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聘)用全体中层干部,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除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外的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三)提任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除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外的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学校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五)提任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六)提任图书馆副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监察室、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身体健康。
(九)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担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十)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相应资格外,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聘)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定向推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全体中层干部;
(三)推荐职位相应部门的全体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层干部;
(二)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函告纪检部门征求意见。纪检部门应当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在收到《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之日起7天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审核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选举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职务,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系统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
第二十五条 试行干部任期制,并实行考核任用或聘用。
按照《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暂行办法》(浙水电专党[2001]36号)精神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年龄适合(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连续任用或聘用。
对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委可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一般须交流,干部的交流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七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指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或本校内部公开招聘中层干部。报名参加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对于提任人选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按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的中层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
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涉及学校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中层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中层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分管财务工作的中层干部调离原岗位或退休前须进行财务
离任审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聘)用全体中层干部,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除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外的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三)提任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除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外的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学校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五)提任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六)提任图书馆副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监察室、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身体健康。
(九)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担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十)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相应资格外,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聘)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定向推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全体中层干部;
(三)推荐职位相应部门的全体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层干部;
(二)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函告纪检部门征求意见。纪检部门应当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在收到《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之日起7天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审核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选举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职务,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系统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
第二十五条 试行干部任期制,并实行考核任用或聘用。
按照《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暂行办法》(浙水电专党[2001]36号)精神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年龄适合(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连续任用或聘用。
对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委可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一般须交流,干部的交流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七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指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或本校内部公开招聘中层干部。报名参加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对于提任人选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按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的中层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
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涉及学校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中层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中层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分管财务工作的中层干部调离原岗位或退休前须进行财务
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