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本次《修改决定》当中增加了一条关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针对那些的确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修改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对本次执行程序实行终结后,如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达两次以上,仍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开始施行,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规定里面有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从而让公布失信名单这一举措不能够发挥最大话的效果,因此需要修改。
实际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只会把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于那些确定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失信名单。
因此,在2016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那些没有财产可弓执行的情况,特意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次规定法院对那些案件实行暂时终结执行并且做结案处理,等待有发现财产后再继续恢复执行。
不过本次新的《修改决定》并没有规定案件一旦进行终结执行后就立刻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而是规定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规定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这才删除失信信息。
《修改决定》在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上做到了很好的兼顾,能够确保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虽然在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受失信惩戒,但是还是不能够有高消费的行为。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本次《修改决定》当中增加了一条关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针对那些的确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修改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对本次执行程序实行终结后,如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达两次以上,仍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开始施行,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规定里面有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从而让公布失信名单这一举措不能够发挥最大话的效果,因此需要修改。
实际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只会把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于那些确定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失信名单。
因此,在2016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那些没有财产可弓执行的情况,特意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次规定法院对那些案件实行暂时终结执行并且做结案处理,等待有发现财产后再继续恢复执行。
不过本次新的《修改决定》并没有规定案件一旦进行终结执行后就立刻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而是规定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规定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这才删除失信信息。
《修改决定》在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上做到了很好的兼顾,能够确保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虽然在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受失信惩戒,但是还是不能够有高消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