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的综合险
“保险”是由英文“Iinurance”翻译而来,刚传入中国时用“燕梳”(Insurance的译音)来代替。后逐渐改为保险。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至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是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无知储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狭义的仅只商业保险。
从法律角度加以深入分析,保险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保险是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风险损失的法律关系。《保险法》中说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保险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自愿行为。从经济角度进一步分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它是一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或个人为对象,通过风险损失分摊来实现成本最低化的经济方法。 保险含义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的要素:1车祸风险的客观存在2相同性质、相同类型车祸的分散与集合3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4建立汽车保险基金;5汽车保险合同的定力。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规定,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共3张,分别为: 表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私人生活用车)》; 表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表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保费浮动表)》。
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客车。
2、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2)车辆的使用限于a.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b.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c.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4、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
发的营运证书;(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5、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挡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类型
1、车辆类型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
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或无法提供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跑车按本档车型计费。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对于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将座位拆除改为运载货物的微型面包车按货车类计费。
4、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管理局(站)核发车辆牌照的、主要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5、集装箱车:集装箱车仅指集装箱牵引车,不包括集装箱箱体。
6、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要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7、特种车:分为以下四类
特种车(1):包括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水泥罐车、冷藏车等,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水泥搅拌设备的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箱式车辆。
普通载重车加装罐体按此档计费。
特种车(2):包括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
特种车(3):包括救护车、电视转播车、监测车、消防车、清洁车及医疗车,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特种车(4):专指运钞车,适用于各银行、财务公司、押运公司所有的、具有专业防护装置,专用于运送纸币、货币、纸币专用纸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物品的车辆。
8、其他车辆:费率表中出现“其他车辆”字样时,其他车辆指除该表内列明车辆类型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
如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农用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三类车辆;自燃损失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农用车、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四类。
(三)国产、进口车辆划分标准
1、进口车辆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车辆: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5)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国产车辆是指除进口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进口、国产的车辆,按高档保费计算。
(四)车龄及使用年限
1、车龄: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一年者不计算。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2、规定使用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车辆能够使用的期限。其中:
(1)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的车型有: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
(2)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型有: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3)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的车型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除此之外,其他未提及车辆类型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报废标准的最新文件为准。
3、已使用年限相对值:车龄除以规定使用年限。如某出租汽车于2000年1月1日初次登记上牌,2002年6月1日时,其已使用年限相对值为:车龄/规定使用年限=2年/8年=0.25。全车盗抢险浮动比例表和自燃损失险浮动比例表中已使用年限相对值各档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1、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车辆年折旧率)
(六)保费浮动项目
1、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 positional 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一般分为方向盘锁、变速器锁。 方向盘锁使用时,使方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方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2、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3、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ABS系统〔anti-break system〕: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方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单气囊〔single airbag〕:通常为正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的头部免受损伤。
(3)双气囊〔dual airbag〕:通常为正副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多气囊〔multi airbag〕: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员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二个(即大于或等于三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4、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责任险(人员)、车上责任险(货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5、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6、销售渠道浮动项目:
(1)营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营销员承揽的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经纪业务按此项处理。
(3)兼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受本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我司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4)直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职员或柜台直接承揽的业务。
(5)网上销售业务:是指通过我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6)电话销售业务:是指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且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
7、指定驾驶员浮动项目:
(1)私人生活用车,对私人生活用车,仅当保单上列名的驾驶员人数不超过2人并且在投保或续保时能够提供所有驾驶员的驾驶证时,可予以本项浮动。其中:
①驾驶员年龄均依周岁计,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费率表中各年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②驾龄自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初次领证日期开始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费率表中各驾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2)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对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当在保单上对保险车辆明确列名指定一名或二名驾驶员时,可按不同比例予以本项浮动。
8、无赔款奖励浮动项目:
保险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相应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
(1)上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
(2)本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于上年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3)在上年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享受本浮动项目,只能采用在保险单上直接折扣的方式。
某个险种发生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并且已从保险公司取得赔款或虽未取得赔款但保险公司赔付已是必然的情况;某个险种无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连续的一个或几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或虽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未向保险人索赔或未从保险公司获取赔款的情况。这里所称的“一个保险年度”指一个为期一年的保险年度。
无赔款奖励的级别视连续无赔款的时间长度而定,且此级别采用“进一退二”的升降规则,即保险车辆的投保险种连续无赔款的年度每增加一年,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上升一个档次,直至最高励级别;一旦发生赔付,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下降两个档次,直至最低奖励级别。
比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0%和-2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为-20%。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再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5%、-3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从-30%变为-20%。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因此对同一保险标的而言,新保险种和续保险种、有赔款险种和无赔款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会不同,在续保险种内部,不是同一次投保的险种或赔款记录不同的险种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也会不同。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9、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项目:
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适用于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凡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的数量达到20台以上(含20台)时,可依一次投保车辆数的规模确定浮动档次,再根据使用性质确定浮动比例。
本项浮动由本保险人根据一次投保车辆的历史赔付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投保车辆的已决赔付率超过60%时,下一年度的下浮比例降低一个档次执行;超过70%时,不再下浮。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无赔款奖励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10、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项目:
在予以本项浮动之前,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时,保费之和(含特约条款保费)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可依一次全额付款金额的规模予以不同档次的浮动。保费浮动比例中“+”号表示费率上浮,“-”号表示费率下浮。
(七)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保费=部分损失基本保费+部分损失保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额×全部损失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保费
3、车辆损失险附加险:
①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②自燃损失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
③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额×费率
④全车盗抢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防盗装置浮动比例+固定停放场所浮动比例)
⑤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保额×对应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费率
⑥其它车辆损失险附加险保费=保额×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
①车上责任险:
车上责任险(人员)保费=投保座位数×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安全装置浮动比例)。其中,赔偿限额浮动比例根据所有投保座位的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车上责任险(货物)保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②无过失责任险保费=同档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费率
③车载货物掉落险保费=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5、特约条款
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所选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这里浮动保费指应用《保费浮动表》中行驶区域、销售渠道、无赔款奖励、指定驾驶员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后的相应险种保费(其中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无赔款奖励浮动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只能享受一项)(下同)。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车辆损失险及除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客户所选免赔额应低于保险金额。本特约条款费率由客户所选免赔额和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②里程变额特约条款:选择该特约条款后,保额增加,保费不变。
③换件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所选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
④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浮动保费×费率 ⑤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附加险总浮动保费×费率
⑥价值损失特约条款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本特约条款仅针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私人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
⑦代步车特约条款保费=约定天数×约定日租金额×费率。本特约条款仅针对私人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
⑧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不可同时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和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⑨法律服务特约条款保费=固定保费
⑩救援费用特约条款保费=固定保费
11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只有特约了本条款后,计算保费浮动比例时行驶区域浮动项下方可按“指定区域”浮动。
6、保费浮动比例
7、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销售渠道浮动比例+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其中,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不针对私人生活用车;对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由本保险人根据一次投保车辆的历
史赔付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同)。由于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可能因险种而不同,保费浮动比例需分险种计算。新保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为0。特别的,当保险车辆为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时,
(1)若没有选择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则
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或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 +销售渠道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
(2)若选择了指定区域特约条款,则
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销售渠道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
7、保单保费
首先计算各险种经行驶区域、销售渠道、无赔款奖励、指定驾驶员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后的保费,称之为“浮动保费”。如车辆损失险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1+车辆损失险保费浮动比例)。对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而言,按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保费已经是浮动后的保费。根据是否投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保单保费有两种计算方式:
①既没有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也没有投保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的情况下:
保单保费=(车辆损失险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第三者责任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特约条款浮动保费之和)×(1+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
②投保人投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的情况下:
保单保费=(全车盗抢险浮动保费+玻璃单独破碎险浮动保费+车辆停驶损失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换件特约条款浮动保费+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其余特约条款浮动保费之和)×(1+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
(八)年费率、日费率使用标准
1、本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365×承保天数
(九)批改保费计算
投保人申请办理保单批改,如保险车辆改装车型、变更使用性质及申请增加、降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以未了责任天数、按日费率计算批改保费,计算公式为:批改保费=(批改后年保费-批改前年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如果因批改造成浮动比例的变动,应按新的浮动比例计算批改后年保费。如基本险的变动同时引起相关附加险保费的变化,也应计算在批改后年保费中。当计算结果为正时,代表批增保费,需向投保人加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计算结果为负时,其绝对值代表批减保费,需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十)退保费计算
1、个单业务退保,退保时对每个险种单独计算退保金额。
(1)对于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和特约条款,除费率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有下列几种情况:
①保单有效期内已发生赔款的险种,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款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计算与保险金额扣除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相对应的剩余保险费,按日费率予以退还:
退保金额=〔基本保费+(原保额-赔款-免赔金额)×原费率〕×(1+原保费浮动比例)×未了责任天数/ 365
若出险险种系按固定保费收费,则: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②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出险险种的保险费。
③如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2)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险种和特约条款,不论是否发生赔款,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3)分别计算各险种或特约条款的退保金额,加总得到总退保金额。如果退保时投保人尚未交足保单保费,应从总退保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费。
2、团单业务退保
依照个单退保方法执行,但是如果退保造成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或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的变动,应将这部分浮动差额扣除。如果退保金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浮动差额,仍可办理退保手续,但保险人不支付任何退保费。
团单退保金额=退保车辆个单退保金额之和-投保时总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退保前后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差额+退保前后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差额|
(十一)最低保费: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收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
除此之外,汽车保险的原则也是汽车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
一、保险与放在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在汽车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无赔款优待正是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义务,要求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保险条例的规定,当车辆发生事故之后,参加汽车保险的车主有义务积极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承担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这正是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履行说明义务;3.履行保证义务;4.弃权和禁止抗辩。在目前保险市场中,尤其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汽配的现象日益严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恶意违法行为很多。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时,要对车险的风险有足够的意识,加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限制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同时,投保人也应认真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担的经济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必然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原则又称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也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
功能;其二,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害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有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获得额为经济利益。补偿原则运用于财产保险,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补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及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知损失进行赔偿。
2.赔偿额应以损失额为限。
3.赔偿额应以保险利益为先。
4.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的综合险
“保险”是由英文“Iinurance”翻译而来,刚传入中国时用“燕梳”(Insurance的译音)来代替。后逐渐改为保险。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至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是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无知储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狭义的仅只商业保险。
从法律角度加以深入分析,保险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保险是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风险损失的法律关系。《保险法》中说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保险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自愿行为。从经济角度进一步分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它是一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或个人为对象,通过风险损失分摊来实现成本最低化的经济方法。 保险含义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的要素:1车祸风险的客观存在2相同性质、相同类型车祸的分散与集合3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4建立汽车保险基金;5汽车保险合同的定力。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规定,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共3张,分别为: 表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私人生活用车)》; 表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表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保费浮动表)》。
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客车。
2、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2)车辆的使用限于a.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b.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c.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4、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
发的营运证书;(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5、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挡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类型
1、车辆类型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
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或无法提供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跑车按本档车型计费。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对于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将座位拆除改为运载货物的微型面包车按货车类计费。
4、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管理局(站)核发车辆牌照的、主要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5、集装箱车:集装箱车仅指集装箱牵引车,不包括集装箱箱体。
6、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要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7、特种车:分为以下四类
特种车(1):包括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水泥罐车、冷藏车等,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水泥搅拌设备的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箱式车辆。
普通载重车加装罐体按此档计费。
特种车(2):包括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
特种车(3):包括救护车、电视转播车、监测车、消防车、清洁车及医疗车,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特种车(4):专指运钞车,适用于各银行、财务公司、押运公司所有的、具有专业防护装置,专用于运送纸币、货币、纸币专用纸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物品的车辆。
8、其他车辆:费率表中出现“其他车辆”字样时,其他车辆指除该表内列明车辆类型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
如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农用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三类车辆;自燃损失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农用车、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四类。
(三)国产、进口车辆划分标准
1、进口车辆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车辆: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5)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国产车辆是指除进口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进口、国产的车辆,按高档保费计算。
(四)车龄及使用年限
1、车龄: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一年者不计算。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2、规定使用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车辆能够使用的期限。其中:
(1)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的车型有: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
(2)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型有: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3)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的车型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除此之外,其他未提及车辆类型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报废标准的最新文件为准。
3、已使用年限相对值:车龄除以规定使用年限。如某出租汽车于2000年1月1日初次登记上牌,2002年6月1日时,其已使用年限相对值为:车龄/规定使用年限=2年/8年=0.25。全车盗抢险浮动比例表和自燃损失险浮动比例表中已使用年限相对值各档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1、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车辆年折旧率)
(六)保费浮动项目
1、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 positional 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一般分为方向盘锁、变速器锁。 方向盘锁使用时,使方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方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2、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3、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ABS系统〔anti-break system〕: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方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单气囊〔single airbag〕:通常为正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的头部免受损伤。
(3)双气囊〔dual airbag〕:通常为正副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多气囊〔multi airbag〕: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员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二个(即大于或等于三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4、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责任险(人员)、车上责任险(货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5、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6、销售渠道浮动项目:
(1)营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营销员承揽的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经纪业务按此项处理。
(3)兼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受本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我司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4)直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职员或柜台直接承揽的业务。
(5)网上销售业务:是指通过我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6)电话销售业务:是指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且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
7、指定驾驶员浮动项目:
(1)私人生活用车,对私人生活用车,仅当保单上列名的驾驶员人数不超过2人并且在投保或续保时能够提供所有驾驶员的驾驶证时,可予以本项浮动。其中:
①驾驶员年龄均依周岁计,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费率表中各年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②驾龄自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初次领证日期开始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费率表中各驾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2)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对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当在保单上对保险车辆明确列名指定一名或二名驾驶员时,可按不同比例予以本项浮动。
8、无赔款奖励浮动项目:
保险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相应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
(1)上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
(2)本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于上年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3)在上年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享受本浮动项目,只能采用在保险单上直接折扣的方式。
某个险种发生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并且已从保险公司取得赔款或虽未取得赔款但保险公司赔付已是必然的情况;某个险种无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连续的一个或几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或虽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未向保险人索赔或未从保险公司获取赔款的情况。这里所称的“一个保险年度”指一个为期一年的保险年度。
无赔款奖励的级别视连续无赔款的时间长度而定,且此级别采用“进一退二”的升降规则,即保险车辆的投保险种连续无赔款的年度每增加一年,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上升一个档次,直至最高励级别;一旦发生赔付,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下降两个档次,直至最低奖励级别。
比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0%和-2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为-20%。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再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5%、-3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从-30%变为-20%。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因此对同一保险标的而言,新保险种和续保险种、有赔款险种和无赔款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会不同,在续保险种内部,不是同一次投保的险种或赔款记录不同的险种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也会不同。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9、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项目:
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适用于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凡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的数量达到20台以上(含20台)时,可依一次投保车辆数的规模确定浮动档次,再根据使用性质确定浮动比例。
本项浮动由本保险人根据一次投保车辆的历史赔付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投保车辆的已决赔付率超过60%时,下一年度的下浮比例降低一个档次执行;超过70%时,不再下浮。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无赔款奖励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10、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项目:
在予以本项浮动之前,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时,保费之和(含特约条款保费)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可依一次全额付款金额的规模予以不同档次的浮动。保费浮动比例中“+”号表示费率上浮,“-”号表示费率下浮。
(七)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保费=部分损失基本保费+部分损失保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额×全部损失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保费
3、车辆损失险附加险:
①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②自燃损失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
③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额×费率
④全车盗抢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防盗装置浮动比例+固定停放场所浮动比例)
⑤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保额×对应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费率
⑥其它车辆损失险附加险保费=保额×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
①车上责任险:
车上责任险(人员)保费=投保座位数×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安全装置浮动比例)。其中,赔偿限额浮动比例根据所有投保座位的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车上责任险(货物)保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②无过失责任险保费=同档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费率
③车载货物掉落险保费=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5、特约条款
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所选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这里浮动保费指应用《保费浮动表》中行驶区域、销售渠道、无赔款奖励、指定驾驶员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后的相应险种保费(其中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无赔款奖励浮动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只能享受一项)(下同)。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车辆损失险及除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客户所选免赔额应低于保险金额。本特约条款费率由客户所选免赔额和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②里程变额特约条款:选择该特约条款后,保额增加,保费不变。
③换件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所选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
④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浮动保费×费率 ⑤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附加险总浮动保费×费率
⑥价值损失特约条款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本特约条款仅针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私人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
⑦代步车特约条款保费=约定天数×约定日租金额×费率。本特约条款仅针对私人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
⑧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总浮动保费(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除外)×费率。不可同时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和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⑨法律服务特约条款保费=固定保费
⑩救援费用特约条款保费=固定保费
11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只有特约了本条款后,计算保费浮动比例时行驶区域浮动项下方可按“指定区域”浮动。
6、保费浮动比例
7、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销售渠道浮动比例+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其中,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不针对私人生活用车;对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由本保险人根据一次投保车辆的历
史赔付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同)。由于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可能因险种而不同,保费浮动比例需分险种计算。新保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为0。特别的,当保险车辆为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时,
(1)若没有选择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则
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或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 +销售渠道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
(2)若选择了指定区域特约条款,则
保费浮动比例=行驶区域浮动比例+销售渠道浮动比例+指定驾驶员浮动比例
7、保单保费
首先计算各险种经行驶区域、销售渠道、无赔款奖励、指定驾驶员和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后的保费,称之为“浮动保费”。如车辆损失险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1+车辆损失险保费浮动比例)。对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而言,按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保费已经是浮动后的保费。根据是否投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保单保费有两种计算方式:
①既没有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也没有投保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的情况下:
保单保费=(车辆损失险浮动保费+车辆损失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第三者责任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特约条款浮动保费之和)×(1+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
②投保人投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的情况下:
保单保费=(全车盗抢险浮动保费+玻璃单独破碎险浮动保费+车辆停驶损失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浮动保费+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浮动保费之和+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或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浮动保费+换件特约条款浮动保费+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浮动保费+其余特约条款浮动保费之和)×(1+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
(八)年费率、日费率使用标准
1、本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365×承保天数
(九)批改保费计算
投保人申请办理保单批改,如保险车辆改装车型、变更使用性质及申请增加、降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以未了责任天数、按日费率计算批改保费,计算公式为:批改保费=(批改后年保费-批改前年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如果因批改造成浮动比例的变动,应按新的浮动比例计算批改后年保费。如基本险的变动同时引起相关附加险保费的变化,也应计算在批改后年保费中。当计算结果为正时,代表批增保费,需向投保人加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计算结果为负时,其绝对值代表批减保费,需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十)退保费计算
1、个单业务退保,退保时对每个险种单独计算退保金额。
(1)对于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和特约条款,除费率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有下列几种情况:
①保单有效期内已发生赔款的险种,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款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计算与保险金额扣除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相对应的剩余保险费,按日费率予以退还:
退保金额=〔基本保费+(原保额-赔款-免赔金额)×原费率〕×(1+原保费浮动比例)×未了责任天数/ 365
若出险险种系按固定保费收费,则: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②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出险险种的保险费。
③如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2)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险种和特约条款,不论是否发生赔款,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退保金额=该险种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
(3)分别计算各险种或特约条款的退保金额,加总得到总退保金额。如果退保时投保人尚未交足保单保费,应从总退保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费。
2、团单业务退保
依照个单退保方法执行,但是如果退保造成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或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的变动,应将这部分浮动差额扣除。如果退保金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浮动差额,仍可办理退保手续,但保险人不支付任何退保费。
团单退保金额=退保车辆个单退保金额之和-投保时总保单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退保前后投保车辆数浮动比例差额+退保前后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比例差额|
(十一)最低保费: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收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
除此之外,汽车保险的原则也是汽车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
一、保险与放在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在汽车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无赔款优待正是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义务,要求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保险条例的规定,当车辆发生事故之后,参加汽车保险的车主有义务积极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承担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这正是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履行说明义务;3.履行保证义务;4.弃权和禁止抗辩。在目前保险市场中,尤其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汽配的现象日益严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恶意违法行为很多。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时,要对车险的风险有足够的意识,加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限制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同时,投保人也应认真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担的经济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必然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原则又称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也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
功能;其二,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害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有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获得额为经济利益。补偿原则运用于财产保险,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补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及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知损失进行赔偿。
2.赔偿额应以损失额为限。
3.赔偿额应以保险利益为先。
4.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