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
教育学部 教育学类 2012010001 陈彦君 摘要:谈起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我们先从它的兴起开始,为什么要进行对农业的改造呢?因为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到了土地,农业生产有了恢复和发展。但是,我国的农业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当时贫苦农民缺乏生产工具、资金,一家一户难以解决水利问题,难以抵御自然灾害,不能合理地使用耕地,也不能使用先进的机械化农具。这就影响生产的发展,农产品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改造 农业
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也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特别提出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作用,指出了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它“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因此,党中央号召,“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以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里,土地仍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牲畜和大农具一般也是为农民所有。不过,在合作社中也有了公有财产。这种公有财产,其中一部分是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份基金,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积金。
在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已经有了公有财产,土地、耕畜、农具等虽然仍然是私有财产,但是已经由社里统一使用,社员从事集体劳动,劳动力也由社里统一调配、统一组织,社员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土地、耕畜、农具仍为社员私有,并且还通过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一份收入。这是私有经济的因素。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当时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有很大优越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经济之间的矛盾。初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但是土地仍然是社员的私有财产,这必然会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另外,社员仍然保留对牲畜、农具的私有权,这也会影响对牲畜、农具的更合理使用;再有,土地、牲畜和农具等因为仍归私人所有,还要分取一部分报酬,这也就不能不影响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存在着这些矛盾,所以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及其他条件成熟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需要逐步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指出: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由初级农业社转变为高级农业社时,必须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社员交出生产资料后,应保证不降低收入,而且一般能够增加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这就是说,对社员土地的报酬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取消的。因为废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取消生产资料的报酬,对于一般社员来说,是会增加收入的。但对那些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或富裕中农来说,取消生产资料报酬,只有在生产有了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他的收入才会增长,否则收入是要减少的。所以,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一定要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党和国家当时认为,在高级社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公有制,这样,就可以更合理地使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更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从事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由于取消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的积极性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这样,高级社就比初级社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到1955年下半年出现了高潮。据统计,1955年6月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万个,1955年10月底,发展到128万个,入社农户3813万户;11月底为158万个,入社农户4940万户;12月底达到190万个,入社农户7545万户。每社平均户数,10月底为29.9户,11月底为31.2户,12月底为39.6户。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10月底为32%,11月底为41.4%,12月底则达63.3%。
在这一时期,全国也试办了相当数量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底,全国共有高级社17000多个,参加的农户为47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每社平均户数达到275户。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批转向高级社发展是从1956年开始的。在这一年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社数是逐月减少,但高级社的社数却逐月增加;入社农户继续增加,特别是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大大提高。 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基本完成,这次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次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各地贯彻了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决议和指示,按照自愿结合、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和典型示范,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从低级到高级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强调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形式;注意抓好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照顾社员的个人活动和发展家庭副业,采用灵活、过渡的分配办法;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能歧视和打击单干农民;领导上既要反对放任自流又要反对急躁冒进两种倾向等,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但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主要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期,不断批判资本主义思想和右倾保守思想,在广大干部、群众缺乏思想准备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匆忙建立高级合作社,强迫命令、贪大求高的问题多有发生,“拔苗助长”的情况比较严重,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盲目求纯,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在处理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问题时,作价偏低;在小社并大社过程中,穷富拉平的现象比较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损害了群众利益;虽然在短期内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遗留了许多问题。
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有好的地方也有失误的地方,那对农业的改造算成功还是失败呢?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如果生产关系的变革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改革或者革命不能不说是失败的。个体农业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它所创造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使生产力的发挥达到了极限,再也容纳不了更高的生产力。这是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那么对它进行改造是必要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对生产力的提高有显著影响,所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取得了成功。
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
教育学部 教育学类 2012010001 陈彦君 摘要:谈起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我们先从它的兴起开始,为什么要进行对农业的改造呢?因为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到了土地,农业生产有了恢复和发展。但是,我国的农业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当时贫苦农民缺乏生产工具、资金,一家一户难以解决水利问题,难以抵御自然灾害,不能合理地使用耕地,也不能使用先进的机械化农具。这就影响生产的发展,农产品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改造 农业
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也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特别提出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作用,指出了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它“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因此,党中央号召,“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以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里,土地仍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牲畜和大农具一般也是为农民所有。不过,在合作社中也有了公有财产。这种公有财产,其中一部分是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份基金,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积金。
在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已经有了公有财产,土地、耕畜、农具等虽然仍然是私有财产,但是已经由社里统一使用,社员从事集体劳动,劳动力也由社里统一调配、统一组织,社员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土地、耕畜、农具仍为社员私有,并且还通过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一份收入。这是私有经济的因素。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当时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有很大优越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经济之间的矛盾。初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但是土地仍然是社员的私有财产,这必然会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另外,社员仍然保留对牲畜、农具的私有权,这也会影响对牲畜、农具的更合理使用;再有,土地、牲畜和农具等因为仍归私人所有,还要分取一部分报酬,这也就不能不影响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存在着这些矛盾,所以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及其他条件成熟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需要逐步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指出: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由初级农业社转变为高级农业社时,必须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社员交出生产资料后,应保证不降低收入,而且一般能够增加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这就是说,对社员土地的报酬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取消的。因为废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取消生产资料的报酬,对于一般社员来说,是会增加收入的。但对那些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或富裕中农来说,取消生产资料报酬,只有在生产有了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他的收入才会增长,否则收入是要减少的。所以,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一定要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党和国家当时认为,在高级社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公有制,这样,就可以更合理地使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更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从事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由于取消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的积极性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这样,高级社就比初级社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到1955年下半年出现了高潮。据统计,1955年6月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万个,1955年10月底,发展到128万个,入社农户3813万户;11月底为158万个,入社农户4940万户;12月底达到190万个,入社农户7545万户。每社平均户数,10月底为29.9户,11月底为31.2户,12月底为39.6户。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10月底为32%,11月底为41.4%,12月底则达63.3%。
在这一时期,全国也试办了相当数量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底,全国共有高级社17000多个,参加的农户为47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每社平均户数达到275户。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批转向高级社发展是从1956年开始的。在这一年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社数是逐月减少,但高级社的社数却逐月增加;入社农户继续增加,特别是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大大提高。 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基本完成,这次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次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各地贯彻了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决议和指示,按照自愿结合、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和典型示范,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从低级到高级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强调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形式;注意抓好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照顾社员的个人活动和发展家庭副业,采用灵活、过渡的分配办法;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能歧视和打击单干农民;领导上既要反对放任自流又要反对急躁冒进两种倾向等,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但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主要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期,不断批判资本主义思想和右倾保守思想,在广大干部、群众缺乏思想准备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匆忙建立高级合作社,强迫命令、贪大求高的问题多有发生,“拔苗助长”的情况比较严重,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盲目求纯,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在处理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问题时,作价偏低;在小社并大社过程中,穷富拉平的现象比较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损害了群众利益;虽然在短期内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遗留了许多问题。
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有好的地方也有失误的地方,那对农业的改造算成功还是失败呢?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如果生产关系的变革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改革或者革命不能不说是失败的。个体农业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它所创造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使生产力的发挥达到了极限,再也容纳不了更高的生产力。这是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那么对它进行改造是必要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对生产力的提高有显著影响,所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对农业的改造取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