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体系和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和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

摘要:主要从影子银行的定义出发,简述它所发展成现在如此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对于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造成的危机,以及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方面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一、 影子银行的定义及其特点

1. 定义

影子银行,顾名思义就是正规渠道之外的银行中介业务。它包括银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外的资金中介业务,和非银行机构、个人的资金中介业务,主要包括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等形式。

信托理财产品是近几年内地风行的一种集资方式,也是房地产行业吸纳民间资金的一条主要途径。开发商启动项目开发时,透过信托公司根据该项目的现金流设计信托产品,通过银行财富管理公司等渠道在社会上集资。信托产品往往有房地产物业作抵押,往往有最低保证回报(远超过银行利息) ,年期一般三至五年。这类信托产品,许多就在银行分支机构售卖,但是银行并不担保违约的风险。官方数据显示信托产品兑规模为1.7万亿元,这个数字可能有低估的成分,今后两年是信托产品到期还债的高峰期。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企业、个人等向银行提供资金,再通过银行定向地特定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种贷款往往有事先约定的资金用途、利率与偿还年限,银行不过是代理人,负责贷款的发放、跟进、监督与回收,基本不承担贷款的违约风险。目前的委托贷款总额,约为1万亿元。

民间贷款,是影子银行中运作最复杂、种类最多变、透明度最低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完全绕开银行的中介参与,由民间的资金剩余方(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家及个人)向资金短缺方提供资金(房地产开发商、中小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往往有长长的借贷循环,一环套一环,,由担保公司或个人穿针引线,利率也十分高,甚至是高利贷。尽管民间借贷本身并不涉及银行,许多资金的源头仍出自银行,只是贷款经过挪用和多次转手之后,已经脱离了银行的视野。民间债务链如果断裂,相信许多银行借贷也可能突然变成坏账。民间借贷的规模大约在四兆元左右,去年温州出现“跑路”事件后,民间借贷并未出现恐慌性收缩。

影子银行乃是正规银行业务无法满足经济、市场的资金需求时,因运而生的“替代银行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活动由来已久,在某种程度上是正规银行业务的补缺,满足着一部

分银行信贷无法覆盖的企业与个人的资金需求。不过影子银行自2010年以来出现了爆炸性增长,时间与中国的贷款政策收缩相吻合。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一年多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600基点,银行的可借贷银根猛然抽紧,被迫收缩贷款战线。量化紧缩将一批企业与个人推出了银行的大门,可是他们仍有融资的需要,于是转向非正规中介与非贷款产品。同时,存款利率又非常地低,根本无法补偿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资金之贬值,于是,资金涌向非储蓄金融产品。资金的供应与需求方一拍即合,各得其所,房地产的旺景也让双方放低了对风险的警惕。

2. 特点

一、资金出路中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比重畸高。在信托产品和民间借贷中,业者估计起码六成的资金最终进入了房地产领域,风险集中度极高,因此影子银行对房市走向、房地产政策、开发商现金流十分敏感。

二、贷款期限与项目现金流之间出现资金年期错配。大多长期的建设项目通过短期融资资本来支持,靠发新债还旧债来维持资金流。一旦货币环境、产业环境或自身信用出现问题,举新债不果,则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高。

三、出资人众多,而且通常在债务链上有相互影响。一旦一个项目出现违约,受牵连的面积很大,进而直接影响消费,甚至社会安定。债权人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势必影响政府危机处理的时效性、有效性。

四、影子银行多处监管的盲点。对于这些金融活动的监督、追踪和风险控制均严重不足。

二、影子银行系统

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ile banking system), 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过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给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最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一环,影子银行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

三、 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

首先是没有对银行资产管理和理财产品正名,没有对不同银行实施不同准入标准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并非所有银行都适合推出理财产品,也并非所有银行都能管理好理财资金所投项目风险,那些运作不规范、没有前后台、没有制度、随便几个人就干理财的银行,如果不实施分类管理和理财产品资质认定,如果理财市场对所有银行都大门洞开,那么鱼龙混杂的结果必然是理财产品泥沙俱下、风险隐患丛生。显然,要防范影子银行风险,首先必须正本清源,实施准入标准,从源头抓起。

其次是理财产品销售的标准流程不严格执行引发的风险。如果银行不能在确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基础上,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产品销售的过程就是风险埋下的过程。

最后是一些商业银行不会遴选信托资产项目,缺乏甄别和评价项目风险的能力,过分将资金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行业和房企,增加了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各类资产的安全性,易引发影子银行风险。“理财资金池”与所对应的“信托资产池”出现期限错配、“一对多”的情况并不可怕,只要银行对理财资金所投资项目实施全流程、比贷款更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每笔负债清楚地和相匹配的池内资产构成对应,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在可承受范围内,并且池内有流动性储备,池外有流动性支持体系,银行能对资产质量逐笔分析,逐笔评估,并统一评估资产池,影子银行的风险就会降到最小。真正可怕的是银行理财资金池内的资金与基础资产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银行无法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以至项目方将资金挪用到银行风险管理视野之外的虚拟经济领域,甚至去消费,而银行对此却浑然不知或视而不见。一旦银行的理财资金池对应的是这类金蝉脱壳、名不副实的信托资产池,影子银行爆发风险,其实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四、 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现状和监管措施

1. 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多大,尚无明确的结论。瑞银证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推算出,13.7万亿元是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下限,可能占GDP 的25%,甚至可能超过20万亿元,接近GDP 的四成。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最近发布的《中国民间信贷分析》报告称,未来违约率商业银行将会上升,估计银行业小企业新增不良贷款将上升至1550亿元,相当于公司信贷总额的0.46%。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由于不受监管而带来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影子银行规模的爆炸性增长不但影响货币当局对信贷规模和结构的调整,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削弱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而且推高商业银行杠杆率,增加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在高杠杆率的推动下放大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基于多种形式的联系渠道和传导机制波及金融体系,增加金融系统的整体脆弱性。而正因为影子银行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其有组织无监管的营运模式易引发资金拆借、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可能冲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我国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先决条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从多方面入手,避免金融风险的累积和危机的发生。

2.关于监管所提出的建议

首先,健全影子银行法律规范机制,确立合理的长期性制度安排。影子银行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较短,应从长期性制度安排出发,明确影子银行的有关立法。规范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尤其是其运作的基础产品和衍生品;控制其业务模式的风险行为,明确资本金要求、杠杆率限制、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制定经营许可权,推进影子银行领域的准入制度。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可确保影子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约束个体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行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保障参与方的正当利益和合法诉求。

其次,建立影子银行微观监管机制,规范影子银行的安全营运。笔者认为,监管当局应从不同角度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创新的社会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循序渐进地将影子银行纳入分类、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基于“有益于完善融资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原则,有区别地采取以鼓励和引导为主、适度监管的政策和采取规制式监管措施。同时,改变静态机构监管模式,采用机构营运监管与产品功能监管并重的模式,将影子银行机构及其业务产品创新同步纳入动态监管体系中,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此外,采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防火墙。

再次,规范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强化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是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合理信息披露机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构建统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平台,以统一各不同机构(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标准,定期汇总、分析、发布市场数据,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各参与者能及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加快建立针对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信息披露与监控制度,降低商业银行、投资者、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借贷双方进行对接,降低交易成本,限制高杠杆金融运作活动,预防交易风险。

此外,强化影子银行预警监测机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基于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突变性与传导性,相关部门应联手建立动态审慎的风险预警和矛盾化解机制。中央银行应将影子银行纳入其统计监测范围,关注其信用创造的规模和速度。同时,建立专门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其业务发展趋势的研究,并运用前沿的计量统计方法科学评估影子银行业务、创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与资产价格纳入宏观审慎监测框架,适时更新监管标准,强化系统风险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影子银行系统运作的过度杠杆化和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为提高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构建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联动体系,并保证各区域、各部门形成有机统一的影子银行系统应急处置网络。

除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外,造成影子银行爆炸性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各项政策目标以及各种政策供给之间的错配和冲突。因此,笔者赞同汪涛提出的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子银行问题并减少相关风险的措施,其认为关键是明确宏观经济目标和审慎监管目标的优先顺序、改革目前货币政策的管理方式、理顺时有矛盾的多重政策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影子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先锋,发挥其完善金融系统、推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

五、 总结

总的来说相对于金融危机前影子银行的监管真空的得到了一定的填充,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国的监管不到位仍然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化解,在金融衍生品打规模生产并融入民间的现在,影子银行以后的发展是否会沿着一条有序的道路进行,一切皆有待时间的检验。

班级:2011级国贸一班

学号:201112024

姓名:宋沅澧

影子银行体系和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

摘要:主要从影子银行的定义出发,简述它所发展成现在如此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对于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造成的危机,以及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方面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一、 影子银行的定义及其特点

1. 定义

影子银行,顾名思义就是正规渠道之外的银行中介业务。它包括银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外的资金中介业务,和非银行机构、个人的资金中介业务,主要包括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等形式。

信托理财产品是近几年内地风行的一种集资方式,也是房地产行业吸纳民间资金的一条主要途径。开发商启动项目开发时,透过信托公司根据该项目的现金流设计信托产品,通过银行财富管理公司等渠道在社会上集资。信托产品往往有房地产物业作抵押,往往有最低保证回报(远超过银行利息) ,年期一般三至五年。这类信托产品,许多就在银行分支机构售卖,但是银行并不担保违约的风险。官方数据显示信托产品兑规模为1.7万亿元,这个数字可能有低估的成分,今后两年是信托产品到期还债的高峰期。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企业、个人等向银行提供资金,再通过银行定向地特定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种贷款往往有事先约定的资金用途、利率与偿还年限,银行不过是代理人,负责贷款的发放、跟进、监督与回收,基本不承担贷款的违约风险。目前的委托贷款总额,约为1万亿元。

民间贷款,是影子银行中运作最复杂、种类最多变、透明度最低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完全绕开银行的中介参与,由民间的资金剩余方(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家及个人)向资金短缺方提供资金(房地产开发商、中小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往往有长长的借贷循环,一环套一环,,由担保公司或个人穿针引线,利率也十分高,甚至是高利贷。尽管民间借贷本身并不涉及银行,许多资金的源头仍出自银行,只是贷款经过挪用和多次转手之后,已经脱离了银行的视野。民间债务链如果断裂,相信许多银行借贷也可能突然变成坏账。民间借贷的规模大约在四兆元左右,去年温州出现“跑路”事件后,民间借贷并未出现恐慌性收缩。

影子银行乃是正规银行业务无法满足经济、市场的资金需求时,因运而生的“替代银行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活动由来已久,在某种程度上是正规银行业务的补缺,满足着一部

分银行信贷无法覆盖的企业与个人的资金需求。不过影子银行自2010年以来出现了爆炸性增长,时间与中国的贷款政策收缩相吻合。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一年多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600基点,银行的可借贷银根猛然抽紧,被迫收缩贷款战线。量化紧缩将一批企业与个人推出了银行的大门,可是他们仍有融资的需要,于是转向非正规中介与非贷款产品。同时,存款利率又非常地低,根本无法补偿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资金之贬值,于是,资金涌向非储蓄金融产品。资金的供应与需求方一拍即合,各得其所,房地产的旺景也让双方放低了对风险的警惕。

2. 特点

一、资金出路中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比重畸高。在信托产品和民间借贷中,业者估计起码六成的资金最终进入了房地产领域,风险集中度极高,因此影子银行对房市走向、房地产政策、开发商现金流十分敏感。

二、贷款期限与项目现金流之间出现资金年期错配。大多长期的建设项目通过短期融资资本来支持,靠发新债还旧债来维持资金流。一旦货币环境、产业环境或自身信用出现问题,举新债不果,则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高。

三、出资人众多,而且通常在债务链上有相互影响。一旦一个项目出现违约,受牵连的面积很大,进而直接影响消费,甚至社会安定。债权人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势必影响政府危机处理的时效性、有效性。

四、影子银行多处监管的盲点。对于这些金融活动的监督、追踪和风险控制均严重不足。

二、影子银行系统

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ile banking system), 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过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给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最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一环,影子银行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

三、 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

首先是没有对银行资产管理和理财产品正名,没有对不同银行实施不同准入标准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并非所有银行都适合推出理财产品,也并非所有银行都能管理好理财资金所投项目风险,那些运作不规范、没有前后台、没有制度、随便几个人就干理财的银行,如果不实施分类管理和理财产品资质认定,如果理财市场对所有银行都大门洞开,那么鱼龙混杂的结果必然是理财产品泥沙俱下、风险隐患丛生。显然,要防范影子银行风险,首先必须正本清源,实施准入标准,从源头抓起。

其次是理财产品销售的标准流程不严格执行引发的风险。如果银行不能在确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基础上,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产品销售的过程就是风险埋下的过程。

最后是一些商业银行不会遴选信托资产项目,缺乏甄别和评价项目风险的能力,过分将资金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行业和房企,增加了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各类资产的安全性,易引发影子银行风险。“理财资金池”与所对应的“信托资产池”出现期限错配、“一对多”的情况并不可怕,只要银行对理财资金所投资项目实施全流程、比贷款更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每笔负债清楚地和相匹配的池内资产构成对应,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在可承受范围内,并且池内有流动性储备,池外有流动性支持体系,银行能对资产质量逐笔分析,逐笔评估,并统一评估资产池,影子银行的风险就会降到最小。真正可怕的是银行理财资金池内的资金与基础资产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银行无法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以至项目方将资金挪用到银行风险管理视野之外的虚拟经济领域,甚至去消费,而银行对此却浑然不知或视而不见。一旦银行的理财资金池对应的是这类金蝉脱壳、名不副实的信托资产池,影子银行爆发风险,其实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四、 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现状和监管措施

1. 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多大,尚无明确的结论。瑞银证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推算出,13.7万亿元是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下限,可能占GDP 的25%,甚至可能超过20万亿元,接近GDP 的四成。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最近发布的《中国民间信贷分析》报告称,未来违约率商业银行将会上升,估计银行业小企业新增不良贷款将上升至1550亿元,相当于公司信贷总额的0.46%。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由于不受监管而带来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影子银行规模的爆炸性增长不但影响货币当局对信贷规模和结构的调整,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削弱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而且推高商业银行杠杆率,增加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在高杠杆率的推动下放大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基于多种形式的联系渠道和传导机制波及金融体系,增加金融系统的整体脆弱性。而正因为影子银行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其有组织无监管的营运模式易引发资金拆借、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可能冲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我国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先决条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从多方面入手,避免金融风险的累积和危机的发生。

2.关于监管所提出的建议

首先,健全影子银行法律规范机制,确立合理的长期性制度安排。影子银行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较短,应从长期性制度安排出发,明确影子银行的有关立法。规范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尤其是其运作的基础产品和衍生品;控制其业务模式的风险行为,明确资本金要求、杠杆率限制、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制定经营许可权,推进影子银行领域的准入制度。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可确保影子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约束个体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行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保障参与方的正当利益和合法诉求。

其次,建立影子银行微观监管机制,规范影子银行的安全营运。笔者认为,监管当局应从不同角度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创新的社会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循序渐进地将影子银行纳入分类、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基于“有益于完善融资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原则,有区别地采取以鼓励和引导为主、适度监管的政策和采取规制式监管措施。同时,改变静态机构监管模式,采用机构营运监管与产品功能监管并重的模式,将影子银行机构及其业务产品创新同步纳入动态监管体系中,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此外,采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防火墙。

再次,规范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强化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是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合理信息披露机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构建统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平台,以统一各不同机构(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标准,定期汇总、分析、发布市场数据,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各参与者能及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加快建立针对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信息披露与监控制度,降低商业银行、投资者、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借贷双方进行对接,降低交易成本,限制高杠杆金融运作活动,预防交易风险。

此外,强化影子银行预警监测机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基于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突变性与传导性,相关部门应联手建立动态审慎的风险预警和矛盾化解机制。中央银行应将影子银行纳入其统计监测范围,关注其信用创造的规模和速度。同时,建立专门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其业务发展趋势的研究,并运用前沿的计量统计方法科学评估影子银行业务、创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与资产价格纳入宏观审慎监测框架,适时更新监管标准,强化系统风险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影子银行系统运作的过度杠杆化和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为提高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构建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联动体系,并保证各区域、各部门形成有机统一的影子银行系统应急处置网络。

除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外,造成影子银行爆炸性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各项政策目标以及各种政策供给之间的错配和冲突。因此,笔者赞同汪涛提出的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子银行问题并减少相关风险的措施,其认为关键是明确宏观经济目标和审慎监管目标的优先顺序、改革目前货币政策的管理方式、理顺时有矛盾的多重政策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影子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先锋,发挥其完善金融系统、推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

五、 总结

总的来说相对于金融危机前影子银行的监管真空的得到了一定的填充,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国的监管不到位仍然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化解,在金融衍生品打规模生产并融入民间的现在,影子银行以后的发展是否会沿着一条有序的道路进行,一切皆有待时间的检验。

班级:2011级国贸一班

学号:201112024

姓名:宋沅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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