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 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 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 阳光法案”。

作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 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 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1 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1.1 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

增减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将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状况置于“阳光”之下,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

一定级别或一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向有关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配偶及共同

生活的亲属的财产,有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制度便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防止腐败的有效制度其功能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在:

(1)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强的反贪污贿赂功能。在国外,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

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反贪机构便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一方面,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反贪机构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以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反贪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

(2)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规约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功能。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

期间,定期地进行财产申报,会不断的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地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变化情况,解释变化的原因并且有关机关要对其监督检查查证所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便给国家公职人员上了个紧箍咒。同时还可以起到连续的道德教育作用,提醒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责任感,不断将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感内化为内心观念,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财产申报制度具有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功能。目前,世界

各国普遍存在一种趋势。即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产生这种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国家公

职人员的威信。也使群众走向另一个极端,普遍认为“无官不贪”,国家公职人员的任何收入都是非法途径获得的,这种猜忌的心理便会滋生许多的社会矛盾,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收入的猜忌以树立公职人员的威信,维护政府形象。

(4)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功能。财产申报可以反映领导干

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从而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它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根据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这样一来,如果干部有了错误,上级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其改正,避免大的贪污犯的产生。

1.2 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1.2.1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

上,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报公开,因而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1.2.2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需要

预防机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目的

就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攫取经济利益,为企图“寻租”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心理上的障碍,使其想为而不敢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戒。当然申报人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但这种惩戒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追究,目的在于保障申报制度的实施。

1.2.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

任职以来的财产增量情况,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更有用的信息资料,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1.2.4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维护原本就拥有大宗财产的干

部的声誉。使某些在任职之前就可能具有大量财富的干部,可以免去“当官发财”的

嫌疑,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维护了领导干部的声誉。

1.2.5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促使领导干部廉政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给领导干部一个无形的的压力,因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任何一宗财产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其带来某些不希望产生的后果。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另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一个领导干部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2.1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反腐斗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为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2.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

目前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的规定尽管比前述收入申报制度更进一步,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

2.2.1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 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更有甚者,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2.2.2 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应该说,《规定》对申报种类单一的规定,客观上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疏漏。

2.2.3 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我国对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多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3 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

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3.1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3.2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需增加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漏洞十分明显:首先,规定中没有初任申报,这样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3.3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3.4 如何追惩

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举,并应该对违反者进行重罚。这可以引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的规定之立法规则,作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加强制度反腐与技术反腐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将极大增强我国在遏制腐败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效率,并能够在整个社会中提高拒腐防腐的能力。所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等。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会早日建立,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 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 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 阳光法案”。

作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 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 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1 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1.1 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

增减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将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状况置于“阳光”之下,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

一定级别或一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向有关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配偶及共同

生活的亲属的财产,有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制度便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防止腐败的有效制度其功能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在:

(1)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强的反贪污贿赂功能。在国外,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

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反贪机构便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一方面,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反贪机构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以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反贪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

(2)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规约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功能。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

期间,定期地进行财产申报,会不断的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地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变化情况,解释变化的原因并且有关机关要对其监督检查查证所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便给国家公职人员上了个紧箍咒。同时还可以起到连续的道德教育作用,提醒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责任感,不断将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感内化为内心观念,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财产申报制度具有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功能。目前,世界

各国普遍存在一种趋势。即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产生这种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国家公

职人员的威信。也使群众走向另一个极端,普遍认为“无官不贪”,国家公职人员的任何收入都是非法途径获得的,这种猜忌的心理便会滋生许多的社会矛盾,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收入的猜忌以树立公职人员的威信,维护政府形象。

(4)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功能。财产申报可以反映领导干

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从而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它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根据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这样一来,如果干部有了错误,上级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其改正,避免大的贪污犯的产生。

1.2 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1.2.1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

上,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报公开,因而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1.2.2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需要

预防机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目的

就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攫取经济利益,为企图“寻租”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心理上的障碍,使其想为而不敢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戒。当然申报人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但这种惩戒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追究,目的在于保障申报制度的实施。

1.2.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

任职以来的财产增量情况,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更有用的信息资料,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1.2.4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维护原本就拥有大宗财产的干

部的声誉。使某些在任职之前就可能具有大量财富的干部,可以免去“当官发财”的

嫌疑,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维护了领导干部的声誉。

1.2.5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促使领导干部廉政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给领导干部一个无形的的压力,因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任何一宗财产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其带来某些不希望产生的后果。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另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一个领导干部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2.1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反腐斗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为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2.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

目前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的规定尽管比前述收入申报制度更进一步,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

2.2.1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 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更有甚者,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2.2.2 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应该说,《规定》对申报种类单一的规定,客观上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疏漏。

2.2.3 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我国对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多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3 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

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3.1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3.2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需增加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漏洞十分明显:首先,规定中没有初任申报,这样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3.3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3.4 如何追惩

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举,并应该对违反者进行重罚。这可以引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的规定之立法规则,作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加强制度反腐与技术反腐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将极大增强我国在遏制腐败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效率,并能够在整个社会中提高拒腐防腐的能力。所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等。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会早日建立,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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