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已实行自检的肉联厂、屠宰厂,由厂方继续负责检疫,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

(六)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 禁止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对于前款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4月10日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已实行自检的肉联厂、屠宰厂,由厂方继续负责检疫,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

(六)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 禁止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对于前款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4月10日


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海南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
  •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政执 ...

  • 2012年商务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
  • xx年,按照分工和领导安排,我负责组织人事和食品安全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和畜禽屠宰管理处,联系分包集团.一年来,在市委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以推动全市商务工作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党的xx大会议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总书记"为民.务实.清 ...

  • 市商务局副局长2013年述职述廉报告
  • xx年,按照分工和领导安排,我负责组织人事和食品安全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和畜禽屠宰管理处,联系分包集团。一年来,在市委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以推动全市商务工作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党的xx大会议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总书记总书记“为民、务实、清廉” ...

  • 生猪屠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X 某生猪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名称与承办单位 1.2研究工作依据与范围 1.3项目概况 1.4效益评价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项目建设背景 2.2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三章 市场分析 3.1我国生猪屠宰业发展现状 3.2我国生猪屠宰业行业运行状况 3. ...

  • 双汇:怎么看瘦肉精事件
  • 3月27日晚,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回应双汇济源公司"瘦肉精"风波. 新民周刊:双汇一直以"十八道检验"为宣传的口号,如果检测足够严格,为何还会发生"瘦肉精"猪肉流入济源公司的事件? 杜俊甫:在&quo ...

  •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我市现行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有十年,随着国家生猪屠宰制度的不断完善,如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分别于2008年8月1日实 ...

  • 2014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 为切实做好全州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市场商品供应的质量,结合商务部门管理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州食安委和省商务厅作出的安排布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

  • 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 西山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山区商务局. 二.执法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西山区商务局执法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 ...

  • xx县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与研究
  • xx市xx县地处豫北,古称xx。全县辖四乡三镇一区,175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其中农业人口22万。县域面积591平方公里,耕地33万亩,农民人均1.5亩,是一个典型的以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为主的农业县,也是河南省畜产品生产加工大县。 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大力发展农业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