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3日 闽林政[1993]022号 闽土[1993]023号)
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林业局(林委):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控制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2]32号文件批转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乡(镇)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
二、征用、占用林地,应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审核同意并在《建设用地申请表》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凡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10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2000亩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2000亩以下的由厦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按征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3日 闽林政[1993]022号 闽土[1993]023号)
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林业局(林委):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控制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2]32号文件批转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乡(镇)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
二、征用、占用林地,应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审核同意并在《建设用地申请表》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凡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10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2000亩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2000亩以下的由厦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按征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