理解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条目分为以下四种:
1、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
2、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
3、未另列明的特定条目,包括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品。
4、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包括符合一类或多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经研究讨论,我中心对以上四个条目的理解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第3类和第4类理解比较容易,这两类属未另列明的条目,该条目明显特征是在其正确运输名称中含有“未另列明的”字样。《国际危规》附录A中已列举出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有未另列明条目。
第1类条目,是指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单一条目”,该条目下的货物应理解为仅指一种物质或物品。
第2类条目,是指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英文为generic entries for well-defined groups of substances or articles,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groups of”。因此,该条目下的货物应理解为与正确运输名称相符的一类物质或物品,划入该条目的物质或物品在数量上应超过一种,如UN1266,香水产品;UN2757,氨基甲酸脂农药,固体的,有毒的;UN3101,有机过氧化物,B型,液体的。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有大量的“**类”条目,按照前面理解,由于该条目不仅限于一种物质或物品,因此应属于第2类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的危险货物在名称、成分和性质方面与《国际危规》一览表中“**类”条目所对应的“正确运输名称”或“特性与注意事项”的描述相符,我们建议该货物可直接划入此条目,而无需对其进行分类试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