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

协议编号:【SDSDH--008】

签订日期:2016年12月 日

本《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建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物屋顶租赁及用途

1.1甲方合法拥有位于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屋顶总面积约为万平方米。甲方同意将上述建筑物屋顶全部可用面积出租给乙方(以下称“协议屋顶”),供乙方建设、安装、运营光伏电站(以下称“光伏电站”)。甲方员工车棚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由乙方负责,车棚棚顶乙方免费使用。

1.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7)日内向乙方提交下述文件:

●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

【附件二】;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

【附件三】;

● 其他:电子版屋面结构图等作为本协议【附件四】;

1.3协议屋顶由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判断是否符合协议光伏电站建设、安装工程的条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自光伏电站项目通过发改部门及电力部门验收且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二十(20)年。租赁期满,乙方未书面提出不延续本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自动延续五(5)年,协议其他条款与本协议保持不变。

2.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1)个月内将协议屋顶交付乙方使用。

2.3自协议屋顶交付之日起,协议屋顶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4在第2.1款所述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可就协议屋顶租赁及使用事宜另行协商。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标准:乙方按照【 】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用协议屋顶的租金。

租赁面积:以乙方使用甲方建筑屋顶实际面积为计算标准。

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以甲方租赁面积乘以租金标准为计算依据。

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租赁费用正规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正规的专用发票后十五(15)日内付款,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租赁费用按年支付,乙方需在正式进场施工前向甲方支付首年租赁费用,后续每年支付以该日期为支付日。

第四条 协议光伏电站的基本情况

4.1协议光伏电站的建设、安装、运营及审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完成后协议光伏电站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2因协议光伏电站发电所获得的碳排放指标归乙方所有。

4.3本协议项下的光伏电站项目所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为乙方享有。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补贴提供配合与协助。

4.4根据乙方初步设计,协议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暂定:【 5 】MW 。

第五条 光伏电站的建设施工

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甲方应为光伏电站建设、施工提供施工通道、货物暂存区、临水临电、设备房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光伏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6.1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移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建成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以损坏设备实际造价及影响电站容量发电量计算)

6.2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电网公司指定的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并网接入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6.3甲乙双方应在光伏电站设计方案、电力接入方案获批后明确产权分界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之一。

6.4乙方负责电站的安全及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提供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 协议屋顶的维护和使用

7.1甲方负责协议屋顶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甲方对协议屋顶进行维护需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7.2乙方按照光伏电站的寿命(一般为25年)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7.3在建设光伏电站施工之前的屋面漏水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在租赁期限内,如因乙方新建光伏项目导致屋面发生破损或漏水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解决。

7.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协议屋顶进行改造、拆迁或拆除。

7.4.1如果确实需要对协议屋顶进行结构性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就改造费用进行协商,但对协议屋顶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安装光伏电站的功能,甲方应保证改造后,协议屋顶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乙方安装和运营光伏电站。

7.4.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必须拆除光伏电站的,甲方需给予乙方不少于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给予乙方如屋顶租金减免等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新建建筑屋顶应满足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安装条件及容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继续使用甲方新建建筑屋顶;

如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新建建筑屋顶无法满足乙方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就近提供其他相同面积和条件的屋顶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乙方使用该屋顶的条件与本协议约定相同。

7.4.3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协议屋顶所在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光伏电站进行拆除的,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协议屋顶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7.5 若甲方提供的车间屋顶实际承重不足,而乙方需要进行建设光伏电站,乙方必须对屋顶进行加固,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在本协议生效日,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8.1.1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屋顶及屋顶所在建筑具有完全的

所有权和处置权;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本项目的不动产设置任何抵押、

担保或权利限制的,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应取得质押权人或对租赁

屋顶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对光伏电站存续的书面同意函。如因甲方未

提供房屋有效文件资料或未事先告知乙方即设置担保的、或因质押权人

或对租赁屋顶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主张有关权利,导致乙方产生任何

损失(例如:同期发电损失等)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8.1.2若甲方出售转让房屋涉及协议屋顶所有权的转让,甲方应提前通知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

应保证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物屋顶的使用权不受该转让或租赁行为

的任何影响,并确保建筑物的受让人或承租人认可本租赁协议并同意继

续履行本租赁协议;

8.1.3 甲方应积极协调建筑物使用方配合乙方项目申报、建设及运营管

理工作,并全面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审批/备

案。

8.2在本协议生效日,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8.2.1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协议屋顶;

8.2.2乙方在甲方管理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自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本

协议项下乙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并转给项目公司享有、履行和

承担,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8.2.3 在进行光伏电站的安装及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拆除过程中,不得

对协议屋顶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经双方共同对损害进

行评估并确认后,由乙方承担有关维修费用;

8.2.4 光伏电站在日常运营、维护和检修时,乙方不得对甲方的正常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第

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8.2.5 乙方负责光伏电站和供电部门的接入协调事项;

8.2.6 乙方负责光伏电站和规划部门的立项、证照办理、国家政策支持

及工程验收等相关事项。

8.2.7乙方有权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

8.2.8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同时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不使甲方利益受损。

8.2.9 乙方应在甲方所在地照章纳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9.2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9.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屋顶的,甲方应减收或减免租金,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9.4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当期屋顶租金的,则除应付租金外,乙方每天应逾期未付租金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解除

10.1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屋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乙方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行、维护。

10.2因乙方光伏电站投资大、回收期长,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因非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

10.3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的原因,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在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签订条款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商业或技术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均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日期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协议一式肆(4)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2)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

附件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

附件四:其他附件,包括电子版屋面结构图等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 (盖章)

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

协议编号:【SDSDH--008】

签订日期:2016年12月 日

本《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建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物屋顶租赁及用途

1.1甲方合法拥有位于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屋顶总面积约为万平方米。甲方同意将上述建筑物屋顶全部可用面积出租给乙方(以下称“协议屋顶”),供乙方建设、安装、运营光伏电站(以下称“光伏电站”)。甲方员工车棚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由乙方负责,车棚棚顶乙方免费使用。

1.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7)日内向乙方提交下述文件:

●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

【附件二】;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

【附件三】;

● 其他:电子版屋面结构图等作为本协议【附件四】;

1.3协议屋顶由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判断是否符合协议光伏电站建设、安装工程的条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自光伏电站项目通过发改部门及电力部门验收且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二十(20)年。租赁期满,乙方未书面提出不延续本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自动延续五(5)年,协议其他条款与本协议保持不变。

2.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1)个月内将协议屋顶交付乙方使用。

2.3自协议屋顶交付之日起,协议屋顶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4在第2.1款所述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可就协议屋顶租赁及使用事宜另行协商。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标准:乙方按照【 】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用协议屋顶的租金。

租赁面积:以乙方使用甲方建筑屋顶实际面积为计算标准。

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以甲方租赁面积乘以租金标准为计算依据。

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租赁费用正规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正规的专用发票后十五(15)日内付款,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租赁费用按年支付,乙方需在正式进场施工前向甲方支付首年租赁费用,后续每年支付以该日期为支付日。

第四条 协议光伏电站的基本情况

4.1协议光伏电站的建设、安装、运营及审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完成后协议光伏电站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2因协议光伏电站发电所获得的碳排放指标归乙方所有。

4.3本协议项下的光伏电站项目所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为乙方享有。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补贴提供配合与协助。

4.4根据乙方初步设计,协议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暂定:【 5 】MW 。

第五条 光伏电站的建设施工

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甲方应为光伏电站建设、施工提供施工通道、货物暂存区、临水临电、设备房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光伏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6.1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移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建成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以损坏设备实际造价及影响电站容量发电量计算)

6.2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电网公司指定的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并网接入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6.3甲乙双方应在光伏电站设计方案、电力接入方案获批后明确产权分界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之一。

6.4乙方负责电站的安全及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提供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 协议屋顶的维护和使用

7.1甲方负责协议屋顶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甲方对协议屋顶进行维护需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7.2乙方按照光伏电站的寿命(一般为25年)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7.3在建设光伏电站施工之前的屋面漏水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在租赁期限内,如因乙方新建光伏项目导致屋面发生破损或漏水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解决。

7.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协议屋顶进行改造、拆迁或拆除。

7.4.1如果确实需要对协议屋顶进行结构性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就改造费用进行协商,但对协议屋顶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安装光伏电站的功能,甲方应保证改造后,协议屋顶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乙方安装和运营光伏电站。

7.4.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必须拆除光伏电站的,甲方需给予乙方不少于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给予乙方如屋顶租金减免等方式进行补偿。同时,甲方新建建筑屋顶应满足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安装条件及容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继续使用甲方新建建筑屋顶;

如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新建建筑屋顶无法满足乙方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就近提供其他相同面积和条件的屋顶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乙方使用该屋顶的条件与本协议约定相同。

7.4.3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协议屋顶所在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光伏电站进行拆除的,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协议屋顶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7.5 若甲方提供的车间屋顶实际承重不足,而乙方需要进行建设光伏电站,乙方必须对屋顶进行加固,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在本协议生效日,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8.1.1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屋顶及屋顶所在建筑具有完全的

所有权和处置权;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本项目的不动产设置任何抵押、

担保或权利限制的,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应取得质押权人或对租赁

屋顶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对光伏电站存续的书面同意函。如因甲方未

提供房屋有效文件资料或未事先告知乙方即设置担保的、或因质押权人

或对租赁屋顶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主张有关权利,导致乙方产生任何

损失(例如:同期发电损失等)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8.1.2若甲方出售转让房屋涉及协议屋顶所有权的转让,甲方应提前通知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

应保证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物屋顶的使用权不受该转让或租赁行为

的任何影响,并确保建筑物的受让人或承租人认可本租赁协议并同意继

续履行本租赁协议;

8.1.3 甲方应积极协调建筑物使用方配合乙方项目申报、建设及运营管

理工作,并全面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审批/备

案。

8.2在本协议生效日,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8.2.1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协议屋顶;

8.2.2乙方在甲方管理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自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本

协议项下乙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并转给项目公司享有、履行和

承担,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8.2.3 在进行光伏电站的安装及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拆除过程中,不得

对协议屋顶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经双方共同对损害进

行评估并确认后,由乙方承担有关维修费用;

8.2.4 光伏电站在日常运营、维护和检修时,乙方不得对甲方的正常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第

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8.2.5 乙方负责光伏电站和供电部门的接入协调事项;

8.2.6 乙方负责光伏电站和规划部门的立项、证照办理、国家政策支持

及工程验收等相关事项。

8.2.7乙方有权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

8.2.8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同时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不使甲方利益受损。

8.2.9 乙方应在甲方所在地照章纳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9.2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9.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屋顶的,甲方应减收或减免租金,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9.4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当期屋顶租金的,则除应付租金外,乙方每天应逾期未付租金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解除

10.1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屋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乙方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行、维护。

10.2因乙方光伏电站投资大、回收期长,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因非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

10.3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的原因,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在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签订条款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商业或技术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均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日期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协议一式肆(4)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2)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

附件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

附件四:其他附件,包括电子版屋面结构图等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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