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离婚数量急剧上升,再婚现象随之而来,并因此普遍带来的是继父母、继子女的大量出现。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有继承权及如何认定继承权。关键词:继承制度;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
继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继承制度为私有财产制度之反映。“在不认私有制度之社会则无可继承之标的物。”[1]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生活在同一原始群体的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
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2]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资格;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3]继承权谓继承人包括的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义务之地位。继承权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是构成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承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自继承制度产生以来,就没有离开过亲属和家庭关系,尤其是婚姻和血缘关系。在我国,继承既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也具有维护家庭关系的功能。
2. 3.
[1][2]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王有福、张胜林:《婚姻的本质》,《法学论丛》2004年第3期。 [3]
龚金花:《继承权的确定》,载《婚姻法研究论文集》第三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这种扶养关系是双向的,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同时成年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母进行赡养。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二、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认定
所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所谓继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意义
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从而在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4]这种关系有三种性质:
1
(1) (2)
参考文献:[1] [2] 格里·约翰逊:《婚姻与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2001年3月9日。 [4]
特别说明:
1.论文字数为5000-10000字。 2.应有不少于15个不同的注释。 3.应不少于10种参考文献。
4.中文内容摘要应在200-300个汉字之间;应有3-8个关键词。 5.发现论文抄袭他人文章,将按作弊处理。 6.选题要求一人一题,同学之间选题不得重复。
7. 另外见>。
[4]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8页。
2
内容摘要:随着离婚数量急剧上升,再婚现象随之而来,并因此普遍带来的是继父母、继子女的大量出现。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有继承权及如何认定继承权。关键词:继承制度;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
继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继承制度为私有财产制度之反映。“在不认私有制度之社会则无可继承之标的物。”[1]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生活在同一原始群体的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
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2]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资格;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3]继承权谓继承人包括的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义务之地位。继承权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是构成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承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自继承制度产生以来,就没有离开过亲属和家庭关系,尤其是婚姻和血缘关系。在我国,继承既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也具有维护家庭关系的功能。
2. 3.
[1][2]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王有福、张胜林:《婚姻的本质》,《法学论丛》2004年第3期。 [3]
龚金花:《继承权的确定》,载《婚姻法研究论文集》第三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这种扶养关系是双向的,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同时成年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母进行赡养。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二、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认定
所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所谓继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意义
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从而在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4]这种关系有三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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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参考文献:[1] [2] 格里·约翰逊:《婚姻与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2001年3月9日。 [4]
特别说明:
1.论文字数为5000-10000字。 2.应有不少于15个不同的注释。 3.应不少于10种参考文献。
4.中文内容摘要应在200-300个汉字之间;应有3-8个关键词。 5.发现论文抄袭他人文章,将按作弊处理。 6.选题要求一人一题,同学之间选题不得重复。
7. 另外见>。
[4]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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