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等级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依据,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金额是:
学生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期500元。
(二)经费保障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学生评奖评优的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在参评学期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所在寝室为达标寝室;
3、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舞弊等现象;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平均学分值(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无补考、重修、缓考(因公除外)现象;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非英语专业(不含艺术类)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合格线;艺术类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三级水平考试合格线;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6、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期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及比例
1、特等奖学金:学期的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凡计算百分率均以五舍六入计,以下同),同时学期平均学分值在90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10%。
3、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10%-20%。
4、三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20%-30%。
5、评选比例按专业班级总人数:特等奖为1%,一等奖为5%,二等奖为6%,三等奖为8%,比例人数不到1人的,最低按1人计,符合评选某一等级的条件,但超过比例的,按综合考评分排序依次往下靠(例:符合特等奖评定条件,但超过比例范围以外的,顺延为一等奖),总评奖人数不能超过专业班级总人数的20%。
6、因各种原因取消评奖学金资格而造成奖学金名额空缺的班级,获奖名额不再递补。
第五条 评定时间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评定。
(二)评定程序
1、班级考评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上报学科部;同时按照学工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奖学金评定程序上报电子数据至学院学工处;
2、院学工处审核后,将获奖名单打印稿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学工处反映(逾期可不受理),学工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3、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由各学科部组织填写个人登记表,加盖学院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数据上传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以学期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奖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和各学科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并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7年8月3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等级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依据,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金额是:
学生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期500元。
(二)经费保障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学生评奖评优的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在参评学期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所在寝室为达标寝室;
3、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舞弊等现象;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平均学分值(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无补考、重修、缓考(因公除外)现象;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非英语专业(不含艺术类)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合格线;艺术类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三级水平考试合格线;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6、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期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及比例
1、特等奖学金:学期的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凡计算百分率均以五舍六入计,以下同),同时学期平均学分值在90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10%。
3、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10%-20%。
4、三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达到班级20%-30%。
5、评选比例按专业班级总人数:特等奖为1%,一等奖为5%,二等奖为6%,三等奖为8%,比例人数不到1人的,最低按1人计,符合评选某一等级的条件,但超过比例的,按综合考评分排序依次往下靠(例:符合特等奖评定条件,但超过比例范围以外的,顺延为一等奖),总评奖人数不能超过专业班级总人数的20%。
6、因各种原因取消评奖学金资格而造成奖学金名额空缺的班级,获奖名额不再递补。
第五条 评定时间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评定。
(二)评定程序
1、班级考评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上报学科部;同时按照学工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奖学金评定程序上报电子数据至学院学工处;
2、院学工处审核后,将获奖名单打印稿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学工处反映(逾期可不受理),学工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3、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由各学科部组织填写个人登记表,加盖学院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数据上传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以学期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奖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和各学科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并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7年8月3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