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报条件: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发放范围: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申报程序及发放渠道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社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如实填写《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并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2)

(二)张榜公示:单位(社区)对填写的《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资金发放:

1、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随本人离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养老处按月发放。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含中、省、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其单位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出具意见,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由县区计生部门将参保人员《花名册》分别提供给所属经办的养老保险机构核实,由企业养老处按月代发。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无业居民人员。 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包括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退休职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由县区人口计生局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补助金直接汇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五、资金来源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未参加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人员(包括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户籍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中去。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申报、审核、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补充规定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3、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原来办理过《独生子女证》不慎丢失的,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原单位(或发证机构)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工资单)、申请表、档案记录等原始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4、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所需资金报本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资金预算依据。

5、逐级上报汇总并填写《延安市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3)。市人口计生局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解释。

附件: 1、《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

2、《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3、《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报条件: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发放范围: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申报程序及发放渠道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社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如实填写《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并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2)

(二)张榜公示:单位(社区)对填写的《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资金发放:

1、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随本人离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养老处按月发放。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含中、省、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其单位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出具意见,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由县区计生部门将参保人员《花名册》分别提供给所属经办的养老保险机构核实,由企业养老处按月代发。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无业居民人员。 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包括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退休职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由县区人口计生局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补助金直接汇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五、资金来源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未参加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人员(包括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户籍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中去。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申报、审核、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补充规定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3、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原来办理过《独生子女证》不慎丢失的,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原单位(或发证机构)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工资单)、申请表、档案记录等原始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4、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所需资金报本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资金预算依据。

5、逐级上报汇总并填写《延安市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3)。市人口计生局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解释。

附件: 1、《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

2、《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3、《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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