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措施

  摘要:营改增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避免了重复征税,逐步实现税负均衡,促进了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近几年,营改增推行效果斐然。但是几近消亡的营业税实质上正是地方税种面临消失殆尽的真实映照,营改增导致原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的转变,地方管理权限不足、主体税种缺失、收入规模缩减等问题突出,营改增背景下原地方税体系俨然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地方税体系运行需求。本文立足于营改增这一契机,探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具体措施,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营增改 地方税体系 措施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基于中央地方事权的划分,在二者的收入划分上,围绕税收形式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由此,地方税体系显现雏形。地方税体系的落实推行,促进了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体系的有序运转,为地方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证,推动力地方经济的有序发展。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矛盾愈演愈烈,财力不足问题愈加突出。   一、营增改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现存地方税体系形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增改营后的地方税体系,很难确保通过这种税收形式,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履行事权的财政支撑,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一)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渐失主体支撑   目前,税务部门共征收16项税种,其中中央税2个税种,地方税10个,且以营业税为主体,地方税收来源主要为营业税收入,这一收入占据地方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2010年至2013年地方税收总收入中,营业税所占比重为:34.1%、33.2%、33、2%,31.98%,而增值税这一由地方和中央共享的税收种类,其收入比重连年下滑,由此可见,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比重之大,增值税增速远远不及地方税增速。2102年营增改初步启动,我国税制改革步入崭新进程,重复征税现象锐减,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但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也造成了对营业税这一主体地位的极大震动,国家税务局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全国首个营改增试点申报期税收收入减少130.13亿元,同时,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税收开始向增值税流入,并且要被中央分享,由此地方税收中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缺失,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大幅度缩减。在此背景下,择优选取新的地方税税种主体,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地方税收减少,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情况明显   就我国税制运行而言,通常呈现出财权集中至上级,事权分散至下级,导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赶不上财政支出,两者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营增改后,原本占据地方税收三成以上的营业税缺失,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紧靠财产税、行为税等基本税收根本无法满足财政支出需求,地方财政事权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持,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受到限制。地方政府在资金紧缺压力下,往往会扩大预算外收入弥补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无法契合,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极度不匹配。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调整中央地方利益格局   借鉴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分税制,我国在处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政关系上,应首先明确政府事权,这是健全分税制的前提。合理划分政府财权与事权,才能保证事权、财权与征管权的协调统一。在我国,不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充足的财力以支撑事权的行使,对此,应在税权集中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充分明晰各级政府事权,才能减少政府财政收支间的不平衡,提高税收使用效率。   (二)开征新税种   针对营增改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首先,培育新的主体税种,例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一并纳入财产税之中。其次,开征新税种,可适时开征以下税种,遗产赠与税,用于调节公众财富分配,避免遗产非法转移,为政府增加相应的财政收入,为社会公益事业积累资本;环境保护税,以税收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利用财政约束强化地方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税,改原有的教育费为文化教育税,将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该项税收的计税依据,改变以往的以附加形式进行的税收征纳。在新税种的开征上,应注重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强调针对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充分考虑环保、调节收入分配、保证可持续发展等,不能以暂时的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为目的,而应以长久持续的提高地方税收收入为根本。   (三)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   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依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因而,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以相应的适当管理权限。在税权的赋予上,需要注意税权下放的尺度。笔者认为,应在保证不改变分税制的前提下,保持地方税比重小于中央税比重的现状,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税权。以事权为依据划分财权,以财权为根本划分税权。根据事权明确财政支出范围。对于地方税中一般的税种,可基于中央统一立法,为地方政府赋予相应的减免税权,调整税率权,还可对地方税种制定实施相关细则。例如,在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地方政府可立足于中央基本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提高税收征管实效性   营改增前,国税、地税自成系统,征管信息无法衔接,导致纳税散户逃避地方税,地方税收得不到全面保证,收入减少。营改增后,逐步落实分权改革,国税地税持续深化分权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国地税部门更应协调配合,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服务。目前来说,首先实现人随业务走,将改革前,地税部门中负责征管营业税的人员纳入国税部门,其次,其次,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传递平台,增加国地税部门的交流沟通与协作,促使国地税逐步实现联网运行,切实提升税收征管实效性。   三、结束语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原有的地方税体系逐渐被打破,完善地方税税收管理体系,适时确定开征新的税种、适当调整中央地方事权、财权关系等成为当前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点内容。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上,我们既要看到其给地方税体系带来的影响与问题,更要充分利用这一新的契机,立足于中央宏观调控,结合地方不同的发展需求,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职权,有效带动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纵横,2014(01)87-91   [2]刘建徽,周志波.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6(02)54-61

  摘要:营改增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避免了重复征税,逐步实现税负均衡,促进了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近几年,营改增推行效果斐然。但是几近消亡的营业税实质上正是地方税种面临消失殆尽的真实映照,营改增导致原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的转变,地方管理权限不足、主体税种缺失、收入规模缩减等问题突出,营改增背景下原地方税体系俨然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地方税体系运行需求。本文立足于营改增这一契机,探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具体措施,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营增改 地方税体系 措施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基于中央地方事权的划分,在二者的收入划分上,围绕税收形式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由此,地方税体系显现雏形。地方税体系的落实推行,促进了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体系的有序运转,为地方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证,推动力地方经济的有序发展。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矛盾愈演愈烈,财力不足问题愈加突出。   一、营增改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现存地方税体系形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增改营后的地方税体系,很难确保通过这种税收形式,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履行事权的财政支撑,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一)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渐失主体支撑   目前,税务部门共征收16项税种,其中中央税2个税种,地方税10个,且以营业税为主体,地方税收来源主要为营业税收入,这一收入占据地方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2010年至2013年地方税收总收入中,营业税所占比重为:34.1%、33.2%、33、2%,31.98%,而增值税这一由地方和中央共享的税收种类,其收入比重连年下滑,由此可见,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比重之大,增值税增速远远不及地方税增速。2102年营增改初步启动,我国税制改革步入崭新进程,重复征税现象锐减,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但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也造成了对营业税这一主体地位的极大震动,国家税务局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全国首个营改增试点申报期税收收入减少130.13亿元,同时,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税收开始向增值税流入,并且要被中央分享,由此地方税收中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缺失,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大幅度缩减。在此背景下,择优选取新的地方税税种主体,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地方税收减少,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情况明显   就我国税制运行而言,通常呈现出财权集中至上级,事权分散至下级,导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赶不上财政支出,两者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营增改后,原本占据地方税收三成以上的营业税缺失,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紧靠财产税、行为税等基本税收根本无法满足财政支出需求,地方财政事权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持,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受到限制。地方政府在资金紧缺压力下,往往会扩大预算外收入弥补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无法契合,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极度不匹配。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调整中央地方利益格局   借鉴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分税制,我国在处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政关系上,应首先明确政府事权,这是健全分税制的前提。合理划分政府财权与事权,才能保证事权、财权与征管权的协调统一。在我国,不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充足的财力以支撑事权的行使,对此,应在税权集中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充分明晰各级政府事权,才能减少政府财政收支间的不平衡,提高税收使用效率。   (二)开征新税种   针对营增改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首先,培育新的主体税种,例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一并纳入财产税之中。其次,开征新税种,可适时开征以下税种,遗产赠与税,用于调节公众财富分配,避免遗产非法转移,为政府增加相应的财政收入,为社会公益事业积累资本;环境保护税,以税收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利用财政约束强化地方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税,改原有的教育费为文化教育税,将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该项税收的计税依据,改变以往的以附加形式进行的税收征纳。在新税种的开征上,应注重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强调针对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充分考虑环保、调节收入分配、保证可持续发展等,不能以暂时的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为目的,而应以长久持续的提高地方税收收入为根本。   (三)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   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依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因而,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以相应的适当管理权限。在税权的赋予上,需要注意税权下放的尺度。笔者认为,应在保证不改变分税制的前提下,保持地方税比重小于中央税比重的现状,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税权。以事权为依据划分财权,以财权为根本划分税权。根据事权明确财政支出范围。对于地方税中一般的税种,可基于中央统一立法,为地方政府赋予相应的减免税权,调整税率权,还可对地方税种制定实施相关细则。例如,在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地方政府可立足于中央基本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提高税收征管实效性   营改增前,国税、地税自成系统,征管信息无法衔接,导致纳税散户逃避地方税,地方税收得不到全面保证,收入减少。营改增后,逐步落实分权改革,国税地税持续深化分权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国地税部门更应协调配合,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服务。目前来说,首先实现人随业务走,将改革前,地税部门中负责征管营业税的人员纳入国税部门,其次,其次,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传递平台,增加国地税部门的交流沟通与协作,促使国地税逐步实现联网运行,切实提升税收征管实效性。   三、结束语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原有的地方税体系逐渐被打破,完善地方税税收管理体系,适时确定开征新的税种、适当调整中央地方事权、财权关系等成为当前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点内容。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上,我们既要看到其给地方税体系带来的影响与问题,更要充分利用这一新的契机,立足于中央宏观调控,结合地方不同的发展需求,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职权,有效带动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崔志坤,王振宇,常彬斌.“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纵横,2014(01)87-91   [2]刘建徽,周志波.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6(02)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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