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公共健康安全的必然选择,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促进公共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公共健康安全的重要捷径,公共健康安全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促进公共健康安全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涉及立法基本原则与调整理念更新、立法体系重构、基本对策及管理机制完善等诸方面。
关键词:环境法治 公共健康 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公共健康安全法律问题意识当前法律研究的重要题,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公共健康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
一、加强公共健康安全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恶化影响了公共健康安全
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存及发展。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二)农村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影响公共安全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问题述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
二、全面建设公共健康安全法律中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建设公共健康安全法律、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研究公共健康安全法律的根本。
(二)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问题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其次,《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新机制
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
参考文献:
[1]陈威、郭新彪. 日本的环境健康安全体系[J].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06(04).
[2]吕忠梅. 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3]袁海英、李娜.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07).
摘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公共健康安全的必然选择,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促进公共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公共健康安全的重要捷径,公共健康安全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促进公共健康安全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涉及立法基本原则与调整理念更新、立法体系重构、基本对策及管理机制完善等诸方面。
关键词:环境法治 公共健康 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公共健康安全法律问题意识当前法律研究的重要题,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公共健康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
一、加强公共健康安全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恶化影响了公共健康安全
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存及发展。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二)农村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影响公共安全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问题述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
二、全面建设公共健康安全法律中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建设公共健康安全法律、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研究公共健康安全法律的根本。
(二)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问题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其次,《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法律新机制
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
参考文献:
[1]陈威、郭新彪. 日本的环境健康安全体系[J].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06(04).
[2]吕忠梅. 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3]袁海英、李娜.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