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

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 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

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但是,我们必须佩服银行业的游说能力,我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往往通过盗刷事件推定储户不当泄露密码,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泄露责任在于银行。这对储户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司法通过不当“推定”这一法律技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储户身上了,而储户要证明其“妥善保管密码”,几乎是不可能的,难道每次用卡都要公证录像吗?难道银行自己的ATM需要由储户来进行安全检查吗?从证据规则上来说,密码泄露原因不清,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那么银行关于储户未尽密码保管义务的一面之词就不应当为法官所采信,相应败诉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从实体法上来说,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根据风险分配的所有权主义原则,既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在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的过错,则所有权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除非银行能够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恢复储户账户内应有的余额。

在这个司法被要求即将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时代,我的观点难免不遭受质疑:如果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安全如何保障?会不会导致心术不正的P民据此讹诈银行?金融安全这顶帽子很大,但我想大不过“银行信用”这顶帽子。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将盗刷责任分配至储户,其实是在纵容银行违反信用,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金融体系。银行卡是由银行制作和发行的,银行除了在每一具体交易时审慎审查银行卡真伪外,更应当在技术源头上保证银行卡不被复制,而不是让根本不具备条件的

储户来分担银行卡的技术缺陷。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银行应当有实力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即使偶因安全漏洞而造成资金损失,对于储户而言就是九牛,对于银行而言只是一毛,在一言九鼎和一毛不拔之间,孰取孰弃,不言而喻。可以想见,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下,银行有多大的激励去提升技术安全,去增进银行信用?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

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 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

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但是,我们必须佩服银行业的游说能力,我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往往通过盗刷事件推定储户不当泄露密码,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泄露责任在于银行。这对储户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司法通过不当“推定”这一法律技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储户身上了,而储户要证明其“妥善保管密码”,几乎是不可能的,难道每次用卡都要公证录像吗?难道银行自己的ATM需要由储户来进行安全检查吗?从证据规则上来说,密码泄露原因不清,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那么银行关于储户未尽密码保管义务的一面之词就不应当为法官所采信,相应败诉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从实体法上来说,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根据风险分配的所有权主义原则,既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在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的过错,则所有权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除非银行能够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恢复储户账户内应有的余额。

在这个司法被要求即将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时代,我的观点难免不遭受质疑:如果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安全如何保障?会不会导致心术不正的P民据此讹诈银行?金融安全这顶帽子很大,但我想大不过“银行信用”这顶帽子。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将盗刷责任分配至储户,其实是在纵容银行违反信用,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金融体系。银行卡是由银行制作和发行的,银行除了在每一具体交易时审慎审查银行卡真伪外,更应当在技术源头上保证银行卡不被复制,而不是让根本不具备条件的

储户来分担银行卡的技术缺陷。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银行应当有实力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即使偶因安全漏洞而造成资金损失,对于储户而言就是九牛,对于银行而言只是一毛,在一言九鼎和一毛不拔之间,孰取孰弃,不言而喻。可以想见,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下,银行有多大的激励去提升技术安全,去增进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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