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之我见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之我见

作者:李文通河北省东光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8-3-25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既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现状,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构想。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 《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在业主权益方面的特殊性决定其既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完全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这类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规范思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类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以其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6]44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 [2006]44 号文标准已经改为2008年65号文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税前扣除额度大幅度提高。

根据65号文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并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据介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一直紧跟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者已分别在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调整到1600元和2000元。

65号文还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上三类纳税人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15%的比例扣除,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有专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很大的利好,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上的“对接”。如果按照新规定征税,新的个税扣除标准将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记者连日来在北京、广州两地采访发现,新的扣除标准实际上只对一小部分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实际意义。对大部分因为没有建账而按照核定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很难立即从65号文获得实惠。

核定征收户享受时间可能滞后

“税务机关让我缴多少税我就缴多少啦,什么税前扣除啊,没听说过。”记者在北京市天意商城采访时,专门做箱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刘先生说。他说,他每月都是定额缴税,至于税前还能扣除那么多的费用,他还从来没有听说过。记者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天意商城和西单商业街采访一些个体老板时,绝大多数人和刘先生的反应一样,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政策一头雾水。

原来,按税法有关规定,我国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两种税收征收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这种方式下个体工商户需要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可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方式就是核定征收。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又将这种方式分解为两种具体办法。一个是定期定额征收,即通常所说的“双定”征收;另一个是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按率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应纳税经营额×核定征收率。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采用查账征收的上述纳税人而言,能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费用无论多少都能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实惠。但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不论是定期定额纳税还是定率纳税,在核定有效期内,业户的所得税负担是个相对固定的数。因此,新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时间内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只有等税务部门在完成下一次定额税调整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给予的实惠。

据河南商报报道,根据河南省地税部门的统计,该省按账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只有10242家,而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有645274家,能够马上执行相应减除标准的受益者仅占其中的1.56%。也就是说,65家个体工商户中只有1家能立即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好处。而据记者了解,河南省的这种情况在其他省份也普遍存在。

为什么要采用核定征收

既然多数个体工商户不能马上享受到新政策实惠的主要原因是核定纳税,那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对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为何不对所有的个体户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据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对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出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二是出于税务机关组织财政收入与规范管理的原因。

从纳税人自身来说,由于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也没有多少正规的记账凭证,缺乏建账能力,真要建账还得请专业会计,需要额外支出一笔费用,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愿承受。因此,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还达不到按账纳税的要求,核定征收这种模式还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而从税务机关方面来说,近些年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而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数量却无法与之匹配。即使是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亏损面也一度高达90%以上,而这些所谓“亏损”的企业,不少却顾客盈门,长亏不倒。这样,出于组织财政收入与规范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只能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的办法征税。

广州市有名的餐饮大户“澳门街”总店财务经理刘卓泉告诉记者,按账纳税与核定纳税相比,他还是愿意选择前者,这样与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都可以依法在税前得到扣除。但是对餐饮业而言,他们所需的蔬菜、鸡蛋、肉、米等主要原材料都是从农贸市场买来的,根本无法取得合法的购买凭证,也就无法建账经营。如果真要按账纳税,他们就需要频繁地向税务机关举证,这对他们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他们只好选择核定纳税方式,每月按照2.8%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他们自然无法立即从新的税前扣除政策中获得好处。“到嘴边的肉一下子吃不着,那是怎样的一种无奈!”刘卓泉说。

郭伟税务工作室高级经理肖大勇分析说,65号文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使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充分享受到与其他居民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促使其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但由于客观现实问题的存在,个体工商户由核定纳税变为按账纳税在实际操作上还有很多棘手之处。

“最大的问题还是发票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说。很多个体工商户不能实现查账征收的症结就是无法取得合法的购进发票。

在广州市的采访中,一提发票问题,许多餐饮企业的负责人都苦恼地说:“农贸市场上谁给你开发票!即使想开他们也没有啊!”有关专家也表示,如果能够解决发票的问题,将有一大批个体工商户能实现查账征收,从而可以尽快享受到税前扣除等多项优惠,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个希望。

适时调整纳税定额

受客观因素限制,核定征收的模式不可能短期内改变,那么是否意味着65号文真与未建账个体户无缘了呢?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地税局在贯彻这一新扣除政策上作了一些尝试———立即对所有核定征收户的税负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65号文的正式文件还没有转到他们手里,但这个政策在网上公布后,他们立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很快实施了落实该政策的措施。即重新调查核定征收户的实际税负,充分考虑新政策的扣除标准和比例,准备将“双定户”的固定纳税额及“定率征收户”的核定征收率调整到一个更加符合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水平上。

肖大勇认为,这应该是目前落实新政策最行之有效而又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办法。他说,税务部门越早重新核定个体户的纳税额,个体户将越早享受到新政策的实惠。他还建议,在重新核定个体户纳税额的过程中,各地各个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将各自行业的经营特点、负担能力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准确测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之我见

作者:李文通河北省东光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8-3-25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既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现状,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构想。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 《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在业主权益方面的特殊性决定其既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完全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这类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规范思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类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以其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6]44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 [2006]44 号文标准已经改为2008年65号文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税前扣除额度大幅度提高。

根据65号文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并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据介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一直紧跟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者已分别在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调整到1600元和2000元。

65号文还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上三类纳税人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15%的比例扣除,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有专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很大的利好,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上的“对接”。如果按照新规定征税,新的个税扣除标准将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记者连日来在北京、广州两地采访发现,新的扣除标准实际上只对一小部分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实际意义。对大部分因为没有建账而按照核定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很难立即从65号文获得实惠。

核定征收户享受时间可能滞后

“税务机关让我缴多少税我就缴多少啦,什么税前扣除啊,没听说过。”记者在北京市天意商城采访时,专门做箱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刘先生说。他说,他每月都是定额缴税,至于税前还能扣除那么多的费用,他还从来没有听说过。记者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天意商城和西单商业街采访一些个体老板时,绝大多数人和刘先生的反应一样,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政策一头雾水。

原来,按税法有关规定,我国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两种税收征收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这种方式下个体工商户需要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可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方式就是核定征收。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又将这种方式分解为两种具体办法。一个是定期定额征收,即通常所说的“双定”征收;另一个是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按率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应纳税经营额×核定征收率。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采用查账征收的上述纳税人而言,能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费用无论多少都能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实惠。但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不论是定期定额纳税还是定率纳税,在核定有效期内,业户的所得税负担是个相对固定的数。因此,新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时间内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只有等税务部门在完成下一次定额税调整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给予的实惠。

据河南商报报道,根据河南省地税部门的统计,该省按账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只有10242家,而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有645274家,能够马上执行相应减除标准的受益者仅占其中的1.56%。也就是说,65家个体工商户中只有1家能立即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好处。而据记者了解,河南省的这种情况在其他省份也普遍存在。

为什么要采用核定征收

既然多数个体工商户不能马上享受到新政策实惠的主要原因是核定纳税,那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对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为何不对所有的个体户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据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对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出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二是出于税务机关组织财政收入与规范管理的原因。

从纳税人自身来说,由于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也没有多少正规的记账凭证,缺乏建账能力,真要建账还得请专业会计,需要额外支出一笔费用,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愿承受。因此,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还达不到按账纳税的要求,核定征收这种模式还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而从税务机关方面来说,近些年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而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数量却无法与之匹配。即使是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亏损面也一度高达90%以上,而这些所谓“亏损”的企业,不少却顾客盈门,长亏不倒。这样,出于组织财政收入与规范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只能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的办法征税。

广州市有名的餐饮大户“澳门街”总店财务经理刘卓泉告诉记者,按账纳税与核定纳税相比,他还是愿意选择前者,这样与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都可以依法在税前得到扣除。但是对餐饮业而言,他们所需的蔬菜、鸡蛋、肉、米等主要原材料都是从农贸市场买来的,根本无法取得合法的购买凭证,也就无法建账经营。如果真要按账纳税,他们就需要频繁地向税务机关举证,这对他们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他们只好选择核定纳税方式,每月按照2.8%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他们自然无法立即从新的税前扣除政策中获得好处。“到嘴边的肉一下子吃不着,那是怎样的一种无奈!”刘卓泉说。

郭伟税务工作室高级经理肖大勇分析说,65号文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使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充分享受到与其他居民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促使其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但由于客观现实问题的存在,个体工商户由核定纳税变为按账纳税在实际操作上还有很多棘手之处。

“最大的问题还是发票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说。很多个体工商户不能实现查账征收的症结就是无法取得合法的购进发票。

在广州市的采访中,一提发票问题,许多餐饮企业的负责人都苦恼地说:“农贸市场上谁给你开发票!即使想开他们也没有啊!”有关专家也表示,如果能够解决发票的问题,将有一大批个体工商户能实现查账征收,从而可以尽快享受到税前扣除等多项优惠,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个希望。

适时调整纳税定额

受客观因素限制,核定征收的模式不可能短期内改变,那么是否意味着65号文真与未建账个体户无缘了呢?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地税局在贯彻这一新扣除政策上作了一些尝试———立即对所有核定征收户的税负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65号文的正式文件还没有转到他们手里,但这个政策在网上公布后,他们立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很快实施了落实该政策的措施。即重新调查核定征收户的实际税负,充分考虑新政策的扣除标准和比例,准备将“双定户”的固定纳税额及“定率征收户”的核定征收率调整到一个更加符合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水平上。

肖大勇认为,这应该是目前落实新政策最行之有效而又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办法。他说,税务部门越早重新核定个体户的纳税额,个体户将越早享受到新政策的实惠。他还建议,在重新核定个体户纳税额的过程中,各地各个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将各自行业的经营特点、负担能力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准确测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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