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摘要】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将建成可持续发展的,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从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出发,提出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研究了商业保险如何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社会进步和各项制度的变革,老有所养开始成为国民关注的话,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商业保险。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国民全覆盖,让商业保险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但是,就我国养老现状而言,社会养老压力巨大,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商业保险并未真正参与到养老保险中,一定程度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可以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养老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化。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新形式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为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观点,对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较强的理论支持。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内涵   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形成契约关系,更高层次满足被保险人各方面需求的一种商业活动。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经济等方面的赔偿义务。由此可见,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上开展的,重点体现了服务于效率,体现了国民自我风险管控的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作用。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超过一定劳动年龄的国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五大保险种类中的重要险种之一,是目前我国正在普通采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涉及范围较广,具有强制性,由政府举办,基金来源于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重点保证了社会的公平。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   (一)人口老龄化与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挑战   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正在逐步增长,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从2015年的15%增长到2050年的39%;到2050年,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左右。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形式下,我国养老金支付则存在巨大压力,收支严重不平衡,养老金替代率仅占整个社会平均工资的38%左右,明显偏低,极大影响了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以往过度依赖政府支出来维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转是不可持续的。   (二)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的挑战   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覆盖不同层次的人群,包含了全民自愿参与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等参加的基本养老金制度、面向全体公民的各类商业性补充养老金制度,以及面向低收入、无收入等老年人群收入养老保障制度等。我国目前采用的养老保障制度只保障了国民退休以后的最低生活需求,要想提高养老保障,必须依靠商业养老保险等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来实现。   (三)商业保险的重要地位与优势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功能上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商业保险的发展满足了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体现了市场的效率,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增强社会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商业保险无论在产品设计还是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或者运营效率方面,与社会保险相比,都存在着明显优势。首先,商业保险保证了其产品的多样性、费率定价的科学性以及风险评估的精确性;其次,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投资机构,其资产占全球投资的资产份额不容忽视。除此以外,商业保险的参与使养老保障制服的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成本与费用大幅下降,运营效率得到提高。   三、商业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的发展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首先,商业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次,随着国民自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业保险并参与其中。根据北京保险行业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地区保险消费调研报告》显示,超过30%的受访者表示今后有会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其中接近28%的人表示了对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最感兴趣。商业保险的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挑战:一是公民对养老保障个人责任意识较淡。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单位,个人承担极少一部分,因此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国家、政府和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缺忽视了自我保障的责任。二是我国保险行业自身专业水平滞后。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西方国家而言比较晚,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缺乏与专业能力的不足,对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阻碍。三是政府与市场责任边界不清。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至今40余年,由于规律法规的不明确,商业保险与传统社会保险处于非正常竞争状态,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由于数据缺乏、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话语权、政府卫生理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等原因,都阻碍了保险公司自身优势的发挥。   四、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的思考   (一)增强公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责任意识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合理规划好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不同责任,其中,国民个人的责任势必需要增强。首先,引导国民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与观点,让公众了解如何最大效益的使用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今后步入老龄阶段所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其次,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让国民理解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的责任只是一部分,养老基金费用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最后,政府要合理规划社会保险的运行模式,将保障重点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与低收入人群中,超出其保障范围与水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来补充。   (二)积极提高保险服务业专业水平   保险服务业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建设,探索产品创新、经营思路、风控管理等,从国民需求与消费特点出发,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种类,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合作模式,延伸产业链条。   (三)转变政府在市场中的职能   第一,让政府做好保险业发展的支持者,提供有利于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明确相关法制、财税支持政策,努力使法定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积极联动,同步改革与协同推进。第二,让政府做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者,确保商业保险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的有序运行,通过监管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让政府成为保险产品的示范消费者,引领公众参与购买保险,例如职业年金、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注重全民保险参与意识的培养。第四,让政府成为保险公司的良好合作伙伴,在一些领域内积极开展合作,提高损失补偿的水平,为商业保险发展留出空间。   参考文献   [1]2015年6月30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OL].Http://wwww.clssn.com/html1/report/13/1272-1.htm,1025-7-2.    [2]褚福林.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应定型[J].中国社会保障,2015(8).   [3]郑成功.缺失商业保险 多层次社会体系是空话[J].中国保险报,2014(6).   [4]李航.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14(8).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2015SJD629)。   作者简介:张玮(1982-),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外包、社会养老。

    【摘要】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将建成可持续发展的,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从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出发,提出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研究了商业保险如何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社会进步和各项制度的变革,老有所养开始成为国民关注的话,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商业保险。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国民全覆盖,让商业保险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但是,就我国养老现状而言,社会养老压力巨大,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商业保险并未真正参与到养老保险中,一定程度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可以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养老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化。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新形式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为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观点,对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较强的理论支持。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内涵   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形成契约关系,更高层次满足被保险人各方面需求的一种商业活动。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经济等方面的赔偿义务。由此可见,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上开展的,重点体现了服务于效率,体现了国民自我风险管控的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作用。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超过一定劳动年龄的国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五大保险种类中的重要险种之一,是目前我国正在普通采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涉及范围较广,具有强制性,由政府举办,基金来源于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重点保证了社会的公平。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   (一)人口老龄化与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挑战   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正在逐步增长,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从2015年的15%增长到2050年的39%;到2050年,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左右。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形式下,我国养老金支付则存在巨大压力,收支严重不平衡,养老金替代率仅占整个社会平均工资的38%左右,明显偏低,极大影响了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以往过度依赖政府支出来维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转是不可持续的。   (二)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的挑战   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覆盖不同层次的人群,包含了全民自愿参与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等参加的基本养老金制度、面向全体公民的各类商业性补充养老金制度,以及面向低收入、无收入等老年人群收入养老保障制度等。我国目前采用的养老保障制度只保障了国民退休以后的最低生活需求,要想提高养老保障,必须依靠商业养老保险等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来实现。   (三)商业保险的重要地位与优势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功能上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商业保险的发展满足了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体现了市场的效率,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增强社会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商业保险无论在产品设计还是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或者运营效率方面,与社会保险相比,都存在着明显优势。首先,商业保险保证了其产品的多样性、费率定价的科学性以及风险评估的精确性;其次,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投资机构,其资产占全球投资的资产份额不容忽视。除此以外,商业保险的参与使养老保障制服的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成本与费用大幅下降,运营效率得到提高。   三、商业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的发展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首先,商业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次,随着国民自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业保险并参与其中。根据北京保险行业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地区保险消费调研报告》显示,超过30%的受访者表示今后有会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其中接近28%的人表示了对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最感兴趣。商业保险的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挑战:一是公民对养老保障个人责任意识较淡。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单位,个人承担极少一部分,因此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国家、政府和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缺忽视了自我保障的责任。二是我国保险行业自身专业水平滞后。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西方国家而言比较晚,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缺乏与专业能力的不足,对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阻碍。三是政府与市场责任边界不清。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至今40余年,由于规律法规的不明确,商业保险与传统社会保险处于非正常竞争状态,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由于数据缺乏、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话语权、政府卫生理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等原因,都阻碍了保险公司自身优势的发挥。   四、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的思考   (一)增强公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责任意识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合理规划好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不同责任,其中,国民个人的责任势必需要增强。首先,引导国民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与观点,让公众了解如何最大效益的使用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今后步入老龄阶段所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其次,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让国民理解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的责任只是一部分,养老基金费用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最后,政府要合理规划社会保险的运行模式,将保障重点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与低收入人群中,超出其保障范围与水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来补充。   (二)积极提高保险服务业专业水平   保险服务业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建设,探索产品创新、经营思路、风控管理等,从国民需求与消费特点出发,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种类,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合作模式,延伸产业链条。   (三)转变政府在市场中的职能   第一,让政府做好保险业发展的支持者,提供有利于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明确相关法制、财税支持政策,努力使法定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积极联动,同步改革与协同推进。第二,让政府做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者,确保商业保险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的有序运行,通过监管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让政府成为保险产品的示范消费者,引领公众参与购买保险,例如职业年金、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注重全民保险参与意识的培养。第四,让政府成为保险公司的良好合作伙伴,在一些领域内积极开展合作,提高损失补偿的水平,为商业保险发展留出空间。   参考文献   [1]2015年6月30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OL].Http://wwww.clssn.com/html1/report/13/1272-1.htm,1025-7-2.    [2]褚福林.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应定型[J].中国社会保障,2015(8).   [3]郑成功.缺失商业保险 多层次社会体系是空话[J].中国保险报,2014(6).   [4]李航.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14(8).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2015SJD629)。   作者简介:张玮(1982-),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外包、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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