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屏名称: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一)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原理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
主讲老师:陈志坚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原理 (一)营业税计税原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 1.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3.存在重复征税
4.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07:45
(二)增值税计税原理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既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11:10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应税服务范围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
平行征税: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17:15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
23:28
(二)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 1.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个原则)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一)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二)
④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政策前提)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即:按差额征税方法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33:15
2.管理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5:30
(三)增值税差额概念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1.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政策前提) 2.具体操作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个原则)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一)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二)
40:53
三分屏名称: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一)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原理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
主讲老师:陈志坚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原理 (一)营业税计税原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 1.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3.存在重复征税
4.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07:45
(二)增值税计税原理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既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11:10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应税服务范围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
平行征税: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17:15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
23:28
(二)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 1.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个原则)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一)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二)
④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政策前提)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即:按差额征税方法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33:15
2.管理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5:30
(三)增值税差额概念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1.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政策前提) 2.具体操作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个原则)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一)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特殊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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