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许可(4项)
1
2
3
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0项)
1
2
3
4
5
6
7
8
9
10
扑救火灾 抢险救援 调动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扑救火灾 对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进行业务指导 核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现役军官奖惩 封闭火灾现场
监督检查(1项)
1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行政裁决(1项)
1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行政强制(5项)
1
2 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责任人员,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
以封存或者扣押
3 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同时,或者对拒绝执行上述决定的,可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的单位、部位予以查封
4 对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或者占用防
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5 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91项)
1 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2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3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处罚的处罚
4 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
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5 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6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的处罚
7 对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8
9 对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10 对营业性场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11 对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
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处罚
12 对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13
14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
处罚
15
16
17
18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
罚
19
20
21
22
23
24
25 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
罚
26 对散布谣言,谎报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7
28
29 对占用、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火灾事故危险的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的处罚
30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1 对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够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的处罚
32 对阻碍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34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专用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35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火灾隐患消除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6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
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7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39 对员工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0 居(村)民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1 未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逐级考评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2 未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脱岗、漏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3 林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在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4 居(村)民区内、电力架空线下设置场院,堆放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5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或者从事消防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6 对修建道路或者停电、停水、截断通讯线路,未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影响灭火救援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
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7 对消防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未配备设计审核人员,未建立、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消防设计自审制,或者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的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8 对餐饮服务场所非法存放或者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9 对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设置防火分隔,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的处罚
50 对门市房未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1 对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堆栈、货场物品超储,防火间距不足,或者非法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2 对非法动用明火、使用电器,或者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3 对违反高等级以上火险天气禁火、供电和用电规定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4 对非法接、拉电线,或者随意加大负荷、改变保险装置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5 对木材加工贮存单位不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6 对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疏于检查,致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带入交通工具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交通工具的单位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7 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可燃物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
58
59 对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延误报警,拒绝为报警提供便利,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单位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1 对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设置防火分隔,对门市房未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的、对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堆栈、货场物品超储,防火间距不足,或者非法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单位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62
63 对非法动用明火、使用电器,或者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处没收用火设施、用电器具的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4 对安装、调试、检测、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处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5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6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7 对专职、民办消防队拒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动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8 对拒绝、阻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火灾调查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
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9 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0 对未依法进行火灾现场保护,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变动火灾现场,伪造现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1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图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2 对高层、地下建筑未制定疏散、救生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救生器材、疏散图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3 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未建立落实有关制度,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4 对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5 对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者未依法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6 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库区、堆栈、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等重点防火部位未依法设置消防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7 对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宾馆等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8 对消防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
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79 对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0 对公共娱乐场所和可燃易燃的物资仓库、堆栈、货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1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内或者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2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组织建设、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3 对新建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不符合《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4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
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5 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6 对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对单位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经贸活动、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对责任单位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8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的处罚
89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0
91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发生火灾事故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对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的;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对检举人、证人
打击报复的;对胁迫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处吊销或者暂扣有关消防许可文书和资质证书的处罚
消防大队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许可(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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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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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火灾 抢险救援 调动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扑救火灾 对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进行业务指导 核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现役军官奖惩 封闭火灾现场
监督检查(1项)
1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行政裁决(1项)
1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行政强制(5项)
1
2 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责任人员,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
以封存或者扣押
3 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同时,或者对拒绝执行上述决定的,可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的单位、部位予以查封
4 对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或者占用防
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5 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91项)
1 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2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3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处罚的处罚
4 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
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5 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6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的处罚
7 对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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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10 对营业性场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11 对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
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处罚
12 对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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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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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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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
罚
26 对散布谣言,谎报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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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占用、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火灾事故危险的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的处罚
30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1 对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够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的处罚
32 对阻碍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34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专用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35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火灾隐患消除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6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
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7 对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39 对员工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0 居(村)民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1 未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逐级考评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2 未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脱岗、漏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3 林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在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4 居(村)民区内、电力架空线下设置场院,堆放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5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或者从事消防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6 对修建道路或者停电、停水、截断通讯线路,未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影响灭火救援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
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7 对消防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未配备设计审核人员,未建立、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消防设计自审制,或者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的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8 对餐饮服务场所非法存放或者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9 对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设置防火分隔,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的处罚
50 对门市房未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
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1 对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堆栈、货场物品超储,防火间距不足,或者非法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2 对非法动用明火、使用电器,或者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3 对违反高等级以上火险天气禁火、供电和用电规定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4 对非法接、拉电线,或者随意加大负荷、改变保险装置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5 对木材加工贮存单位不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6 对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疏于检查,致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带入交通工具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交通工具的单位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7 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可燃物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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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延误报警,拒绝为报警提供便利,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单位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1 对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设置防火分隔,对门市房未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的、对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堆栈、货场物品超储,防火间距不足,或者非法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单位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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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非法动用明火、使用电器,或者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处没收用火设施、用电器具的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4 对安装、调试、检测、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处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5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6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7 对专职、民办消防队拒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动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8 对拒绝、阻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火灾调查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
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9 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0 对未依法进行火灾现场保护,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变动火灾现场,伪造现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1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图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2 对高层、地下建筑未制定疏散、救生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救生器材、疏散图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3 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未建立落实有关制度,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4 对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5 对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者未依法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6 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库区、堆栈、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等重点防火部位未依法设置消防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7 对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宾馆等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8 对消防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
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79 对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0 对公共娱乐场所和可燃易燃的物资仓库、堆栈、货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1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内或者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
82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组织建设、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3 对新建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不符合《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4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
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5 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6 对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对单位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经贸活动、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对责任单位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8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的处罚
89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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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发生火灾事故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对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对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的;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对检举人、证人
打击报复的;对胁迫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处吊销或者暂扣有关消防许可文书和资质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