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兴和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5)裁字第45号申请人:兰州万达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榆中县祁连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职务: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宏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夏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职务: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因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1日在兰州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由于工程进度、质量导致的损失1800万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造价3600万元,以及支付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500万元。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申请
人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做出如下裁决:
(一) 劳动合同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一部分损失,
由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2100万元。
(二) 本案仲裁费10.5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5万元,由
申请人承担2万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王玉军 仲裁员:李某某 仲裁员:陈某某 2015年5月22日(盖章)
书记员:某某
兰州兴和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5)裁字第45号申请人:兰州万达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榆中县祁连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职务: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宏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夏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职务: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因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1日在兰州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由于工程进度、质量导致的损失1800万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造价3600万元,以及支付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500万元。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申请
人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做出如下裁决:
(一) 劳动合同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一部分损失,
由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2100万元。
(二) 本案仲裁费10.5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5万元,由
申请人承担2万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王玉军 仲裁员:李某某 仲裁员:陈某某 2015年5月22日(盖章)
书记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