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10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衣物和工具等。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

4、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规定在《职业病名单》中。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备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下列“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备注: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ND-

——————————————————

秋天寄语:没有艰辛,便无所获

编辑:邱远贵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衣物和工具等。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

4、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规定在《职业病名单》中。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备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下列“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备注: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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