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能:
1、参与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参与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公司合同文本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
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律事务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重要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质、信用等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6、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7、合同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
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需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8、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律事务部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需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9、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要求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10、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律事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备案。法律事务部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11、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
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12、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13、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诉讼管理工作
1、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于确实需要提起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部。
(二) 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了解案情,由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决定是否诉讼。
(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工作。
2、诉讼过程:
(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要和法律事务部同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
(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和法律事务部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
(四) 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五)二审阶段:对确需要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律事务部作出法律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3、案件执行:
(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协助法律事务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案件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
(二) 执行阶段: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应按诉讼中调解和庭外和解的规定办理。
(三)案件归档:法律事务部对于执结和依法终结的案件,整理好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执行财物的各类手续。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应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2、管理制度起草部门将管理制度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管理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管理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管理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七条 参与谈判
1、法律事务部参与谈判时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2、 法律事务部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
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事务部应当与业务部门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3、重大谈判,法律事务部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法律事务部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
第八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法律事务部负责配合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案件原始证据。
2、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
3、选择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4、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次一签,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5、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
进措施。
6、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九条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1、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3、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4、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
1、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2、法律事务部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
3、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使业务部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思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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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能:
1、参与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参与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公司合同文本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
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律事务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重要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质、信用等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6、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7、合同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
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需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8、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律事务部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需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9、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要求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10、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律事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备案。法律事务部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11、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
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12、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13、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诉讼管理工作
1、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于确实需要提起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部。
(二) 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了解案情,由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决定是否诉讼。
(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工作。
2、诉讼过程:
(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要和法律事务部同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
(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和法律事务部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
(四) 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五)二审阶段:对确需要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律事务部作出法律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3、案件执行:
(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协助法律事务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案件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
(二) 执行阶段: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应按诉讼中调解和庭外和解的规定办理。
(三)案件归档:法律事务部对于执结和依法终结的案件,整理好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执行财物的各类手续。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应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2、管理制度起草部门将管理制度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管理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管理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管理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七条 参与谈判
1、法律事务部参与谈判时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2、 法律事务部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
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事务部应当与业务部门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3、重大谈判,法律事务部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法律事务部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
第八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法律事务部负责配合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案件原始证据。
2、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
3、选择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4、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次一签,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5、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
进措施。
6、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九条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1、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3、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4、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
1、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2、法律事务部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
3、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使业务部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思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