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或者收取各种各样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案例:代素萍,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山大学专科毕业,行政管理专业。2003年进入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担任任内衣商品部采购经理。负责产品开发、产品采购、供应商的协调沟通,品质、交货进度跟踪等工作。2005年4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选加工厂,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公司经理丁国顺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订单,先后4次送给她8.89万元。2005年8月,代素萍与丁国顺合谋擅自以公司“与狼共舞”品牌生产内衣,她多次发了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给凯兴公司,价值近7万元,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440套内衣,卖到外地,销售额74万余元。 2006年8月,代素萍等人又想故技重施,但公司加强了管理,于是她决定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冒品牌的内衣。代素萍先从公司内拿到商标的电子版光盘,再将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等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内衣12780套,销往全国各地,合计货款63万余元。今年2月,事情最终败露,代素萍等人先后落网。2008年11月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对代素萍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来,浙江省首个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12月1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代素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9万元,上缴国库。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4、厂房、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案例:被告人:高玉坤,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高玉坤于1994年12月受聘于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鲁山县梁洼镇镇办集体企业。1995年9月,高玉坤被汇源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1996年5月,汇源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高玉坤让在汇源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张双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张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张双成表示同意后,到平顶山市找到其表哥张世忠,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张世忠通过其战友、平煤集团青年矿原矿长赵纪生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更生厂加工该批配件。在双方商谈过程中,高玉坤多次授意张双成让更生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张双成即将此意告知更生厂厂长段普军。后更生厂根据高玉坤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1996年6月28日,高玉坤和汇源公司的景某与更生厂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更生厂加工费5万元。高玉坤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张双成去更生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更生厂,又电话通知张世忠速到更生厂取款。当天下午,张世忠通过赵纪生从更生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后张世忠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高玉坤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张世忠获得。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玉坤身为公司职工,在为本公司联系加工设备配件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让加工单位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取“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本公司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但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不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玉坤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

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玉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串通投票罪(第22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财务、税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偷税罪(第201条);

6、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等。

案例: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5日,厦门真奇妙工艺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吴剑锋(现在逃)为了破坏该公司的声誉和生产经营,为其筹办的同类企业拉拢人员和客户,遂以优厚的待遇欲招聘被告人黄剑锋等人为诱饵,唆使真奇妙工艺品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被告人黄剑锋、熊华兴以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的方法来破坏该公司的生产经营。2000年9月中下旬间,被告人黄剑锋、熊华兴先后指使该公司的车工即被告人周远声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3 682个,指使被告人李晓元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1 610个。上述不合格产品因达不到出口标准,给厦门真奇妙工艺品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 625元。200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线索抓获被告人黄剑锋、周远声、李晓元,同年10月2日抓获被告人熊华兴。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上述不合格产品,并送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技术要求。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剑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被告人熊华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被告人周远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被告人李晓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为我们预防此类犯罪指明了特定的对象。

2、从主观上看,除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少数犯罪外,绝大部分犯罪是故意犯罪,多数是以非法占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这为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预防犯罪提供了可能。

3、侵犯的客体,有些犯罪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有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有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有的是集体财产。其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的。

4、客观行为方面,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有的是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五、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危害:

1、对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2、对国家:损害国家声誉;

3、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4、对家庭:有可能造成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5、对个人:身败名裂。(例)

六: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预防:

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给了我们极其深刻的教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关键是要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最重要的,应至少有以下几点:

1、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监督机制是预防犯罪的组织基础。 “三鹿事件”,颠覆了国家实行了近十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加强了监督、监管机制。

公司、企业应从三鹿及自身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

2、完善和落实行这有效的规章制度是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和落实规章制度:

企业工作人员预防犯罪,不妨从认真执行每一项规章制度开始:财务制度;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

3、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

教育的意义:

教育的方法:持续不断;潜移默化。

4、干部、职工防微杜渐的道德自我约束是预防犯罪的根本保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严守职业道德,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刑事犯罪,促进公司、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或者收取各种各样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案例:代素萍,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山大学专科毕业,行政管理专业。2003年进入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担任任内衣商品部采购经理。负责产品开发、产品采购、供应商的协调沟通,品质、交货进度跟踪等工作。2005年4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选加工厂,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公司经理丁国顺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订单,先后4次送给她8.89万元。2005年8月,代素萍与丁国顺合谋擅自以公司“与狼共舞”品牌生产内衣,她多次发了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给凯兴公司,价值近7万元,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440套内衣,卖到外地,销售额74万余元。 2006年8月,代素萍等人又想故技重施,但公司加强了管理,于是她决定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冒品牌的内衣。代素萍先从公司内拿到商标的电子版光盘,再将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等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内衣12780套,销往全国各地,合计货款63万余元。今年2月,事情最终败露,代素萍等人先后落网。2008年11月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对代素萍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来,浙江省首个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12月1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代素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9万元,上缴国库。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4、厂房、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案例:被告人:高玉坤,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高玉坤于1994年12月受聘于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鲁山县梁洼镇镇办集体企业。1995年9月,高玉坤被汇源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1996年5月,汇源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高玉坤让在汇源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张双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张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张双成表示同意后,到平顶山市找到其表哥张世忠,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张世忠通过其战友、平煤集团青年矿原矿长赵纪生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更生厂加工该批配件。在双方商谈过程中,高玉坤多次授意张双成让更生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张双成即将此意告知更生厂厂长段普军。后更生厂根据高玉坤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1996年6月28日,高玉坤和汇源公司的景某与更生厂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更生厂加工费5万元。高玉坤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张双成去更生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更生厂,又电话通知张世忠速到更生厂取款。当天下午,张世忠通过赵纪生从更生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后张世忠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高玉坤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张世忠获得。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玉坤身为公司职工,在为本公司联系加工设备配件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让加工单位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取“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本公司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但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不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玉坤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

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玉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串通投票罪(第22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财务、税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偷税罪(第201条);

6、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等。

案例: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5日,厦门真奇妙工艺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吴剑锋(现在逃)为了破坏该公司的声誉和生产经营,为其筹办的同类企业拉拢人员和客户,遂以优厚的待遇欲招聘被告人黄剑锋等人为诱饵,唆使真奇妙工艺品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被告人黄剑锋、熊华兴以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的方法来破坏该公司的生产经营。2000年9月中下旬间,被告人黄剑锋、熊华兴先后指使该公司的车工即被告人周远声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3 682个,指使被告人李晓元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1 610个。上述不合格产品因达不到出口标准,给厦门真奇妙工艺品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 625元。200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线索抓获被告人黄剑锋、周远声、李晓元,同年10月2日抓获被告人熊华兴。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上述不合格产品,并送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技术要求。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剑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被告人熊华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被告人周远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被告人李晓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为我们预防此类犯罪指明了特定的对象。

2、从主观上看,除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少数犯罪外,绝大部分犯罪是故意犯罪,多数是以非法占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这为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预防犯罪提供了可能。

3、侵犯的客体,有些犯罪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有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有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有的是集体财产。其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的。

4、客观行为方面,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有的是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五、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危害:

1、对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2、对国家:损害国家声誉;

3、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4、对家庭:有可能造成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5、对个人:身败名裂。(例)

六: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预防:

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给了我们极其深刻的教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关键是要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最重要的,应至少有以下几点:

1、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监督机制是预防犯罪的组织基础。 “三鹿事件”,颠覆了国家实行了近十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加强了监督、监管机制。

公司、企业应从三鹿及自身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

2、完善和落实行这有效的规章制度是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和落实规章制度:

企业工作人员预防犯罪,不妨从认真执行每一项规章制度开始:财务制度;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

3、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

教育的意义:

教育的方法:持续不断;潜移默化。

4、干部、职工防微杜渐的道德自我约束是预防犯罪的根本保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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