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该不该收?

□ 本报记者 朱 喜

日前,有读者反映,山东省某市仍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费)。《消费日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后,专程前往了解。当地供电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按建筑面积收取,统一交供电公司,原来高层每平方米110元,多层每平方米110元。从2015年11月份降低到高层每平方米104.5元,多层每平方米95元。

这位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了有关供电配套费业务办理的工作程序解读资料(以下简称“告知书”),以及收费依据《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通知”)。

“告知书”表示,电力配套工程从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等均由供电部门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按正常工作程序,整个工程周期需要10个月左右。

“收费通知”显示,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

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当地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供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打印件,该协议约定,甲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由乙方承担。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复的面积应向乙方缴纳的供电配套费为2277786.5元(规划总建筑面积21797平方米)。

记者从当地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了解到,对于供电配套费的收取,市物价局有文件。该市物价局表示,是按照省里的文件执行的,收费是经过省人大通过的。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到底该不该收?对此,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峰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程玉峰认为:“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对象限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供电配套费包括材料款(商品)和劳务(服务),具有工程款性质,与单纯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着明显的区别,物价部门对其定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供电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 本报记者 朱 喜

日前,有读者反映,山东省某市仍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费)。《消费日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后,专程前往了解。当地供电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按建筑面积收取,统一交供电公司,原来高层每平方米110元,多层每平方米110元。从2015年11月份降低到高层每平方米104.5元,多层每平方米95元。

这位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了有关供电配套费业务办理的工作程序解读资料(以下简称“告知书”),以及收费依据《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通知”)。

“告知书”表示,电力配套工程从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等均由供电部门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按正常工作程序,整个工程周期需要10个月左右。

“收费通知”显示,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

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当地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供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打印件,该协议约定,甲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由乙方承担。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复的面积应向乙方缴纳的供电配套费为2277786.5元(规划总建筑面积21797平方米)。

记者从当地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了解到,对于供电配套费的收取,市物价局有文件。该市物价局表示,是按照省里的文件执行的,收费是经过省人大通过的。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到底该不该收?对此,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峰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程玉峰认为:“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对象限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供电配套费包括材料款(商品)和劳务(服务),具有工程款性质,与单纯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着明显的区别,物价部门对其定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供电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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