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字体字号与数字的正确用法

公文中字体字号与数字的正确用法

第一,公文写作对字体字号的要求:

我国现行党政机关公文所使用的字体字号,总的要求是要做到统一规范,无论是正文部分还是构成公文的其他组成要素,其对字体字号的使用都具有很强的规定性和约定俗成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行政公文的字体字号使用问题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有特殊说明的包括:

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酌定;份号用3号阿拉伯数字;密级和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

第二,数字的正确用法:

一,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性要求:

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外在结构是否合理。关于这一问题,《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作了明确规定:“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要准确,不要写错。第一层次“一”之后应是顿号,第二层“(一)”之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第三层“1”之后应是下点号即小圆点,第四层“(1)”之后也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

(2)要适度,不要过细。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不超过四层,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一般而言即已够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①”、“1)”,甚至A、B、C、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往往会给人以散乱、零碎之感,显得很不紧凑。

(3)要有序,不要越级。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一般而言不能越级套用。因此,实践中所见的诸如“(一)、(1)”之类的表述,是不合规范的。但如果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只有两层,则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使用“1.”。

(4)要合格,不要旁骛。是指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不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

二,表示比例关系的数字的正确表达:

公文中要经常涉及对有关比例关系的表述问题,撰写时要注意讲求规范。例如降低到过去的7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70;提高到过去的13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130,现在比过去提高了30;比过去提高了8001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180;比过去降低8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20;由过去的60%提高到80%,是指过去和现在两者的基数均为100,过去为60,现在为80;由过去的80%降低到60%,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基数均为100,过去为80,现在为60。

三,“零”和“点”的规范表达:

“零”和“点”在公文中经常用于表示事物的数量。应当注意的是,凡用汉字并加位数词的数字,除年份可用“零”外,其他应一律用“零”。如“二零一二年”;但“二百零三公里”,

不能写成“二百零三公里”。“点”仅用于汉字数字,阿拉伯数字不用。例如“零点六”或“0.6”,不能写作“零.6”或“0点6”。

四,公文写作中必须使用小写汉字数字的情形:

主要包括:

一是前两层结构层次序数。

二是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三三两两、五湖四海、七上八下、三六九等、小九九、三下五除二、不管三七二十一、春打六九头。

三是由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此时两数字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天、四五个月、六七个人、一千七八百元、略知一二、十之八九。

四是用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几十天、几千年、几万分之一。

五是中国干支纪年、夏历月日、清及其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如甲子年九月八日、正月初二、清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

六是用日月简称表示节日、事件等内容的词组。如果月份是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该用间隔号“.”把月与日隔开,并外加引号,以免产生歧义。其他词组,知名度高的不必在月日之外加引号;不然则需使用引号。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一二·九”运动、“九一三”事件。

五,公文写作中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主要包括:

一是保密期限中的年份。

二是发文字号中的数字。

三是印发日期中的数字。

四是正文中的公历纪年的世纪、年代、月、日。如20世纪90年代、1997年7月1日。 五是正文中表示时间的时、分、秒。如19时30分。

六是多位整数与小数。

七是其余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

至于公文标题中的数字用何种形式标注,可根据标题字数的多少及版面美观大方的需要来灵活决定。

六,公文写作中计量单位的规范用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一般而言,公文中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有:

(1)质量(重量)单位:千克或公斤(kg)、吨(t)、克(g)、毫克( mg),不能用斤、市斤、两、钱。

(2)长度单位:千米或公里(km)、米(m)、厘米(cm)、毫米(mm),不用里、尺寸、公分。

(3)功率单位:千瓦(kW)、瓦(W),不用马力。

(4)功、热单位:焦耳,不用卡、千卡。

(5)体积(容量)单位:升(1),毫升(ml),不用公升、立升。也可用立方米、立方厘米。

(6)电量单位:千瓦·时(kW.h),不用度。

(7)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m2)、公顷(hm),平方公里(km2),不用亩、分、厘、平方丈。

(8)力的单位:牛(顿](N)、千牛[顿](kN),不用公斤力、千克力。

公文中字体字号与数字的正确用法

第一,公文写作对字体字号的要求:

我国现行党政机关公文所使用的字体字号,总的要求是要做到统一规范,无论是正文部分还是构成公文的其他组成要素,其对字体字号的使用都具有很强的规定性和约定俗成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行政公文的字体字号使用问题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有特殊说明的包括:

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酌定;份号用3号阿拉伯数字;密级和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

第二,数字的正确用法:

一,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性要求:

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外在结构是否合理。关于这一问题,《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作了明确规定:“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要准确,不要写错。第一层次“一”之后应是顿号,第二层“(一)”之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第三层“1”之后应是下点号即小圆点,第四层“(1)”之后也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

(2)要适度,不要过细。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不超过四层,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一般而言即已够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①”、“1)”,甚至A、B、C、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往往会给人以散乱、零碎之感,显得很不紧凑。

(3)要有序,不要越级。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一般而言不能越级套用。因此,实践中所见的诸如“(一)、(1)”之类的表述,是不合规范的。但如果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只有两层,则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使用“1.”。

(4)要合格,不要旁骛。是指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不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

二,表示比例关系的数字的正确表达:

公文中要经常涉及对有关比例关系的表述问题,撰写时要注意讲求规范。例如降低到过去的7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70;提高到过去的13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130,现在比过去提高了30;比过去提高了8001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180;比过去降低80%,是指过去为100,现在为20;由过去的60%提高到80%,是指过去和现在两者的基数均为100,过去为60,现在为80;由过去的80%降低到60%,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基数均为100,过去为80,现在为60。

三,“零”和“点”的规范表达:

“零”和“点”在公文中经常用于表示事物的数量。应当注意的是,凡用汉字并加位数词的数字,除年份可用“零”外,其他应一律用“零”。如“二零一二年”;但“二百零三公里”,

不能写成“二百零三公里”。“点”仅用于汉字数字,阿拉伯数字不用。例如“零点六”或“0.6”,不能写作“零.6”或“0点6”。

四,公文写作中必须使用小写汉字数字的情形:

主要包括:

一是前两层结构层次序数。

二是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三三两两、五湖四海、七上八下、三六九等、小九九、三下五除二、不管三七二十一、春打六九头。

三是由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此时两数字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天、四五个月、六七个人、一千七八百元、略知一二、十之八九。

四是用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几十天、几千年、几万分之一。

五是中国干支纪年、夏历月日、清及其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如甲子年九月八日、正月初二、清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

六是用日月简称表示节日、事件等内容的词组。如果月份是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该用间隔号“.”把月与日隔开,并外加引号,以免产生歧义。其他词组,知名度高的不必在月日之外加引号;不然则需使用引号。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一二·九”运动、“九一三”事件。

五,公文写作中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主要包括:

一是保密期限中的年份。

二是发文字号中的数字。

三是印发日期中的数字。

四是正文中的公历纪年的世纪、年代、月、日。如20世纪90年代、1997年7月1日。 五是正文中表示时间的时、分、秒。如19时30分。

六是多位整数与小数。

七是其余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

至于公文标题中的数字用何种形式标注,可根据标题字数的多少及版面美观大方的需要来灵活决定。

六,公文写作中计量单位的规范用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一般而言,公文中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有:

(1)质量(重量)单位:千克或公斤(kg)、吨(t)、克(g)、毫克( mg),不能用斤、市斤、两、钱。

(2)长度单位:千米或公里(km)、米(m)、厘米(cm)、毫米(mm),不用里、尺寸、公分。

(3)功率单位:千瓦(kW)、瓦(W),不用马力。

(4)功、热单位:焦耳,不用卡、千卡。

(5)体积(容量)单位:升(1),毫升(ml),不用公升、立升。也可用立方米、立方厘米。

(6)电量单位:千瓦·时(kW.h),不用度。

(7)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m2)、公顷(hm),平方公里(km2),不用亩、分、厘、平方丈。

(8)力的单位:牛(顿](N)、千牛[顿](kN),不用公斤力、千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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