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式“三权分立”之五权宪法
王浩坤 新闻学 [1**********]7
引文:
五权宪法作是孙中山先生在革命时期,参考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也发现西方政治的不足与弊端,根据中国实际的具体国情以及历史传统,创造出的一套政治理论。他创造出的五权宪法学说,对更加民主、合理的新政权构成形式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使五权宪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正文:
1921年,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发表一篇名为“五权宪法”的演讲。当时世界政治的潮流是立宪制法,而孙中山先生认为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而独立。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所以五权指的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孙中山先生设想的理论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自己的国情,外国的制度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他坚决反对不究中国国情,奉欧美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说:“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诸君先当知为中国人。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他以为,革命要能成功。其成功要巩固,如果光靠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其结果只能是,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的坏处是百十倍”。他考察并总结了中国自辛亥革命之后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实际后果,明确指出,其结果是弄得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分脏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孙中山认为,这是因为 中国的历史、社会与外国完全不同,“如果不管中国自己的风土人情是怎么样,便象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硬搬进来,那便是大错。他认为,只有当能够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的时候,“社会才可以改良, 国家才可以进步。”我们“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后尘”;是用我们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于欧美之上从这里不难看出。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分立的宪法学说,是以中国的国情为依据的,是在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学说有了较清醒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五权机构之间的运行过程是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
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当然,五权宪法的思想其实有对三权分立的借鉴,是在行政,司法,立法三权上发展成了五权的理论,从行政当中分离出了考试和监察二权。该理论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但是,五权宪法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弊病。该理论的五权并没有很好的规划为五权分立,还是共治的一种状态,也就是所说的“分工而不分权”。在西方社会的三权体系中,拿美国为例,三权机构分别是法院,国会,行政机构,三个部门分管三权,相互独立,但又相互监督,核心是权利的制衡。但是五权宪法中,治权机关分立为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的工作。其实际运行的结果。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五院的设置成了政府属下几个不同的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而已,并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权力。而五权宪法中,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相当于国家的权利分为五个部门去做,和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度有一定的关联,五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相互配合,但是不能够相互制衡,达不到三权分立对防止专制独裁的理论效果。
总结的来说,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上的一个新的政治理论学说,其中既有对中外政治制度的批评和吸收,又是对外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创新,值得我们去学习。虽然,五权思想在分权制衡上有所缺陷,孙中山对中西方政治文化所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精神和勇气,都是非常可贵的。
参考文献:
孙中山 孙中山选集 人民出版社
孙中山 孙中山全集 中华书局
王永祥 孙中山五权宪法论政体模式辨析
王永祥 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 人民出版社
刘启强,陈俊旭有 中国特色的宪政理论—浅析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特征 百度百科 五权宪法
探析中国式“三权分立”之五权宪法
王浩坤 新闻学 [1**********]7
引文:
五权宪法作是孙中山先生在革命时期,参考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也发现西方政治的不足与弊端,根据中国实际的具体国情以及历史传统,创造出的一套政治理论。他创造出的五权宪法学说,对更加民主、合理的新政权构成形式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使五权宪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正文:
1921年,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发表一篇名为“五权宪法”的演讲。当时世界政治的潮流是立宪制法,而孙中山先生认为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而独立。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所以五权指的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孙中山先生设想的理论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自己的国情,外国的制度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他坚决反对不究中国国情,奉欧美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说:“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诸君先当知为中国人。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他以为,革命要能成功。其成功要巩固,如果光靠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其结果只能是,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的坏处是百十倍”。他考察并总结了中国自辛亥革命之后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实际后果,明确指出,其结果是弄得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分脏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孙中山认为,这是因为 中国的历史、社会与外国完全不同,“如果不管中国自己的风土人情是怎么样,便象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硬搬进来,那便是大错。他认为,只有当能够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的时候,“社会才可以改良, 国家才可以进步。”我们“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后尘”;是用我们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于欧美之上从这里不难看出。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分立的宪法学说,是以中国的国情为依据的,是在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学说有了较清醒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五权机构之间的运行过程是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
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当然,五权宪法的思想其实有对三权分立的借鉴,是在行政,司法,立法三权上发展成了五权的理论,从行政当中分离出了考试和监察二权。该理论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但是,五权宪法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弊病。该理论的五权并没有很好的规划为五权分立,还是共治的一种状态,也就是所说的“分工而不分权”。在西方社会的三权体系中,拿美国为例,三权机构分别是法院,国会,行政机构,三个部门分管三权,相互独立,但又相互监督,核心是权利的制衡。但是五权宪法中,治权机关分立为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的工作。其实际运行的结果。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五院的设置成了政府属下几个不同的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而已,并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权力。而五权宪法中,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相当于国家的权利分为五个部门去做,和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度有一定的关联,五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相互配合,但是不能够相互制衡,达不到三权分立对防止专制独裁的理论效果。
总结的来说,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上的一个新的政治理论学说,其中既有对中外政治制度的批评和吸收,又是对外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创新,值得我们去学习。虽然,五权思想在分权制衡上有所缺陷,孙中山对中西方政治文化所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精神和勇气,都是非常可贵的。
参考文献:
孙中山 孙中山选集 人民出版社
孙中山 孙中山全集 中华书局
王永祥 孙中山五权宪法论政体模式辨析
王永祥 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 人民出版社
刘启强,陈俊旭有 中国特色的宪政理论—浅析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特征 百度百科 五权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