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16 行政责任

第十六章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二、行政责任的意义

三、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

第十六章

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特征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二、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

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责任的主体

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二、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意义有:

①行政职能扩展产生的问题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国家兴起,政府地位得到加强,政府的权力、职能和活动范围大大扩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众多问题,从而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②政府自身的变化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政府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从基本的工作层次上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的属性

(1)应为责任和不应为责任(2)广义行政责任和狭义行政责任

(4)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5)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3)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

3、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

(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即官吏无责、不能被控告,官吏对国王负责。

(2)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责任,包括:

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官员对因其执行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国家不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国家有责”的原则已确立,但国家免责论仍占据主导地位。

②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具体表现在:行政责任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完全肯定,形成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国家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

(3)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责任,在巴黎公社时期就实行过选举者可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对选举者负责的原则。我国国家行政责任存在法治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①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

②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长远的理论规划;

③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内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党政关系不清楚。

④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明确的职位、职务、职权和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

4、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具体指:

①行政责任是有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但需要承担行为责任,即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

②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所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行为主体对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服务、遵法执行的义务。

②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承担忠于职守、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义务。

(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一定方式才能实现和保证这种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即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相应制度。

(4)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入繁、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

(5)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表现在: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行政责任是一种工作制度。

(6)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这是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其核心在于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5、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一般权利)(11简答)

主要表现为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人格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职务保障权

一般权利(11简答):

(1)公物使用请求权:包括公物与公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为完成国家所委任的行政管理事务、开展行政活动,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就必须有使用必要的国家物财和资财的权利

(2)行使职务了解权:有权了解与其职权、职务、职位相关的表现如资料文件指示,机密等

(3)执行公务保障权:任何妨碍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禁止之列,并要受其追究和制裁

(4)行政量裁权:即自由量裁权,是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享有的自由酌量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权力,即有条件的行为选择权

(5) 自由申辩权,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有就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辩或说明理由的权利

(6)确认事实权:对行政行为主体具体违法失职事实的确认

6、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由代表国家、具有法人地位的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所产生,产生出行政责任的属性:①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②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

③国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非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④非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因授权从事国家行政行为也产生行政责任。

(2)依据:必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①行政责任由宪法、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条款统一确认和规定。

②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

③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3)事实: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

①国家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而行政责任一方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包括获得合法行政授权的其他行为主体。

②在通常情况下,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时,还规定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③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 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

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主体在名义上恒定是国家,在实际的法律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则具体分为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获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7、行政责任的主体

(1)政府官员行政责任的确定,包括两点:政府官员行政责任原则上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担;官员故意或犯有)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

(2)政府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包括:

①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最终为了明确机关职守、督促和检查机关工作,防止和反对恣意妄为或无所作为。

②确定行政机关责任是为了在发生行政行为过失的情况下,明确行政诉讼对象或行政惩处对象,以利于奖功惩过、实行有效的考核和执行行政纪律。

③机关行政责任与官员行政责任互为条件,机关行政责任的产生和追究一般以该机关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的个人

行政责任的产生和追究为转移。

④由于获得合法委托而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非行政机关和非行政官员,其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8、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

①宪法②国家责任统一法典③民法和民诉法④判例法⑤议会专门法律法规⑥地方法规⑦行政法规

9、确定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一定的行政或法律惩处,并根据情况使其承担赔偿的制度。

(1) 主体和程序性问题

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在西方国家顺序为议会、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政府自身和公民。其追究程序一般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而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

①申诉,指公民就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对自身的侵害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追究行为。②上诉,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侵害时,特定向法院提出的追究行为。

(2)实体性问题,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惩处和行政赔偿。

第十六章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二、行政责任的意义

三、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

第十六章

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特征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二、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

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责任的主体

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二、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意义有:

①行政职能扩展产生的问题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国家兴起,政府地位得到加强,政府的权力、职能和活动范围大大扩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众多问题,从而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②政府自身的变化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政府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从基本的工作层次上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的属性

(1)应为责任和不应为责任(2)广义行政责任和狭义行政责任

(4)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5)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3)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

3、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

(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即官吏无责、不能被控告,官吏对国王负责。

(2)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责任,包括:

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官员对因其执行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国家不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国家有责”的原则已确立,但国家免责论仍占据主导地位。

②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具体表现在:行政责任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完全肯定,形成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国家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

(3)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责任,在巴黎公社时期就实行过选举者可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对选举者负责的原则。我国国家行政责任存在法治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①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

②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长远的理论规划;

③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内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党政关系不清楚。

④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明确的职位、职务、职权和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

4、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具体指:

①行政责任是有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但需要承担行为责任,即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

②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所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行为主体对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服务、遵法执行的义务。

②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承担忠于职守、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义务。

(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一定方式才能实现和保证这种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即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相应制度。

(4)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入繁、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

(5)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表现在: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行政责任是一种工作制度。

(6)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这是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其核心在于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5、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一般权利)(11简答)

主要表现为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人格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职务保障权

一般权利(11简答):

(1)公物使用请求权:包括公物与公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为完成国家所委任的行政管理事务、开展行政活动,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就必须有使用必要的国家物财和资财的权利

(2)行使职务了解权:有权了解与其职权、职务、职位相关的表现如资料文件指示,机密等

(3)执行公务保障权:任何妨碍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禁止之列,并要受其追究和制裁

(4)行政量裁权:即自由量裁权,是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享有的自由酌量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权力,即有条件的行为选择权

(5) 自由申辩权,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有就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辩或说明理由的权利

(6)确认事实权:对行政行为主体具体违法失职事实的确认

6、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由代表国家、具有法人地位的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所产生,产生出行政责任的属性:①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②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

③国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非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④非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因授权从事国家行政行为也产生行政责任。

(2)依据:必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①行政责任由宪法、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条款统一确认和规定。

②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

③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3)事实: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

①国家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而行政责任一方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包括获得合法行政授权的其他行为主体。

②在通常情况下,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时,还规定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③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 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

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主体在名义上恒定是国家,在实际的法律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则具体分为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获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7、行政责任的主体

(1)政府官员行政责任的确定,包括两点:政府官员行政责任原则上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担;官员故意或犯有)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

(2)政府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包括:

①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最终为了明确机关职守、督促和检查机关工作,防止和反对恣意妄为或无所作为。

②确定行政机关责任是为了在发生行政行为过失的情况下,明确行政诉讼对象或行政惩处对象,以利于奖功惩过、实行有效的考核和执行行政纪律。

③机关行政责任与官员行政责任互为条件,机关行政责任的产生和追究一般以该机关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的个人

行政责任的产生和追究为转移。

④由于获得合法委托而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非行政机关和非行政官员,其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8、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

①宪法②国家责任统一法典③民法和民诉法④判例法⑤议会专门法律法规⑥地方法规⑦行政法规

9、确定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一定的行政或法律惩处,并根据情况使其承担赔偿的制度。

(1) 主体和程序性问题

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在西方国家顺序为议会、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政府自身和公民。其追究程序一般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而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

①申诉,指公民就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对自身的侵害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追究行为。②上诉,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侵害时,特定向法院提出的追究行为。

(2)实体性问题,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惩处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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