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人所得税要点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应税所得项目(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能力等级2)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注意辨析】考生要辨析区分五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考试命题中经常出现:

1.辨析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2.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4.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

)P479

【注意辨析】注意两个问题:

1.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2.辨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

【注意辨析】注意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能力等级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四方面问题: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2.(2010年新增内容)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计税规定——按照董事身份内外有别。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

五、稿酬所得(能力等级2)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力等级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七、利息、股息、红息所得(能力等级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能力等级2)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能力等级2)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能力等级2)

具体体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税率

二、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都是针对比例税率项目

1.【减按低税率征税的两个特例】

(1)个人出租居住房屋——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2)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税。

2.【税额减征】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税额加征】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至5万元,税率30%;5万元以上,税率40%。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一)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所得的形式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四)个人承租房转租的,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2010年新增内容)

离婚析产是指离婚时,对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离婚析产房屋涉及不征税、免税、征税三类情况: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能力等级2)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见下表: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1)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2)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办法: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4.限制性要求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新增,P516,掌握,能力等级3)

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3.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4.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能力等级3)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P502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P479、P507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能力等级3)P509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取得不公开交易的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能力等级3):P504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

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

2.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按实际工资纳税。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504-507

(1)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2)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收入畸高可加成征收)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个人不在代为受雇任职的外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在单位任职受雇同时担任董事的内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应该与其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关于“次”的规定

(二)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为畸高收入,可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解释】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解释】代扣税款与代付税款比较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是每年必考的考点。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其中:(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2010年新增)(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

(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按次计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解释一个疑难问题】个人出租住房扣除800还是20%,是看毛收入还是看净收入(有些地方用净收入)。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新规定),其他股权转让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P50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力等级3)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任何费用。

(2)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九、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能力等级3)(税率20%)

目前明确的具体项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非经营劳动所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 经营类——个体户、承包 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非劳动所得——财产转让、偶然、其他

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出界定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指第二种情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交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了解,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493)

主要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1)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人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福利、教育费用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其他规定

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使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

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P519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应税所得项目(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能力等级2)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注意辨析】考生要辨析区分五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考试命题中经常出现:

1.辨析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2.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4.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

)P479

【注意辨析】注意两个问题:

1.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2.辨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力等级2)

【注意辨析】注意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能力等级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四方面问题: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2.(2010年新增内容)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计税规定——按照董事身份内外有别。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

五、稿酬所得(能力等级2)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力等级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七、利息、股息、红息所得(能力等级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能力等级2)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能力等级2)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能力等级2)

具体体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税率

二、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都是针对比例税率项目

1.【减按低税率征税的两个特例】

(1)个人出租居住房屋——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2)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税。

2.【税额减征】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税额加征】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至5万元,税率30%;5万元以上,税率40%。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一)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所得的形式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四)个人承租房转租的,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2010年新增内容)

离婚析产是指离婚时,对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离婚析产房屋涉及不征税、免税、征税三类情况: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能力等级2)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见下表: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1)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2)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办法: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4.限制性要求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新增,P516,掌握,能力等级3)

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3.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4.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能力等级3)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P502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P479、P507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能力等级3)P509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取得不公开交易的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能力等级3):P504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

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

2.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按实际工资纳税。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504-507

(1)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2)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收入畸高可加成征收)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个人不在代为受雇任职的外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在单位任职受雇同时担任董事的内部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应该与其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关于“次”的规定

(二)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为畸高收入,可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解释】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解释】代扣税款与代付税款比较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是每年必考的考点。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其中:(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2010年新增)(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

(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按次计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解释一个疑难问题】个人出租住房扣除800还是20%,是看毛收入还是看净收入(有些地方用净收入)。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新规定),其他股权转让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P50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力等级3)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任何费用。

(2)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九、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能力等级3)(税率20%)

目前明确的具体项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非经营劳动所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 经营类——个体户、承包 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非劳动所得——财产转让、偶然、其他

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出界定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指第二种情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交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了解,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493)

主要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1)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人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福利、教育费用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其他规定

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使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

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P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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