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协调原县属集体企业债务纠纷的报告
县人大胡光礼主任:
福建省闽侯运输集团公司于1994年5月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侯政综[1994]136号文件),由于当初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经营体制处于转型之际,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营运车辆必须采取挂靠经营的方式投入市场,因此县政府及交通部门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原闽侯县联运公司、闽侯县尚干机动车修配厂、闽侯县青口乡车队、闽侯县交通运输公司等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为基础,适时的组建了闽侯运输集团公司,将原挂靠在各乡镇车队的个体车辆统一挂靠到县运输集团公司,应该说运输集团公司的成立为规范运输市场、理顺挂靠关系、培育我县税源、安置乡镇半脱产职工等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闽侯运输集团公司实际上是没有实质资产的企业,所有车辆都是个体户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挂靠在该公司经营的,公司对每辆车每月收取几十元的挂靠服务费,还要负担各乡镇车队干部职工80多人的工资,自集团公司成立至2001年12月份改制止,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任何债务。
现有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陈咬弄4号谢依杰拥有的闽A60709大货车,于1997年10月24日在324国道189km+500m处与张志贤的闽C20479小货车相碰撞,造成张志贤受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做
出了(1998)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闽侯运输集团公司与谢依杰连带赔偿张志贤各项损失248649.40元。几年来,张志贤在向谢依杰索赔无果后,毅然于2010年1月19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县法院对日达公司采取措施,赔偿其损失。
我司认为运输集团公司(2001年12月之前)的车辆纯属个体挂靠管理的车辆,其产权和经营、使用、受益权等均属于个人,车辆事故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应有集团公司承担,作为集体企业也没有能力承担,人民法院不能因为日达公司的股东陈建雨曾经担任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将该赔偿款转嫁给日达公司承担,日达公司的股东是合法的自然人,原集团公司也未因日达公司的成立而造成闽侯运输集团公司终止。
为此,请求胡主任能够给予协调,对原县属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建议人民法院向车辆实际经营、使用和受益人追偿,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
特此报告
福建日达物流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请求协调原县属集体企业债务纠纷的报告
县人大胡光礼主任:
福建省闽侯运输集团公司于1994年5月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侯政综[1994]136号文件),由于当初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经营体制处于转型之际,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营运车辆必须采取挂靠经营的方式投入市场,因此县政府及交通部门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原闽侯县联运公司、闽侯县尚干机动车修配厂、闽侯县青口乡车队、闽侯县交通运输公司等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为基础,适时的组建了闽侯运输集团公司,将原挂靠在各乡镇车队的个体车辆统一挂靠到县运输集团公司,应该说运输集团公司的成立为规范运输市场、理顺挂靠关系、培育我县税源、安置乡镇半脱产职工等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闽侯运输集团公司实际上是没有实质资产的企业,所有车辆都是个体户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挂靠在该公司经营的,公司对每辆车每月收取几十元的挂靠服务费,还要负担各乡镇车队干部职工80多人的工资,自集团公司成立至2001年12月份改制止,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任何债务。
现有闽侯县青口镇莲峰村陈咬弄4号谢依杰拥有的闽A60709大货车,于1997年10月24日在324国道189km+500m处与张志贤的闽C20479小货车相碰撞,造成张志贤受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做
出了(1998)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闽侯运输集团公司与谢依杰连带赔偿张志贤各项损失248649.40元。几年来,张志贤在向谢依杰索赔无果后,毅然于2010年1月19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县法院对日达公司采取措施,赔偿其损失。
我司认为运输集团公司(2001年12月之前)的车辆纯属个体挂靠管理的车辆,其产权和经营、使用、受益权等均属于个人,车辆事故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应有集团公司承担,作为集体企业也没有能力承担,人民法院不能因为日达公司的股东陈建雨曾经担任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将该赔偿款转嫁给日达公司承担,日达公司的股东是合法的自然人,原集团公司也未因日达公司的成立而造成闽侯运输集团公司终止。
为此,请求胡主任能够给予协调,对原县属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建议人民法院向车辆实际经营、使用和受益人追偿,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
特此报告
福建日达物流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