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订解读讲稿(简)

《教育法》修订解读讲稿(简) 序

一、教育法概况

二、教育法修订解读的必要性 三、教育法修订解读的目的 四、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五、教育法修订体现的新精神 六、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七、教育法修订的亮点

八、教育法修订后的贯彻实施 九、教育法修订的建议 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李克强说:

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不能变成镜中月、水中花。

“ 不光要‘练嗓子’、‘动脑子’,更要研究‘说’了以后怎么‘做’,怎么兑现承诺。”

第一次修订是2009年8月27日。

第二次修订是2015年12月27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2016]7号)。 一、充分认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三、抓住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一、教育法概况 (一)教育法的诞生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 里程碑。 3.十年磨一剑。

(二)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基本法律。

2.独立的法律部门。 3. “教育宪法”。

(三)《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 保障了教育的战略地位。 2. 保证了教育的方向。 3. 建立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 4. 保证了社会主义教育秩序。 5. 维护了教育的权益。 6. 保障了教育改革。 二、教育法修订解读的必要性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一)教育法规定的语言比较抽象、简洁,需要加以说明才能明确其含义。 例如,“德智体美”与“德智体”、“德智体美劳”之间的异同。(第五条)

(二)教育法修订的目的需要加以解释。

教育法修订的目的是蕴含在教育法修订的字面之后的,对教育法的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为什么“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六条)

(三)新修订的教育法条款的适用等等,需要加以解释。 如,国家教育考试。

(四)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术语,需要加以解释。

例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

“其他教育机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五)新修订教育法的原则需要解释。

当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产生了影响的时候,我们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解释。例如,过去,教育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非营利性”,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但是,这次教育法修订以后,教育法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教育法的非营利性原则。 (六)教育法的修订涉及到一些新的理论问题。

例如,在提出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以后,他们是否都属于公益性组织。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七)教育法面对新情况。

例如,自主招生是否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三、教育法修订解读的目的

(一) 明确修改教育法的意义。

1. 教育法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 教育法的内在不足应该纠正。

3. 完善教育法的体系。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

(二) 明确教育法修改的背景。

1. 依法治教理念的进一步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 2. 新的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法的修订。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等。 3. 教育实践需要法律界定。

(三) 明确教育法修改的新精神。

1. 法治精神。 2. 民主精神。 3. 党的领导。 4. 促进教育发展。 5. 保障权益。

6. 尊重教育发展规律。 7. 结合实际。

(四) 明确教育法做了哪些修改。

1. 教育法增加的内容。 2. 教育法删除的内容。 3. 教育法修改的内容。

(五) 明确如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教育法。

1.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权利。

2. 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义务。

3.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法律责任。

4.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制度。

5.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程序。

四、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一)《宪法》的修订。

我国《教育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这是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策

《教育法》是1995年通过的,在这之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十八次党代会。这些党代会的决议都直接、间接地影响到教育法的修订。

1. 十五大:1997年9月12日~18日在北京举行。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1)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十六大: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江泽民同志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

(1)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6)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3.十七大: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报告。

(1)以人为本、

(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尊重和保障人权。

(5)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

(6)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7)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8)坚持教育公益性质。

(9)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10)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4.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题目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报告。

(1)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

(4)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5)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 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7)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8)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9)办好学前教育。

(10)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11)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1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5.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②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 ③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较为突出; ④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⑤执法体制权责脱节; ⑥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⑦司法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⑧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8)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9)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10)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11)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2)教育部门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对我国的教育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1985年以后,我国党中央共召开了4次全教会,发布了4部决议。

1.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85年5月15-20日党中央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

2.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4年6月14-17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动员全党全社会认真实施1993年2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3.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9年6月15~18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发布了6月13日作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第三次全教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方针政策。

(1)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实施素质教育。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4)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5)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制定有关素质教育的制度和法规,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

度化、法制化。

(6)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4.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2010年7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要求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在国务院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有6处修订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

(1)根据《纲要》,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根据《纲要》,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3)根据《纲要》 ,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4)根据《纲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5)根据《纲要》,推进教育国际化。

(6)根据《纲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 1998年12月24日)

国发〔1999〕4号

(1)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

(2)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体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3)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要按照 《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 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如《刑法》《民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会对教育法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1997年进行了修订。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四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9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

(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1.1997年新《刑法》

1997年新《刑法》体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趋成熟。

1997年新《刑法》比1979年刑法的内容有了许多重要变化。其中的一些修改与教育法关系密切。

(1)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条涉及到学校的教师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规定适用于学校的教师等工作人员。

(4)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3.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4.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5.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

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7.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1)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1)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刑罚的规定。共50条。

10.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 死刑罪名被取消。

(3)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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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国家考试作弊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关于校车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1.学前教育;

2.继续教育;

3.义务教育;

4.教育信息化;

5.教育国际化;

6.终身教育等。

(六)教育理论的发展

1.依法治教的理念;

2.素质教育的理念;

3.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4.终身教育理念;

5.教育本质的理念:

从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再到教育为人民服务;

6.全面发展的理念:

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德智体到德智体美。

7.教育公平的理念;

8.现代学校治理的理念;

8.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

这些变化都蕴含了我国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同时,都体现在教育法的修订之中。

五、教育法修订体现的新精神 (一)体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二)坚持党的领导。

(三)民主立法。

(四)科学立法。

(五)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

(七)教育公平。

(八)以人为本。

(九)教育国际化。

(十)教育现代化。

(十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两法修正案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着重对两部法律中有关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两法修正案的发布和实施,将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按照修订的条款来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 教育方针的修订。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原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的修订主要体现在3方面:

1.增加了“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

2. 增加了“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在“德、智、体”之外增加了美。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规定了培养目标;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二)教育教学内容的修订。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原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更加强调“立德树人”;

2. 加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3. 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

4. 创新精神;

5. 实践能力;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7. 、法制教育改为法治教育。

(三)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四)促进教育公平。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原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五)实施双语教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原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原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八)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原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九)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原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十)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明确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 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 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 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如果按照修订的内容类别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二)教育基本原则的修订

(三)教育教学内容的修订

(四)完善教育基本制度的修订,

1.在教育法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在教育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3.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五)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修订

1在教育法第六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2.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国际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

(六)完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的修订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七、教育法修订的亮点

(一)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二)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这次教育法的修订开始于2013年10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充分利用了现代的网络等信息技术,扩大了征求意见的范围,使民主立法的精神得到了更广泛的落实。

(三) 注意了教育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例如,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

1.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3.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5.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6.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四)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五)教育公平的精神。

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民众热切关注的话题。修改后的教育法增加条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六)体现教育为社会服务的理念

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把教育看作高高在上的施予者、受教育者是仰承天恩的受惠者,改变为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服务义务。

(七)完善了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在我国的教育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没有用法律把其明确下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工作。这次修订教育法对教育方针做了更完整更全面的表述,这必将使教育工作的方向更加清晰。

(八)体现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理念。

(九)体现教育多样化理念。

应鼓励办学目标的多样化、教育模式的多样化、办学主体的多样化。 (十)教育现代化的理念。

修订后的教育法增加了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一)关注教育国际化

随着国家的不断强大,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国也必将在国际上发挥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历史赋予中国的生命。而要实现这一生命,教育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教育的国际化是实现教育使命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从目前来看,教育国际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

教育法的修订提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二)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

修改后的《教育法》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三:一是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采

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是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十三)实施双语教育制度

修改后的《教育法》不仅将“汉语言文字”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法律条文的表达在法律用语上更为规范,更增加确认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双语教育制度:一方面规定了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另一方面明确了双语教育中的国家义务——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十四)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办法

在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基础上,修改后的《教育法》取消原教育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教育法修订后的贯彻实施

李克强说,“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不能让我们的规划、举措变成镜中月、水中花,而要它看得见、摸得着,使老百姓从中切实得到实惠。” 不光要‘练嗓子’、‘动脑子’,更要研究‘说’了以后怎么‘做’,怎么兑现承诺。”

教育法修订以后,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通知中,特别强调:“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并且提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具体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1. 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特别要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2. 解读新修订的教育法。组织专家、相关方面代表等,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深入解读两法修正案的内容。

3. 进行培训。在教育系统分期分批开展新修订的教育法的相关培训。分别针对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班。

4.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编写相关的教育法修订解读文章,以及解读录像等。

5. 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新修订的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这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使教育法的一些规定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大变化。新修订的《教育法》把原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是办学体制上的重大变化。《教育法》的这些重大变化必须及时传送给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以及那些关注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员,让教育法修订的精神深入人心,为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进行教育法修订后的清理工作。

1. 全面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进行修改。

3. 废止。

4. 合并。

5.增加。

教育法修订以前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依据未修订的教育法制定的。在教育法修订以后,这些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都需要根据教育法修订的情况进行清理。例如《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清理。其中,涉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涉及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涉及招生考试中的违规处罚等,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有些教育法的修订条款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教育法在修订以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们必须制定一些实施条例、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根据这次教育法的修订情况,我们应该制定以下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1.需要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2.需要制定《终身教育条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

3. 需要制定《学前教育标准》,

4. 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制度》。

5. 需要制定《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6. 需要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办法》。

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7. 需要制定《招生管理办法》。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 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需要修订《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办法》。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 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教育法修正案对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做出了重要修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据此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法修正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进展与需要,提出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一系列新的重要教育法律概念,完善了办学体制、高等学校经费筹措机制等法律制度与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深化相关改革,使法律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六)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对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教育部门的执法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法律规定的变化,切实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保证能够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教育法律秩序。

(七)有些教育法的修订条款需要制定工作方案。 1. “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工作方案”。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法治教育工作方案。”

4.“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

5. “双语教育工作方案”。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6. “学前教育工作方案”。

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7. “全民终身学习工作方案”。

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8.“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

教育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职责,完善了高等学校设立审批制度、评估制度,健全了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定职责,健全配套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九、教育法修订的建议 (一)教育法应该及时修订,不能等到一揽子修订。可以采用修正案的办法。

(二)教育法的修订应该关注重大问题。可以放到法规、规章中的内容,不应该放在教育法中,如关于违反考试法律责任的具体处罚规定,就不应该放在教育法的修订中。

(三)应该加强教育法的解释工作。

(四)应该注明修订的依据。

(五)教育法修订以后,应该注明这些修订会对哪些法律的哪些条款产生相应的影响。例如《刑法》。2015年《刑法》修订以后,在附件中明确列举了受到影响的法律法规,并宣布这些法律法规作废,而不是笼统地说,“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一律作废。” 2015年修订《刑法》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六)应该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教育法》修订解读讲稿(简) 序

一、教育法概况

二、教育法修订解读的必要性 三、教育法修订解读的目的 四、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五、教育法修订体现的新精神 六、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七、教育法修订的亮点

八、教育法修订后的贯彻实施 九、教育法修订的建议 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李克强说:

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不能变成镜中月、水中花。

“ 不光要‘练嗓子’、‘动脑子’,更要研究‘说’了以后怎么‘做’,怎么兑现承诺。”

第一次修订是2009年8月27日。

第二次修订是2015年12月27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2016]7号)。 一、充分认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三、抓住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一、教育法概况 (一)教育法的诞生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 里程碑。 3.十年磨一剑。

(二)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基本法律。

2.独立的法律部门。 3. “教育宪法”。

(三)《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 保障了教育的战略地位。 2. 保证了教育的方向。 3. 建立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 4. 保证了社会主义教育秩序。 5. 维护了教育的权益。 6. 保障了教育改革。 二、教育法修订解读的必要性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一)教育法规定的语言比较抽象、简洁,需要加以说明才能明确其含义。 例如,“德智体美”与“德智体”、“德智体美劳”之间的异同。(第五条)

(二)教育法修订的目的需要加以解释。

教育法修订的目的是蕴含在教育法修订的字面之后的,对教育法的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为什么“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六条)

(三)新修订的教育法条款的适用等等,需要加以解释。 如,国家教育考试。

(四)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术语,需要加以解释。

例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

“其他教育机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五)新修订教育法的原则需要解释。

当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产生了影响的时候,我们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解释。例如,过去,教育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非营利性”,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但是,这次教育法修订以后,教育法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教育法的非营利性原则。 (六)教育法的修订涉及到一些新的理论问题。

例如,在提出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以后,他们是否都属于公益性组织。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七)教育法面对新情况。

例如,自主招生是否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三、教育法修订解读的目的

(一) 明确修改教育法的意义。

1. 教育法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 教育法的内在不足应该纠正。

3. 完善教育法的体系。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

(二) 明确教育法修改的背景。

1. 依法治教理念的进一步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 2. 新的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法的修订。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等。 3. 教育实践需要法律界定。

(三) 明确教育法修改的新精神。

1. 法治精神。 2. 民主精神。 3. 党的领导。 4. 促进教育发展。 5. 保障权益。

6. 尊重教育发展规律。 7. 结合实际。

(四) 明确教育法做了哪些修改。

1. 教育法增加的内容。 2. 教育法删除的内容。 3. 教育法修改的内容。

(五) 明确如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教育法。

1.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权利。

2. 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义务。

3.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法律责任。

4.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制度。

5. 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程序。

四、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一)《宪法》的修订。

我国《教育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这是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策

《教育法》是1995年通过的,在这之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十八次党代会。这些党代会的决议都直接、间接地影响到教育法的修订。

1. 十五大:1997年9月12日~18日在北京举行。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1)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十六大: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江泽民同志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

(1)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6)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3.十七大: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报告。

(1)以人为本、

(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尊重和保障人权。

(5)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

(6)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7)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8)坚持教育公益性质。

(9)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10)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4.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题目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报告。

(1)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

(4)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5)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 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7)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8)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9)办好学前教育。

(10)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11)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1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5.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②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 ③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较为突出; ④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⑤执法体制权责脱节; ⑥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⑦司法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⑧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8)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9)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10)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11)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2)教育部门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对我国的教育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1985年以后,我国党中央共召开了4次全教会,发布了4部决议。

1.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85年5月15-20日党中央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

2.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4年6月14-17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动员全党全社会认真实施1993年2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3.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9年6月15~18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发布了6月13日作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第三次全教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方针政策。

(1)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实施素质教育。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4)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5)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制定有关素质教育的制度和法规,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

度化、法制化。

(6)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4.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2010年7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要求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在国务院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有6处修订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

(1)根据《纲要》,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根据《纲要》,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3)根据《纲要》 ,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4)根据《纲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5)根据《纲要》,推进教育国际化。

(6)根据《纲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 1998年12月24日)

国发〔1999〕4号

(1)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

(2)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体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3)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要按照 《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 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如《刑法》《民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会对教育法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1997年进行了修订。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四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9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

(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1.1997年新《刑法》

1997年新《刑法》体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趋成熟。

1997年新《刑法》比1979年刑法的内容有了许多重要变化。其中的一些修改与教育法关系密切。

(1)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条涉及到学校的教师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规定适用于学校的教师等工作人员。

(4)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3.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4.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5.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

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7.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1)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1)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刑罚的规定。共50条。

10.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 死刑罪名被取消。

(3)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10]

(4)设立国家考试作弊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关于校车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1.学前教育;

2.继续教育;

3.义务教育;

4.教育信息化;

5.教育国际化;

6.终身教育等。

(六)教育理论的发展

1.依法治教的理念;

2.素质教育的理念;

3.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4.终身教育理念;

5.教育本质的理念:

从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再到教育为人民服务;

6.全面发展的理念:

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德智体到德智体美。

7.教育公平的理念;

8.现代学校治理的理念;

8.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

这些变化都蕴含了我国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同时,都体现在教育法的修订之中。

五、教育法修订体现的新精神 (一)体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二)坚持党的领导。

(三)民主立法。

(四)科学立法。

(五)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

(七)教育公平。

(八)以人为本。

(九)教育国际化。

(十)教育现代化。

(十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两法修正案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着重对两部法律中有关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两法修正案的发布和实施,将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按照修订的条款来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 教育方针的修订。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原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的修订主要体现在3方面:

1.增加了“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

2. 增加了“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在“德、智、体”之外增加了美。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规定了培养目标;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二)教育教学内容的修订。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原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更加强调“立德树人”;

2. 加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3. 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

4. 创新精神;

5. 实践能力;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7. 、法制教育改为法治教育。

(三)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四)促进教育公平。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原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五)实施双语教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原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原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八)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原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九)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原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十)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明确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 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 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 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如果按照修订的内容类别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二)教育基本原则的修订

(三)教育教学内容的修订

(四)完善教育基本制度的修订,

1.在教育法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在教育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3.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五)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修订

1在教育法第六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2.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国际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

(六)完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的修订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七、教育法修订的亮点

(一)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二)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这次教育法的修订开始于2013年10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充分利用了现代的网络等信息技术,扩大了征求意见的范围,使民主立法的精神得到了更广泛的落实。

(三) 注意了教育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例如,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

1.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3.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5.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6.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四)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五)教育公平的精神。

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民众热切关注的话题。修改后的教育法增加条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六)体现教育为社会服务的理念

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把教育看作高高在上的施予者、受教育者是仰承天恩的受惠者,改变为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服务义务。

(七)完善了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在我国的教育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没有用法律把其明确下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工作。这次修订教育法对教育方针做了更完整更全面的表述,这必将使教育工作的方向更加清晰。

(八)体现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理念。

(九)体现教育多样化理念。

应鼓励办学目标的多样化、教育模式的多样化、办学主体的多样化。 (十)教育现代化的理念。

修订后的教育法增加了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一)关注教育国际化

随着国家的不断强大,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国也必将在国际上发挥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历史赋予中国的生命。而要实现这一生命,教育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教育的国际化是实现教育使命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从目前来看,教育国际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

教育法的修订提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二)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

修改后的《教育法》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三:一是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采

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是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十三)实施双语教育制度

修改后的《教育法》不仅将“汉语言文字”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法律条文的表达在法律用语上更为规范,更增加确认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双语教育制度:一方面规定了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另一方面明确了双语教育中的国家义务——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十四)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办法

在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基础上,修改后的《教育法》取消原教育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教育法修订后的贯彻实施

李克强说,“施政之要贵在落实、重在实干!不能让我们的规划、举措变成镜中月、水中花,而要它看得见、摸得着,使老百姓从中切实得到实惠。” 不光要‘练嗓子’、‘动脑子’,更要研究‘说’了以后怎么‘做’,怎么兑现承诺。”

教育法修订以后,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通知中,特别强调:“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并且提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具体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1. 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特别要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2. 解读新修订的教育法。组织专家、相关方面代表等,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深入解读两法修正案的内容。

3. 进行培训。在教育系统分期分批开展新修订的教育法的相关培训。分别针对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班。

4.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编写相关的教育法修订解读文章,以及解读录像等。

5. 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新修订的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这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使教育法的一些规定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大变化。新修订的《教育法》把原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是办学体制上的重大变化。《教育法》的这些重大变化必须及时传送给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以及那些关注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员,让教育法修订的精神深入人心,为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进行教育法修订后的清理工作。

1. 全面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进行修改。

3. 废止。

4. 合并。

5.增加。

教育法修订以前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依据未修订的教育法制定的。在教育法修订以后,这些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都需要根据教育法修订的情况进行清理。例如《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清理。其中,涉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涉及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涉及招生考试中的违规处罚等,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有些教育法的修订条款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教育法在修订以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们必须制定一些实施条例、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根据这次教育法的修订情况,我们应该制定以下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1.需要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2.需要制定《终身教育条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

3. 需要制定《学前教育标准》,

4. 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制度》。

5. 需要制定《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6. 需要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办法》。

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7. 需要制定《招生管理办法》。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 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需要修订《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办法》。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 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教育法修正案对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做出了重要修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据此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法修正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进展与需要,提出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一系列新的重要教育法律概念,完善了办学体制、高等学校经费筹措机制等法律制度与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深化相关改革,使法律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六)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对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教育部门的执法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法律规定的变化,切实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保证能够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教育法律秩序。

(七)有些教育法的修订条款需要制定工作方案。 1. “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工作方案”。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法治教育工作方案。”

4.“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

5. “双语教育工作方案”。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6. “学前教育工作方案”。

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7. “全民终身学习工作方案”。

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8.“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

教育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职责,完善了高等学校设立审批制度、评估制度,健全了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定职责,健全配套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九、教育法修订的建议 (一)教育法应该及时修订,不能等到一揽子修订。可以采用修正案的办法。

(二)教育法的修订应该关注重大问题。可以放到法规、规章中的内容,不应该放在教育法中,如关于违反考试法律责任的具体处罚规定,就不应该放在教育法的修订中。

(三)应该加强教育法的解释工作。

(四)应该注明修订的依据。

(五)教育法修订以后,应该注明这些修订会对哪些法律的哪些条款产生相应的影响。例如《刑法》。2015年《刑法》修订以后,在附件中明确列举了受到影响的法律法规,并宣布这些法律法规作废,而不是笼统地说,“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一律作废。” 2015年修订《刑法》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六)应该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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