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筹建期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2009年以来,为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扶持企业发展,省政府和省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允许为部分尚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资金未到位企业办理筹建执照。这些举措对于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全民创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筹建期企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有些企业筹而不建,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隐患。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确保筹建期企业积极筹建,尽快达产达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慎发放筹建期企业营业执照。除对我省现有服务发展政策中明确规定的继续严格执行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颁发筹建期执照。今后各地出台服务发展政策时,不再给予此类优惠。
二、对经营范围用语进行规范。对依据优惠政策申请核发这类执照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律核定为“用于××项目建设(不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后标注
“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不再使用“筹建”字样。
三、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定为一年。到期后,如企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延期至两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一律缴回其营业执照。
四、筹建期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对须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但无法提交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灵活处理。年检中应重点审查其完善相关许可和出资到位情况,对尚未取得相关手续或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要对其发出警示,及时督促其办理。对已经符合条件的企业,限期申领正式营业执照。
五、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监管。各地要对本辖区筹建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全部交由属地工商机关进行巡查和监管。属地工商机关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筹备期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确保不出现企业擅自开展经营的情况。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对筹建期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2009年以来,为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扶持企业发展,省政府和省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允许为部分尚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资金未到位企业办理筹建执照。这些举措对于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全民创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筹建期企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有些企业筹而不建,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隐患。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确保筹建期企业积极筹建,尽快达产达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慎发放筹建期企业营业执照。除对我省现有服务发展政策中明确规定的继续严格执行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颁发筹建期执照。今后各地出台服务发展政策时,不再给予此类优惠。
二、对经营范围用语进行规范。对依据优惠政策申请核发这类执照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律核定为“用于××项目建设(不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后标注
“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不再使用“筹建”字样。
三、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定为一年。到期后,如企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延期至两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一律缴回其营业执照。
四、筹建期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对须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但无法提交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灵活处理。年检中应重点审查其完善相关许可和出资到位情况,对尚未取得相关手续或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要对其发出警示,及时督促其办理。对已经符合条件的企业,限期申领正式营业执照。
五、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监管。各地要对本辖区筹建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全部交由属地工商机关进行巡查和监管。属地工商机关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筹备期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确保不出现企业擅自开展经营的情况。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