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或称价格条件,它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指在CFR、FOB、CIF两种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装货后,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的法律特征,也称“单据买卖”。
3、FOB Under Tackle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1、样品
对外贸易中有些商品采取凭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项样品称作成交样品,或称标准样品。
2、参考样品
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仅作为谈判参考用的,称参考样品,与成交样品的性质不同,不应作为正式的检验依据。
3、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4、FAQ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而言,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5、品质公差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以内,交货品质如仍有差别,一般均按合同价计算,而不另作调整。
6、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
低值商品。
7、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8、以毛作净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9、法定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10、溢短装条款
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录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了索赔。
11、条形码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上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
行条纹所组成,这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算,打出购货清单。
12、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夫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13、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4、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让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15、来样成交
“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由于买方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熟悉,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第三章 商品的价格
1、出口盈亏额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与总成本的差额。正数为盈利,负数为亏损。
2、固定价格
我国进出口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
3、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因此,它适用于与代理人或佣金商签订的合同。
4、折扣
折扣(Rebate、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
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难予的特别折扣等。
5、单价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6、总值
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经常地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 、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承运批量小、批次多的件杂货物。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所以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
2、滞期费
如果租船人未能在许可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则自许可装卸时间终止到实际装卸完毕时的这段时间称之为滞期,为此,租船人须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以补偿船方的损失。这种罚款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滞期费等于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的乘积。
3、速遣费
速遣是指租船人在许可装卸时间终止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由于节省了船期,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这称之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 )。速遣费通常规定为滞期费的一半。
4、OCP运输条款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 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是指货运目的地为美国或加拿大内陆的一个区域,在海运货物卸在沿海港口再陆运至内陆运输可达的地点。在CIF或CFR 条件下,如果出口商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不仅可享受美国或加拿大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不可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
5、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由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6、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它是在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并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另外也须有"货已装船"(on board)字样。实务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7、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
物等待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凭以向船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在其上批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及签字后,变成已装船提单。
8、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9、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10、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可转让。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是才使用该提单。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11、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该栏或留空白,或填写"to the bearer "。这种提单任何人持有皆可提货,而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而风险较大,实务中很少使用。
12、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的提单。这种提
单经背书后可转让。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
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前者是仅有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后者是除背书人签章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当前实务中使用最广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14、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通常情况下,迟于单据签发日期21天才提交的提单也算过期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过期提单。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条款。
15、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T B/L)指货物需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6、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它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己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也称为绝对全损。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①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如水泥遭海水浸泡后变成水泥硬块,无法使用;茶叶被海水浸泡后,丧失了茶叶的香味,无法再食用。③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己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如船、货被海盗劫去或被敌对国扣押。④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它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3、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它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4、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 labour expens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5、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受损货物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6、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7、“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vehouse to wavehouse clause,简称W/W)。它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一般保险单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成专用文件,正面是应由投保人填写的有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等条款,背面则是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保险单出具前如果已有投保单或暂保单存在,则保险单、投保单和暂保单等均应视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一般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它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证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
9、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达到目的地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10、一切险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1)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一切险均给予承保。(2)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各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1、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退票
持票人提示荡票要求承竞俚,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3、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4、支票
支票(Cheque或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5、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方式,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可见,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在汇付方式下,卖方能否按时收回约定的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因此,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6、票汇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
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7、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可见,托收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产于进口人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8、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9、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上。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竞传家宝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领带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持很慎重的态度。
10、信托收据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收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时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11、D/P•T/R
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储,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12、开证行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1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14、保兑银行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15、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
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16、不可撤消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7、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的保证。两者都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以出口商最为有利。
18、“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标,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标到期时如被拒付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19、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该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自动循环。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半自动循环,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非自动循环,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20、对开信用证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有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21、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2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
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文件(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咱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等业务中。
23、银行保证书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1、离岸品质、离岸质量
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离岸品质、离岸数量。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品质数量检验证书(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该证书将作为决定该批交货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一般无权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2、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
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这样规定的情况下,如证明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同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3、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4、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5、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6、违约
所谓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而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
7、索赔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9、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10、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1、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1、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经济利益,求得一致,达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有明确的内容和规范的程序。交易磋商的过程,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确立契约关系的过程。双方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即在达成交易之前,就对自已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程序的合法性,保证了所达成的合同法律上的有效性。
2、询盘
询盘(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
3、发盘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 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4、发盘的有效期
每一发盘均有一个有效期,即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由于市场行情多变,所以有效期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也可以不作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并无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宜作明确规定为好。口头发盘,如无约定,仅当场有效。
5、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人于发盘尚未生效之时,可将其撤回,即撤回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6、发盘的撤消
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7、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8、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9、逾期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第十二-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收妥结汇
出口银行收到出口商送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进行全面审核,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然后,将审核后的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取货款;等到国外发出付款通知,议付行收到货款后,一般按收汇当日的外汇牌价,折成等值人民币付给出口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收妥结汇”。
2、买单结汇(押汇或议付)
所谓议付,其实就是出口地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出口商)的过程。如汇票遭到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当然,议付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银行,也可以由出口商自定。 不言而喻,议付就是出口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进口银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UCP500》对议付这一概念有明确界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单据作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由此可见,国际惯例规定得相当明确,即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所谓议付。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拔交外贸公司。 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4、预约保险
预约保险是约定承保各次货物运送的长期保险,当被保险人每次装运
货物时,须申报船名、航程、货物数量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接受承保。
第十四章 贸易方式
1、包销
包销(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2、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按照惯例,委托人在代理区域内达成的交易,凡属独家代理人专营的商品,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
4、寄售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
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5、拍卖
拍卖(auction)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6、招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7、投标
投标(to 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8、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9、买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买期保值)是套期保值者首先买进期货合约即买空,持有多头头寸,以保障他在现货市场的空头头寸,旨在避免价格上涨的风险。
10、卖期保值
卖方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下跌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现货同样数量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通常是在农场主为防止收割时,农作物价格下跌;矿业主为防止矿产开采以后价格下跌;经销商或加工商为防止货物购进而未卖出时价格下跌而采取的保值方式。
1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是一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外商将原材料等运交我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企业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2、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13、加工贸易
所谓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业务,是指从境外进口料件或从保税区、保税仓库中提取料件,经加工后向境外出口产成品或成品进入保税区或出口监管仓库的整个过程。
14、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要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剧烈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或称价格条件,它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指在CFR、FOB、CIF两种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装货后,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的法律特征,也称“单据买卖”。
3、FOB Under Tackle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1、样品
对外贸易中有些商品采取凭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项样品称作成交样品,或称标准样品。
2、参考样品
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仅作为谈判参考用的,称参考样品,与成交样品的性质不同,不应作为正式的检验依据。
3、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4、FAQ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而言,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5、品质公差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以内,交货品质如仍有差别,一般均按合同价计算,而不另作调整。
6、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
低值商品。
7、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8、以毛作净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9、法定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10、溢短装条款
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录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了索赔。
11、条形码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上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
行条纹所组成,这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算,打出购货清单。
12、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夫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13、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4、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让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15、来样成交
“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由于买方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熟悉,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第三章 商品的价格
1、出口盈亏额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与总成本的差额。正数为盈利,负数为亏损。
2、固定价格
我国进出口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
3、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因此,它适用于与代理人或佣金商签订的合同。
4、折扣
折扣(Rebate、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
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难予的特别折扣等。
5、单价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6、总值
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经常地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 、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承运批量小、批次多的件杂货物。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所以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
2、滞期费
如果租船人未能在许可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则自许可装卸时间终止到实际装卸完毕时的这段时间称之为滞期,为此,租船人须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以补偿船方的损失。这种罚款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滞期费等于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的乘积。
3、速遣费
速遣是指租船人在许可装卸时间终止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由于节省了船期,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这称之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 )。速遣费通常规定为滞期费的一半。
4、OCP运输条款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 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是指货运目的地为美国或加拿大内陆的一个区域,在海运货物卸在沿海港口再陆运至内陆运输可达的地点。在CIF或CFR 条件下,如果出口商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不仅可享受美国或加拿大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不可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
5、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由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6、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它是在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并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另外也须有"货已装船"(on board)字样。实务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7、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
物等待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凭以向船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在其上批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及签字后,变成已装船提单。
8、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9、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10、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可转让。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是才使用该提单。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11、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该栏或留空白,或填写"to the bearer "。这种提单任何人持有皆可提货,而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而风险较大,实务中很少使用。
12、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的提单。这种提
单经背书后可转让。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
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前者是仅有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后者是除背书人签章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当前实务中使用最广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14、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通常情况下,迟于单据签发日期21天才提交的提单也算过期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过期提单。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条款。
15、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T B/L)指货物需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6、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它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己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也称为绝对全损。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①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如水泥遭海水浸泡后变成水泥硬块,无法使用;茶叶被海水浸泡后,丧失了茶叶的香味,无法再食用。③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己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如船、货被海盗劫去或被敌对国扣押。④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它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3、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它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4、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 labour expens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5、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受损货物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6、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7、“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vehouse to wavehouse clause,简称W/W)。它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一般保险单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成专用文件,正面是应由投保人填写的有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等条款,背面则是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保险单出具前如果已有投保单或暂保单存在,则保险单、投保单和暂保单等均应视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一般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它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证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
9、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达到目的地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10、一切险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1)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一切险均给予承保。(2)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各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1、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退票
持票人提示荡票要求承竞俚,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3、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4、支票
支票(Cheque或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5、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方式,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可见,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在汇付方式下,卖方能否按时收回约定的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因此,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6、票汇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
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7、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可见,托收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产于进口人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8、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9、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上。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竞传家宝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领带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持很慎重的态度。
10、信托收据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收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时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11、D/P•T/R
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储,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12、开证行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1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14、保兑银行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15、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
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16、不可撤消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7、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的保证。两者都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以出口商最为有利。
18、“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标,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标到期时如被拒付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19、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该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自动循环。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半自动循环,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非自动循环,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20、对开信用证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有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21、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2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
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文件(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咱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等业务中。
23、银行保证书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1、离岸品质、离岸质量
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离岸品质、离岸数量。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品质数量检验证书(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该证书将作为决定该批交货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一般无权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2、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
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这样规定的情况下,如证明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同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3、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4、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5、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6、违约
所谓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而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
7、索赔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9、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10、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1、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1、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经济利益,求得一致,达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有明确的内容和规范的程序。交易磋商的过程,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确立契约关系的过程。双方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即在达成交易之前,就对自已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程序的合法性,保证了所达成的合同法律上的有效性。
2、询盘
询盘(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
3、发盘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 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4、发盘的有效期
每一发盘均有一个有效期,即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由于市场行情多变,所以有效期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也可以不作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并无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宜作明确规定为好。口头发盘,如无约定,仅当场有效。
5、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人于发盘尚未生效之时,可将其撤回,即撤回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6、发盘的撤消
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7、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8、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9、逾期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第十二-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收妥结汇
出口银行收到出口商送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进行全面审核,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然后,将审核后的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取货款;等到国外发出付款通知,议付行收到货款后,一般按收汇当日的外汇牌价,折成等值人民币付给出口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收妥结汇”。
2、买单结汇(押汇或议付)
所谓议付,其实就是出口地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出口商)的过程。如汇票遭到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当然,议付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银行,也可以由出口商自定。 不言而喻,议付就是出口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进口银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UCP500》对议付这一概念有明确界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单据作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由此可见,国际惯例规定得相当明确,即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所谓议付。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拔交外贸公司。 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4、预约保险
预约保险是约定承保各次货物运送的长期保险,当被保险人每次装运
货物时,须申报船名、航程、货物数量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接受承保。
第十四章 贸易方式
1、包销
包销(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2、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按照惯例,委托人在代理区域内达成的交易,凡属独家代理人专营的商品,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
4、寄售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
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5、拍卖
拍卖(auction)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6、招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7、投标
投标(to 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8、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9、买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买期保值)是套期保值者首先买进期货合约即买空,持有多头头寸,以保障他在现货市场的空头头寸,旨在避免价格上涨的风险。
10、卖期保值
卖方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下跌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现货同样数量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通常是在农场主为防止收割时,农作物价格下跌;矿业主为防止矿产开采以后价格下跌;经销商或加工商为防止货物购进而未卖出时价格下跌而采取的保值方式。
1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是一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外商将原材料等运交我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企业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2、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13、加工贸易
所谓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业务,是指从境外进口料件或从保税区、保税仓库中提取料件,经加工后向境外出口产成品或成品进入保税区或出口监管仓库的整个过程。
14、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要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剧烈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