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院外抢救突发病人是否算非法行医?

被好几位医生问过相同的问题,我认为法律规定还是有漏洞的。

《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两条实际是存在矛盾的。根据前一条,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进行的医疗活动也是“非法行医”;而根据后一条,对待急危患者,医师又应该采取抢救等紧急措施。如果严格解释,立法原意是医师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和执业类别内对病人进行抢救。所以医生在院外抢救危重病人,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的。

但医生的抢救行为同一般为了谋利的“非法行医”有很大区别,情况紧急,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也不致于构成刑事或行政责任。我们检索法律数据库,公开的案例中,也从未有医生因此被定罪或处罚。

但抢救就有可能失败,为了避免家属事后纠缠,最好在抢救前明确是应家属的要求施救,至少要有旁人作证,作为自我保护。

更新:

感谢 @DD RR 的指正,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

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这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来说是很重要的参考。不过严格说起来,由卫生部来解释《刑法》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本身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被好几位医生问过相同的问题,我认为法律规定还是有漏洞的。

《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两条实际是存在矛盾的。根据前一条,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进行的医疗活动也是“非法行医”;而根据后一条,对待急危患者,医师又应该采取抢救等紧急措施。如果严格解释,立法原意是医师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和执业类别内对病人进行抢救。所以医生在院外抢救危重病人,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的。

但医生的抢救行为同一般为了谋利的“非法行医”有很大区别,情况紧急,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也不致于构成刑事或行政责任。我们检索法律数据库,公开的案例中,也从未有医生因此被定罪或处罚。

但抢救就有可能失败,为了避免家属事后纠缠,最好在抢救前明确是应家属的要求施救,至少要有旁人作证,作为自我保护。

更新:

感谢 @DD RR 的指正,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

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这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来说是很重要的参考。不过严格说起来,由卫生部来解释《刑法》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本身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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