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错了就要改!威海3起刑事案件抗诉后成功改判

来源:威海检察微信

近日,由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3起刑事案件,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终审判决,均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功改判。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何不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什么?案件是怎么改判的?……我们一一为你揭秘。

侯某强奸六岁女童案二审获重判

(图片来自网络)

去年8月21日,文登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六岁女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为由,对被告人侯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同时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予严惩:一是本案中被害人年仅六周岁,心理承受能力极为脆弱;二是被告人侯某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三是侯某强奸犯罪后,将小女孩带至偏僻树林内,脱去其衣裤,用袜子塞口赤身捆绑于树上,先行离开。案发时为寒冬夜晚,此行为极可能导致被害人冻死。虽然侯某出于恐惧心理,返回将小女孩释放,但也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恶意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

被告人侯某强奸行为极其恶劣,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认罪并不真诚、彻底,毫无悔罪表现;虽为初犯、偶犯,但不应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暴力性犯罪;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但其罪行系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从轻处罚幅度应从严把握。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判决确有错误。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威海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支持抗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15年1月29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侯某犯强奸罪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强迫彝族姑娘卖淫案二审改重判

(图片来自网络)

被害人阿紫是名来威海打工挣钱的彝族姑娘,原先她自愿到被告人孟某、孔某经营的足疗店卖淫,后来偷取电脑离开足疗店。孟某、孔某找到阿紫后,殴打、恐吓她,并逼迫她出具金额1万元的欠条。阿紫被再次带回足疗店,失去了人身自由,多次越窗逃跑失败,期间被强迫卖淫十余次。

一审法院认定阿紫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在先,二被告人强迫卖淫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时间较短,没有造成被害人较大伤害,也没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认定孔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量刑时对其比照主犯孟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孔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导致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第一,该判决未考虑二被告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本案二被告人强迫他人卖淫十余次,根据1992年两高的相关规定,“多人”、“多次”的“多”,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应认定二被告人系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并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第二,认定被告人孔某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殴打程度较轻,相对作用较小与事实不符。孔某单独强迫被害人出具1万元欠条,并对被害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打骂、针刺大腿等手段,因此孔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孟某作用、地位相当。

宣判后,高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威海市检察院对抗诉予以支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判决作出改判,二被告人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诈骗、盗窃犯罪事实二审予以认定

(图片来自网络)

祝某、李某两人合伙,打着燃气公司工作作人员的幌子,冒充安检员进入被害人家中,以更换燃气灶胶管的名义,制造燃气灶漏气的假象,诱骗居民高价购买事先准备好的假冒品牌燃气灶,伺机实施诈骗、盗窃行为,流窜多地作案11起,后在威海落网。

该案经威海经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两人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但对于两人到天津一户人家盗窃28000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天津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佐证报警时间、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抽屉被撬,且该起作案手段、特征与二被告人流窜多地的其他数起诈骗、盗窃作案一致,该起盗窃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威海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经技区检察院的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了两人在天津的犯罪事实,判决两人犯盗窃罪由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威海检察微信

近日,由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3起刑事案件,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终审判决,均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功改判。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何不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什么?案件是怎么改判的?……我们一一为你揭秘。

侯某强奸六岁女童案二审获重判

(图片来自网络)

去年8月21日,文登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六岁女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为由,对被告人侯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同时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予严惩:一是本案中被害人年仅六周岁,心理承受能力极为脆弱;二是被告人侯某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三是侯某强奸犯罪后,将小女孩带至偏僻树林内,脱去其衣裤,用袜子塞口赤身捆绑于树上,先行离开。案发时为寒冬夜晚,此行为极可能导致被害人冻死。虽然侯某出于恐惧心理,返回将小女孩释放,但也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恶意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

被告人侯某强奸行为极其恶劣,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认罪并不真诚、彻底,毫无悔罪表现;虽为初犯、偶犯,但不应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暴力性犯罪;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但其罪行系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从轻处罚幅度应从严把握。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判决确有错误。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威海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支持抗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15年1月29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侯某犯强奸罪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强迫彝族姑娘卖淫案二审改重判

(图片来自网络)

被害人阿紫是名来威海打工挣钱的彝族姑娘,原先她自愿到被告人孟某、孔某经营的足疗店卖淫,后来偷取电脑离开足疗店。孟某、孔某找到阿紫后,殴打、恐吓她,并逼迫她出具金额1万元的欠条。阿紫被再次带回足疗店,失去了人身自由,多次越窗逃跑失败,期间被强迫卖淫十余次。

一审法院认定阿紫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在先,二被告人强迫卖淫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时间较短,没有造成被害人较大伤害,也没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认定孔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量刑时对其比照主犯孟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孔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导致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第一,该判决未考虑二被告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本案二被告人强迫他人卖淫十余次,根据1992年两高的相关规定,“多人”、“多次”的“多”,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应认定二被告人系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并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第二,认定被告人孔某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殴打程度较轻,相对作用较小与事实不符。孔某单独强迫被害人出具1万元欠条,并对被害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打骂、针刺大腿等手段,因此孔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孟某作用、地位相当。

宣判后,高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威海市检察院对抗诉予以支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判决作出改判,二被告人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诈骗、盗窃犯罪事实二审予以认定

(图片来自网络)

祝某、李某两人合伙,打着燃气公司工作作人员的幌子,冒充安检员进入被害人家中,以更换燃气灶胶管的名义,制造燃气灶漏气的假象,诱骗居民高价购买事先准备好的假冒品牌燃气灶,伺机实施诈骗、盗窃行为,流窜多地作案11起,后在威海落网。

该案经威海经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两人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但对于两人到天津一户人家盗窃28000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天津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佐证报警时间、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抽屉被撬,且该起作案手段、特征与二被告人流窜多地的其他数起诈骗、盗窃作案一致,该起盗窃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威海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经技区检察院的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了两人在天津的犯罪事实,判决两人犯盗窃罪由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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