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制度

国有企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 工业卫生管理

1.1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搞好工业卫生,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消除污染公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是公司基础管理的一件大事。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全面治理、职权分明、责任到位、逐级分包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领导是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规范,重点突出,优化管理。

1.2 对于尘、毒、噪声等污染源的治理,应结合公司实情,组织制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对应纳入公司远近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列入公司领导层议事日程,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具体实施。

1.3 工业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公司的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测定,做好接触尘、毒的员工人数统计及体格检查工作。

1.4 按照“三同时评审工作法则”的规定,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平时,必须切实把握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5 对工业卫生的监测,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健康普查及职业病的防治,由职工医疗部门负责、工程部门、安技部门协同配合,并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1.6 在使用放射性物质及射线、高频等装置时,必须按规定加以屏蔽,穿戴相应的防护物品,以防人身伤害和发生职业病;对氰化物、苯、汞等有毒有害物,必须定人负责,隔离放置,标志明显,严加管理和控制,防止职业中毒和发生公害性事故。

1.7 应从设计、工艺、生产组织、操作等方面着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尘、毒、噪声等的危害,须对治理有毒有害的设备设施加强保养和维修,并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严加考核,使设备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1.8 加强公司的绿化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生产与生活区域,有计划地种植树林花草,布放景点,藉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优化整体,为员工创造一个清新宜人的空间,进而激发劳动热情。

1.9 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尽心尽力,搞好归口管理的工业卫生工作。对于改善作业环境上不尽职守及造成环境污染的部门和责任者,必按不同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2 职业病、职业中毒预防和善后管理

2.1 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护和增强劳动者的健康,切实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2.2 依据公司部署治理的规定要求,职工医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工业卫生工作,会同工程部门及安技部门定期监测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劳动能力有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治理工作,竭尽全力降低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发病因素。

2.3 对接触尘毒等有害物质人员的体格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按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劳动人事、安技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2.4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必须由职工医院与市疾控中心(市级以上专业医院)诊断确认为准,并尽早对职业病患者预以诊治医疗,不得耽误延搁。

2.5 凡确认为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所在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安技部门,并由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工伤登记手续办理上报;组织发病情态研究,以便及时掌握受毒受害实况,制订及施行防治措施。

2.6 职业病患者应由职工医院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安排诊治或康复疗养。员工突发的职业中毒事件,应即时组织治疗,以期早日痊愈。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必须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得无故生事。

2.7 职业病、职业中毒患者在康复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应由职工医院据实提出建议,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交由劳资部门办理调岗手续

2.8 凡体检发现职业危害和职业禁忌症者,由职工医院提出建议,酌情调换工作。凡未确定为职业病,但在诊断中有可疑者,亦应酌情调换工作

2.9 凡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因接受职业性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2.10 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卫生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导致员工身体受毒害的部门和责任者,可按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考核,直至依法查处。

国有企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 工业卫生管理

1.1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搞好工业卫生,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消除污染公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是公司基础管理的一件大事。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全面治理、职权分明、责任到位、逐级分包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领导是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规范,重点突出,优化管理。

1.2 对于尘、毒、噪声等污染源的治理,应结合公司实情,组织制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对应纳入公司远近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列入公司领导层议事日程,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具体实施。

1.3 工业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公司的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测定,做好接触尘、毒的员工人数统计及体格检查工作。

1.4 按照“三同时评审工作法则”的规定,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平时,必须切实把握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5 对工业卫生的监测,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健康普查及职业病的防治,由职工医疗部门负责、工程部门、安技部门协同配合,并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1.6 在使用放射性物质及射线、高频等装置时,必须按规定加以屏蔽,穿戴相应的防护物品,以防人身伤害和发生职业病;对氰化物、苯、汞等有毒有害物,必须定人负责,隔离放置,标志明显,严加管理和控制,防止职业中毒和发生公害性事故。

1.7 应从设计、工艺、生产组织、操作等方面着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尘、毒、噪声等的危害,须对治理有毒有害的设备设施加强保养和维修,并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严加考核,使设备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1.8 加强公司的绿化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生产与生活区域,有计划地种植树林花草,布放景点,藉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优化整体,为员工创造一个清新宜人的空间,进而激发劳动热情。

1.9 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尽心尽力,搞好归口管理的工业卫生工作。对于改善作业环境上不尽职守及造成环境污染的部门和责任者,必按不同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2 职业病、职业中毒预防和善后管理

2.1 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护和增强劳动者的健康,切实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2.2 依据公司部署治理的规定要求,职工医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工业卫生工作,会同工程部门及安技部门定期监测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劳动能力有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治理工作,竭尽全力降低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发病因素。

2.3 对接触尘毒等有害物质人员的体格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按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劳动人事、安技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2.4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必须由职工医院与市疾控中心(市级以上专业医院)诊断确认为准,并尽早对职业病患者预以诊治医疗,不得耽误延搁。

2.5 凡确认为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所在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安技部门,并由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工伤登记手续办理上报;组织发病情态研究,以便及时掌握受毒受害实况,制订及施行防治措施。

2.6 职业病患者应由职工医院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安排诊治或康复疗养。员工突发的职业中毒事件,应即时组织治疗,以期早日痊愈。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必须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得无故生事。

2.7 职业病、职业中毒患者在康复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应由职工医院据实提出建议,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交由劳资部门办理调岗手续

2.8 凡体检发现职业危害和职业禁忌症者,由职工医院提出建议,酌情调换工作。凡未确定为职业病,但在诊断中有可疑者,亦应酌情调换工作

2.9 凡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因接受职业性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2.10 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卫生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导致员工身体受毒害的部门和责任者,可按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考核,直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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